关于印发江门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审查工作指引的通知(江建消函〔2026〕11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审查工作指引的通知(江建消函〔202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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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我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管理工作,规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审查工作指引》,现予以印发,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审查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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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4日


**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审查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尚未完成消防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

二、消防设计变更情形

本指引所称消防设计变更,是指对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分为重大变更、一般变更两种类别。

三、消防设计重大变更范围

消防设计变更涉及以下内容的,为消防设计重大变更:

(一)建筑专业

1.经规划部门批准,对建设工程总平面消防布局进行变更,包括对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间距等进行的变更;

2.对建设工程使用性质、使用功能、建筑分类、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建筑面积、消防建筑高度、建筑层高、层数进行变更;

3.改变建设工程保温形式,降低保温材料或外墙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4.对防火分区进行的变更,对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避难层(间)、避难走道、消防电梯、前室进行变更;

5.对平面布置有较大调整时的变更;

6.对消防安全疏散计算方式、参数进行的变更;

7.对建筑构造防火性能有较大调整时的变更;

8.对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等重要设备用房位置的变更。

(二)结构专业

1.对结构形式进行变更;

2.对防火墙涉及构件和主要受力构件的耐火极限进行降低的变更。

(三)给排水专业

1.对消防给水系统供水方式、消防水源、服务范围及分区进行变更;

2.对消防水池或高位消防水箱的位置、有效容积进行变更;

3.对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系统类型、系统增减、重要的系统参数进行变更。

(四)暖通专业

1.对防排烟系统、补风系统进行较大调整时的变更;

2.对防烟分区划分及防排烟设计参数实质性变化的变更;

3.变更为具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

(五)电气专业

1.对消防用电负荷等级、消防配电系统形式等进行变更;

2.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较大调整时的变更;

3.对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进行较大调整时的变更;

4.其他对消防救援、疏散有较大影响的消防电气设计内容进行变更。

(六)其他

1.各专业变更引起其他专业重大变更的;

2.改变易燃易爆场所消防设计的;

3.改变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执行情况的;

4.改变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相关内容的,如项目名称、地址、建筑面积等;

5.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重大修改事项。

四、消防设计一般变更范围

消防设计重大变更以外的其他消防设计变更视为消防设计一般变更:

(一)项目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合格)后,在不改变原消防设计文件、消防设施设置等的情况下,因测绘原因调整规划许可证的单体建筑面积;

(二)非关键性布局调整:在不改变建筑物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疏散距离和楼梯间形式的前提下,对内部空间的非关键性布局进行调整;

(三)消防设备选型调整:在同等或更高级别的性能范围内更换消防设备,例如火灾报警控制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组件等,前提是新的设备满足或超过原有设备的安全标准;

(四)建筑材料替换:用具有相同或更优防火性能的建筑材料替换原有材料,且不会影响建筑物的整体防火性能;

(五)消防管道微调:对消防供水管道、消防排烟管道的局部走向或尺寸进行微小调整,只要不影响系统的完整性和功能;

(六)装饰装修材料变更:在不降低防火等级的情况下,更换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七)消防设施位置微调:在不改变消防设施功能的前提下,对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等的位置进行微调;

(八)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认为属一般变更的其他情形。

五、消防设计变更流程

(一)消防设计重大变更

1.特殊建设工程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后,需要进行消防设计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依法对变更内容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2.建设单位对重大变更内容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应当取得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合格意见。其中,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内容涉及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材料上传至“**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管理系统”,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技术审查,并出具《**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合格)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过程记录表》;未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建设工程(如城市轨道交通、交通工程、电力工程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应规定线下完成技术审查。

3.建设单位取得上述消防技术审查合格文件后,应当按规定提交消防设计审查相关申报资料,由建设主管部门完成消防设计审查。

(二)消防设计一般变更

1.特殊建设工程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后,需要进行消防设计一般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内容涉及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材料报原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单位进行复核确认;原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复核情况并出具复核确认意见。

2.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非重大变更复核确认意见及涉及的相关设计文件纳入消防验收申报资料。其中,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消防验收前将相关设计文件及复核确认意见上传至“**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管理系统”。

六、消防设计变更管理要求

(一)消防设计变更文件应由所有相关专业共同审核确认。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消防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计变更可执行首次技术审查合格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鼓励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且应全文执行。

(二)所有消防设计变更在提交变更申请时,应当明确变更情形。对于难以直接判定属于重大变更或非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单位、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单位等单位可报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中,如抽查发现涉及一般变更情形的,相应消防设计变更材料应作为消防验收综合评定报告的附件上传行政审批系统。

(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应加强消防设计变更管理,切实保证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重大变更应当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如发现违法施工情形的,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