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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
定点议价成交公告
项目名称:****点击查看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集采)定点采购
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本项目于2025-01-16 15:46:02启动。现将本次议价结果公布如下:
本项目采用的是按项目的报价方式。
(一)成交供应商:****点击查看
(二)成交价:93000.00(玖万叁仟元整)
(三)成交标的明细
服务内容:(一)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省颁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维修所使用的零配件,均为原厂产品或厂方指定品牌,且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我方有权要求提供维修材料的进货单据。维修费用超出5000元(含本数)的大额维修需经我方核实材料来源价格后方可进行实施。经我方同意,可以用替代件或旧件的,定点维修企业必须在材料清单中加以注明,否则不得使用旧件,依照清单维修更换的旧件由我方按清单回收。 (二)车辆维修完毕后,服务商应对送修车辆搞好车内外卫生,并检查好油、水、气、电等项目,建立维修档案。被修车辆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服务商返修不得再计价收费。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能低于中华人民**国交通部所颁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年11月修订版)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的标准执行,即:(1)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2)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点击查看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点击查看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3)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点击查看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点击查看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4)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5)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6)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7)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8)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机动车在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之日起计算,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有维修质量问题时,我方有权要求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质量要求为止。被修车辆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不得再计价收费。 (三)责任保障期限及车辆质量保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标准执行。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定点维修企业负责。 (四)我方或委托第三方将不定期对定点维修企业进行抽查,车辆维修材料进货价格以市场价为准,如果发现定点维修企业所报维修材料进货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将按违约处理。 需求详细说明: | 1 | 项 | 93,000.00 | 是 |
采购单位:****点击查看
2025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