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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原中百仓库GZ698地块改造工程的招标公告 | ||||||||||||||||||||||||||||||||||||||||||||||||||||||||||||||||||||||||||||||||||||||||||||||||||||||||||||||||||||||||||||||||||||||||||||||||||||||||||||||||||||||||||||||||||||||||||||||||||||||||||||||||||||||||||||||||||||||||||||||||||||||||||||||||||||||||||||||||||||||||
| 项目编号 | ****点击查看 | 项目名称 | 原中百仓库GZ698地块改造工程 | |||||||||||||||||||||||||||||||||||||||||||||||||||||||||||||||||||||||||||||||||||||||||||||||||||||||||||||||||||||||||||||||||||||||||||||||||||||||||||||||||||||||||||||||||||||||||||||||||||||||||||||||||||||||||||||||||||||||||||||||||||||||||||||||||||||||||||||||||||||
| 标段编号 | ****点击查看001001 | 标段名称 | 原中百仓库GZ698地块改造工程EPC工程总承包 | |||||||||||||||||||||||||||||||||||||||||||||||||||||||||||||||||||||||||||||||||||||||||||||||||||||||||||||||||||||||||||||||||||||||||||||||||||||||||||||||||||||||||||||||||||||||||||||||||||||||||||||||||||||||||||||||||||||||||||||||||||||||||||||||||||||||||||||||||||||
| 公告开始时间 | 2026年8月21日 | 公告结束时间 | 2026年8月28日 | |||||||||||||||||||||||||||||||||||||||||||||||||||||||||||||||||||||||||||||||||||||||||||||||||||||||||||||||||||||||||||||||||||||||||||||||||||||||||||||||||||||||||||||||||||||||||||||||||||||||||||||||||||||||||||||||||||||||||||||||||||||||||||||||||||||||||||||||||||||
| 工程类型 | 房屋建筑施工 | |||||||||||||||||||||||||||||||||||||||||||||||||||||||||||||||||||||||||||||||||||||||||||||||||||||||||||||||||||||||||||||||||||||||||||||||||||||||||||||||||||||||||||||||||||||||||||||||||||||||||||||||||||||||||||||||||||||||||||||||||||||||||||||||||||||||||||||||||||||||
| 公告信息 | 承包资格后审 原中百仓库GZ698地块改造工程 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原中百仓库GZ698地块改造工程(项目名称)已由 **市数据局(项目审批、****点击查看机关名称)以 扬数据投资备[2026]266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点击查看,招标人为 ****点击查看,建设资金来自 企业投资(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其他国有100.0% 。项目建设采用:自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 原中百仓库GZ698地块改造工程EPC工程总承包(标段)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点击查看(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受招标人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规划支六路,南至规划用地边界,西至规划用地边界,北至规划皮坊街 2.1.2 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约为6930 2.1.3 合同估算价(万元):3100 万元 2.1.4 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260日历天。 设计开工日期:2026年10月19日 施工开工日期:2026年11月06日 工程竣工日期:2027年07月05日 2.1.5 质量要求:设计质量标准:施工图设计以及后期相关服务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要求;施工图纸必须通过图审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审查,并符合国家、**省、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及设计任务书的要求。施工质量标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设计要求,符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现行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2.1.6 其他: 详见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 2.2 招标范围:在发包人提供的地勘报告、红线规划图、规划设计条件、方案设计及设计任务书的基础上,完成本项目的设计、施工及设备采购工作。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设计范围:完成本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包括基础(含基坑支护)、建筑、结构、水电安装、消防、智能化、设备安装、电梯、室内装饰、门窗、外立面装饰、室外市政配套、景观绿化、标识标牌、绿建及节能(含海绵城市)、泛光照明、暖通、临时水电,专业工程设计及深化、消防审查办理、施工图审查办理、配合前期报建、其他施工前和过程中相关手续办理、后期验收、竣工备案等相关手续办理、施工现场技术服务与指导等后续服务(包含工程施工过程中与设计有关的所有服务、配合工作、技术咨询等工作)具体详见设计任务书。 施工范围:施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包括基础(含基坑支护)、建筑、结构、水电安装、消防、智能化、设备安装、电梯、室内装饰、门窗、外立面装饰、室外市政配套、景观绿化、标识标牌、绿建及节能(含海绵城市)、泛光照明、暖通、临时水电等工程(不含充电桩设备、电房设备及外线)具体详见设计任务书。 配合招标人办理报建、报批、工程结(决)算审计、工程保修等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协助业主办理工程前期的报建、报批工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的报审手续; 2)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施工及管理工作,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保修等工作; 3)配合招标人完成本工程正式水、电、天燃气、道路、管网、通讯、广电等工程与现有市政基础设施的接驳工作; 4)红线范围内地上地下障碍物清理(如有); 5)现场七通一平(如工程需要)。 2.3 ****点击查看政府采购工程: 否 2.3.1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否 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原因及适用条款: 2.3.1.1 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实施方式: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2投标人资质条件: (1)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a.设计资质要求: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 b.施工资质要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2)施工企业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作要求的除外)。 (3)其他要求: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 3.3拟派项目负责人(总承包项目经理)须具备以下条件: (1)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一级注册建筑师】或者【一级注册结构师】或者【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专业)】 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 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适用于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 (2)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a.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b.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上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3.4业绩要求: (1)投标人:自 2023年01月01日 以来,承担过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业绩之一。(时间不少于3年) 工程总承包类似业绩认定标准:单项合同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非厂房)总承包业绩 设计类似业绩认定标准:单项合同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非厂房)设计业绩 施工类似业绩认定标准:单项合同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非厂房)施工业绩 (2)总承包项目经理:自 2023年01月01日 以来,承担过类似业绩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时间不少于3年) 工程总承包类似业绩认定标准:单项合同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非厂房) 设计类似业绩认定标准:单项合同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非厂房) 施工类似业绩认定标准:单项合同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非厂房) 监理类似业绩认定标准:单项合同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非厂房) 注: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除法律法规不予认可的情形外,以下情形也不予认可: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 3.5 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 (4)其他:a.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上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须满足规定: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 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b.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 5 年的。 c.投标人须提供为授权委托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近 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养老保险(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 2026 年 05 月至 2026 年07 月内任意一个月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采用网上自助查询方式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 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投标截止日前成立不足三个月的新办企业,只需提供缴纳名册(名册中包含授权委托人、总承包项目经理;新成立企业距投标截止日不足 30 日的,可不提供证明材料(以新办企业营业执照发放日期为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部门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d.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 号)”的要求:实行资格预审的,****点击查看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时,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资格预审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结果为不合格;在评标阶段,投标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委员会不得推荐该投标人为中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至发出中标通知书期间,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确定中标人。招标人确定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为中标人的,中标结果无效;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中的任何一个成员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该联合体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处理。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 ”网站予以公示。 3.6投标人不得有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7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时,须满足: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时,须满足: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的规定。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3.8以联合体形式或分包形式面向中小企业的实施方式及预留份额: 3.9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投标人(或联合体或分包中的中小企业)须为中小企业,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4. 资格审查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5.评(定)标办法及标准 本次招标采用: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采用评定分离方式。 本项目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法”,因公告模板设置原因,评标标准与细则以及定标方案请登录**市公共**交易平台招标公告附件栏具体查看。
6. 招标文件的获取 6.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 2026年08月21日00时00分 至 2026年08月28日23时59分; 6.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市公共**交易平台 7.0 版本。 7. 投标文件的递交 7.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年09月20日09时3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登录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投标文件。 7.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完成投标文件递交。 7.3逾期递交到指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其他要求 详见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 发布公告的媒介 9.1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建设工程招标网、**省公共**交易平台、**市公共**交易平台 上发布。 9.2本次招标公告为第 1 次发布。 10.联系方式 10.1招标主体
10.2相关部门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点击查看建设局 联系电话:0514-****点击查看7197 10.3异议渠道 异议受理联系人: 高静雅 联系电话:189****点击查看0715 通讯地址:**市京华城路8号五彩世界B座19楼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公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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