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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点击查看
地 址: **市**区东葛路118****点击查看广场西2栋1705号
法定代表人: 蒙玮杨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点击查看:
贵公司快递****点击查看大学物理学院C座8****点击查看实验室建设(****点击查看)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5年8月5日收悉并转发给了采购人。****点击查看小组对贵公司的质疑函及响应文件进行审核,采购人同意,现我公司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贵公司认为自己已在响****点击查看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不应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贵公司提供的事实依据 :
我司已在响****点击查看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其中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中的品牌为经注册过的商标标识(见后附图案),生产厂家为:**市****点击查看公司。编写投标文件及二次报价时,均涉及投标产品品牌的编写,因格式限制,无法编写商标标识(图案)格 式的品牌,因此我司以生产厂家的商号作为产品品牌,并无不妥。厂家生产(**市****点击查看公司)生产风冷模块机时,商标标识(图案)是体现在产品外观上,品牌:美达也同时体现。认定我司未在响****点击查看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点击查看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点击查看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 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第三条“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谈判小组经再次核查,认为针对本项目采购文件《采购需求》第2项标的“风冷模块机”,贵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中的产品品牌与投标产品品牌不符,并且提供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中的产品名称为“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
二、质疑事项2:贵公司认为响应文件已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评标价应享受政策性扣除。
贵公司提供的事实依据 :我司响应文件已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所有产品涉及的制造商、充裕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企业类型均有体现。其中部分产品的生产厂家与竞争性谈判报价表中的生产厂家不一致是明显属于笔误,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而不应该直接判定《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
对质疑事项2的答复:谈判小组经再次核查,****点击查看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有多处存在产品制造商与《报价表》中的生产厂家或品牌不一致的情况,另外还有同一产品的制造商不一致等情况,****点击查看公司已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谈判小组认为以上情况不属于“可以澄清或说明的内容”,贵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评标价不能享受政策性扣除。
谈判小组认为:
1.贵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中的产品品牌与投标产品品牌不符,属于未在响应文件(商务及****点击查看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不满足本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说明”的第3点的规定。
2.贵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存在产品制造商与《报价表》中的生产厂家或品牌不一致、同一产品的制造商不一致等情况,贵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评标价不能享受政策性扣除。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两个质疑事项均不成立。
如贵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点击查看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