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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点击查看公司
你公司通过现场提交****点击查看小学校、幼儿园宿舍 (午休室)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智能烟感终端采集服务与烟感消防管理平台服务)(项目编号:****点击查看)****点击查看政府采购质疑函,我公司于2025年8月8日收悉。****点击查看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评分办法以国家强制认证(3C)、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书、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作为加分项,不合理,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质疑事项一答复:经核查,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采购标的是“服务”,而非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因此,3C 等证书非资格条件,而是对履约所使用设备的合规性要求,确保供应商提供服务中所使用的设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系保障公共安全、网络与信息安全的必要措施,符合《网络安全法》《无线电管理条例》等上位法规定;符合《****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根据项目特殊要求规定特定条件”的精神,不存在差别或歧视待遇。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适用法律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不适用于本项目。因此,你公司质疑事项1的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1不成立。
质疑事项二:评分办法“技术方案分(主观分,满分12分)三个档次的评标标准”,过于主观,没有针对项目进行细化量化,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质疑事项二答复:经核查,本项目中“技术方案分”评分办法已分为3个档次,每个档次均已要求提供与本采购内容相关的技术方案,评审标准和分值已在评分办法中明确描述。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方案的性能描述的情况如方案采取的先进技术,合理的架构设计,安全的质量保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本项目已对评审因素相关指标进行量化、细化,且与项目采购需求对应,评审因素的设置及量化、细化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适用法律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不适用于本项目。因此,你公司质疑事项2的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2不成立。
质疑事项三:评分办法“实施方案分(主观分,满分18分)三个档次的评标标准”,设置不合理,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质疑事项三答复:经核查,
1、本项目服务参数要求中已明确列明,本项目智能烟感终端采用4G通讯方式。4G无线网络虽然以无线接入为主,但其背后依赖的是一整套有线承载网络(如光纤传输网、IP承载网等),部分线路连接着基站(BBU)、汇聚设备、核心网等多个网元。当网络需要优化、扩容、调整拓扑结构或进行整合时,就需要对承载这些无线业务的物理线路或逻辑链路进行割接。本项目实施地点涉及**全县范围,特别是偏远乡镇的午休室,大概率会存在4G网络较弱情况。此时为了保障智能烟感监测设备的正常通信,势必需要开展有线承载网络的建设或优化工作,需要开展线路割接等保障4G信号稳定运行等操作。故此条评分标准的设置与项目建设实施切实相关。
2、本项目服务内容包含**县辖区内公办幼、小中学及高中的智能烟感及消防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建设范围包含5498套采集系统安装调试并实现检测数据的联网传输,1套烟感消防管理平台的规划设计,确保实现全**学生宿舍烟感数据的监测、消防救援联动,系统及数据安全的保障等功能。项目建设范围大,服务和保障要求高。项目涉及智能烟感消防信息系统建设、智能烟感消防系统网络安全建设、消防安全平台系统规划与管理等复杂场景内容,技术专业性强、安全责任重大。故负责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实施负责人除了需要具备项目管理能力外,同时具备信息系统规划设计能力、网络安全规划设计能力将能够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提出专业且宝贵的意见,前瞻性的预判项目存在的规划及安全缺陷,提前规避项目存在的风险,才能有效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规划及安全保障等工作,其复合型人才各方面的能力对保障项目实施质量、实现预期目标至关重要。该评分办法对人员的要求与采购人的需求相关联,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的规定,同时该项内容设置仅为评分条件而非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则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且以上证书均为国家相关权威部门认证颁发的合法证书,所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均可通过报名考试获取,报考条件并无任何特殊门槛,不存在排他性,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3、本项目服务范围为****点击查看小学校、幼儿园宿舍,共5498间,签订合同后30个日历日内需要交付。项目实施范围广,实施数量多,项目工期短。要求提供实施人员近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要求是证明供应商具有完善且稳定的施工及售后体系,能够保证为本项目提供优质的施工质量与时效,是供应商履行合同能力的证明。可证明参与项目的人员是该供应商的相对稳定工作人员的一个手段,避免实施人员外包、频繁跳槽或者是借用其他企业人员,证件挂靠等,切实保障项目的实施质量、安全及进度目标。此外,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此项要求只是加分项,并非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供应商的情形。
4、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适用法律为《****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不适用于本项目。因此,你公司质疑事项3的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3不成立。
质疑事项四:评分办法“综合实力分(客观分,满分20分)的评标标准”,设置不合理,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质疑事项四答复:经核实,
1、供应商综合实力评价认证是结合供应商自身特点,从综合素质、可持续供应能力、发展力、社会责任等方面对其进行的综合评估。将其作为评审因素,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而设定,能够对供应商的建设、履约、维护、售后等保障能力提供判断依据,特别本项目涉及****点击查看**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学校宿舍消防安全监测系统的建设、维护及售后等内容,需要供应商具备一定的综合履约能力,且该证书仅作为加分项。
2、GB/T27922-2011《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属于权威认证,通过认证的企业,证明其在**全行业范围的服务领先性。《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内服务型企业的售后服务水平的评价,建立该体系的目的主要在于客观反应潜在供应商售后服务工作的现实状况,准确体现潜在供应商售后服务的实际水平。本项目建设范围涵盖智能烟感监测系统及消防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售后维护内容实际包含烟感设备的维护、4G网络通信系统的维护、消防管理平台的维护等,与售后服务评分点要求的通信、互联网的网络设计、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网络运营维护的售后服务范围相一致。故在评分办法中设置该加分项,用以评价供应商的售后服务水平,符合项目实际需求。
综上,以上两个认证均不是供应商的规模条件,而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设立的对供应商综合实力的考量,不存在质疑函所称“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的情况;此外,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此项要求只是加分项,并非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供应商的情形。
3、烟感消防管理平台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预警信息系统”,实时汇聚并处理大量建筑、人员、报警、视频等敏感数据,一旦遭受破坏或数据泄露,将直接危害社会秩序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符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B/T 22240-2020)中“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定级情形,定为第三级保护对象符合政策法律规定。根据《2024 年**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2024年**县学生在校人数高达13.5万人,烟感消防管理平台是否足够安****点击查看小学生的安全与健康,故烟感消防管理平台要求三级等保符合项目实际需求。此外,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此项要求只是加分项,并非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供应商的情形。
4、根据《****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19号)》中“第三节 加强科技与信息化支撑-专栏3 消防科技与信息化支撑体系建设-****点击查看中心实体化运行,推进消防信息化智能运维系统建设、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信息化设施国产化改造等工作。”规定,消防信息化设施国产化是保障消防工作安全开展的基础,更是守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防线。本项目涉及**县13.5****点击查看学校的生命财产安全,要求提供的服务中使用国产化、自主可控的设备符合****点击查看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适用法律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不适用于本项目。因此,你公司质疑事项4的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4不成立。
如贵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点击查看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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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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