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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答 复 书
质疑供应商:**国福(北****点击查看公司
地址:**市**区石壁街道办石兴大道南330****点击查看商务中心B座4层3A12房
法定代表人:曾康吕
2025年4月28日收到供应商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2024****点击查看幼儿园教育教学设备采购(重)项目(项目编号:****点击查看)的质疑函,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收到质疑函后,我单位****点击查看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1.质疑事项1:中标供应商****点击查看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事实依据:1)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园长办公桌椅、办公桌、文件柜2、园长办公桌椅、文件柜2、办公桌(带屏风)为****点击查看公司制造。质疑供应商认为声明内容与其查询****点击查看公司官方网站关于企业相关简介实际从业人员情况不符。
2)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双****点击查看门市****点击查看公司制造。
首先,酒精湿巾属于《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附件3中的二、消毒器械(五)臭氧消毒柜(六)电热消毒柜范畴。根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二条规定,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且根据《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点击查看卫生监督所发布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告知》、****点击查看政府**地区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办事指南等相关规定,均要求相关的消毒器械需要办理备案,在**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审批信息可查。其次,经查询**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江****点击查看公司的双门高温消毒柜RTP-910A并未备案,所生产的产品属于违规生产产品。
3)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方形洗菜篮、砧板、方形洗菜篮为温****点击查看公司制造。
首先,砧板要求是PE环保材料,即聚乙烯材料,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需要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范围。其次,经信用中国(****点击查看)查询显示,温****点击查看公司不具有有效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所生产的产品属于违规生产产品。
质疑事项1答复:
1)经核查,****点击查看公司表示其实际正式员工为86人,另外114人是高峰生产期间的临时员工,并非正式员工。同时,****点击查看公司提供了证明,证明内容显示“****点击查看公司,2024年主营业务收入11099万元,资产总额12996万元,从业人员86人,属于小型企业”,此证明中的数据与中标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中的数据一致。基于以上事实,在本次采购活动中,中标供应商填写的从业人员数量是符合企业实际正式员工情况的,并不存在“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质疑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2)经核查,****点击查看制造厂家江****点击查看公司持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证书编号为粤卫消证字[2023] - 13 -第0005号,有效期限为2024年03月04日至2028年03月03日;在**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查询”一栏查询可知,江****点击查看公司作为消毒产品责任单位,已在该平台完成备案。****点击查看门市****点击查看公司符合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基本要求,具备合法的生产资质。
江****点击查看公司已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双门高温消毒柜RTP-900A”已通过****点击查看**研究院检测合格,检测编号为DQ****点击查看209,检测标准为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17988-2008《食具消毒柜安全和卫生要求》;该产品还通过了食品接触产品安全认证证书,符合GB 4806.1-2016、GB 4806.9-2016标准;同时通过了产品阻燃等级认证证书,符合GB 8624-2012标准,阻燃等级为A (A1)。这些充分证明了该产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5〕90号)规定,已取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凭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需正确认识备案为告知、备而待查性质,不属于行政审批。对于本项目采购的双门高温消毒柜(第二类消毒器械产品),已取消备案要求。因此,****点击查看门市****点击查看公司的企业自身行为。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若质疑供应商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存在疑问,应向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反映相关情况。
因此,质疑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3)经核查,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砧板的生产厂家为温****点击查看公司,该厂家持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为:浙XK16-204-04078,有效期至2027年08月09日,详见附件),此证书内容已表明该厂家具备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生产许可,质疑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4)综上所述,质疑事项1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2.质疑事项2:评标委员会涉嫌存在分值汇总错误的情形。
事实依据:1.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挂网后,我公司组织人员进行重新复核,经复核,我公司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了所有客观评审因素的详尽印证材料,并且在所有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供应商中的投标报价最低,在客观分评审因素环节,我公司应当获得该部分满分50分的得分分值。但最****点击查看公司自评分数差值巨大,极其不合理。其次,我公司在确定参与该项目投标时,即充分评估了招标文件中关于“项目实施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等主观评审因素设置的响应策略。我公司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符合评审最高档三档的项目实施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即便以中档二档仅得4分计算,两项合计也应当得到8分,但实际以上分值只给了49.2分。
综合以上情况,****点击查看公司报价分最高,得35分,总分最少应当得到50+8+35=93分,****点击查看公司与中标供应商存在0.94分的分差……。
质疑事项2答复: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独立评审,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点击查看委员会对质疑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复核,与原评审结果一致,无异议,不存在分值汇总错误的情形。质疑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情况
根据上述的质疑处理意见,质疑供应商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1、2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质疑供应商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点击查看财政局投诉。****点击查看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点击查看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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