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东流苗圃辅助生产设施采购项目答疑澄清文件

东至县东流苗圃辅助生产设施采购项目答疑澄清文件

发布于 2025-07-31

澄清内容:

1、拖拉机:2.7提升器:强压;最大提升力(千牛)≥20;根据《农业拖拉机通用技术条件第2部分:50kW~130kW轮式拖拉机》(GB/T15370.2-2025)中4.3.5.1条:拖拉机的最大提升力(加载点在悬挂轴后610mm处)应不小于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且不小于发动机标定功率的240N/kW。根据本招标文件载明的参数“★2.4动力输出轴(或发动机)标定功率(KW):≥60”计算,最大提升力应为不小于60*240=14.4(千牛)。 答:本条修改为:2.7提升器:强压;最大提升力(千牛)≥14。 2、拖拉机:参数2.6变速箱档位:≥16+16档(可选24+12爬行挡);现在主流的农机市场满足本项目要求的拖拉机产品变速箱档位均为≥12+12档,本参数建议修改为:变速箱档位:≥12+12档,使用该产品完全能满足本项目需求; 答: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参数2.6变速箱档位修改为:档位≥12+12档(可选24+12爬行挡)。 3、割灌机(★2.发动机额定净功率/转速:≥1.2kw/7500r/min;(需提供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资料)。本条参数设置旨在考量割灌机相关性能指标,相关标准应符合现行标准《林业机械以汽油机为动力的便携式割灌机和割草机》(GB/T14176-2012)的要求即可,提供检验报告能完全反应所投产品是否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发改体改〔2024〕1742号)第四十七条:“违法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匹配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采购活动”的要求,无需另外提供与本次采购毫无关联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资料”作为证明材料; 答:投标文件中能提供反应发动机额定净功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资料或检验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均可。 ★4.发动机最大净扭矩/转速:≥2.0N.m/6000r/min;(需提供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资料)。本条参数设置旨在考量割灌机相关性能指标,相关标准应符合现行标准《林业机械以汽油机为动力的便携式割灌机和割草机》(GB/T14176-2012)的要求即可,提供检验报告能完全反应所投产品是否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发改体改〔2024〕1742号)第四十七条:“违法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匹配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采购活动”的规定,无需另外提供与本次采购毫无关联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资料”作为证明材料。 答:投标文件中能提供反应发动机最大净扭矩/转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资料或检验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均可。 5.割灌机:10.所投产品整机应符合(GB26133-2010)国二排放阶段要求。本项目割灌机属于林业用机械,相关标准应符合现行标准《林业机械以汽油机为动力的便携式割灌机和割草机》(GB/T14176-2012)的要求,提供检验报告能完全反应所投产品是否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发改体改〔2024〕1742号)第四十七条:“违法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匹配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采购活动”,无需另外提供与本次采购毫无关联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资料”作为证明材料。招标文件提到的标准及证明材料仅片面的从“环保”单一层面考量,无法契合本项目的实际采购需求,实际采购需求要求的各种参数根本无法通过一个单一的排放标准能够体现,原招标文件设置的相关标准及证明文件与本项目实际采购需求无关。 答:投标文件中提供整机应符合(GB26133-2010)国二排放阶段要求的证明材料或提供符合现行标准《林业机械以汽油机为动力的便携式割灌机和割草机》(GB/T14176-2012)要求的检验报告均可。 6.贮藏设备: ★8.5需提供“远程终端控制系统”相关的具备实施本技术的能力;(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或专利权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8.6需提供“设备运行超温保护”相关的具备实施本技术的能力;(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或专利权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8.7需提供“断电延时自动启动模式”相关的具备实施本技术的能力;(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或专利权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招标文件以上三项要求,根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发改体改〔2024〕1742号)第四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点击查看政府采购中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违法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匹配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组织形式、所有制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采购活动。本次招标活动对于“储藏设备”的参数,文件中特地设置了某厂家具有的特定专利,与《****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文件要求相违背,属于与本次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匹配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也与《****点击查看财政厅****点击查看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号)文件要求相违背。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或专利权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均可。 7、智能光照培养箱:★7.1系统采用B/S架构,支持多场站集中控制、区域调度及智能化管理,支持TCP/IP、Modbus等主流通信协议,兼容现有光纤网络和综合布线标准。移动端需同时支持安卓、IOS、鸿蒙系统。支持私有加密协议进行数据传输,保证数据安全;(需提供具有CMA或CNAS标志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本条参数设置旨在考量设备智能化管理能力,相关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实验室仪器设备气候培养箱的特殊要求》(GB/T28851-2012)及信息安全规范即可,提供功能检测报告或产品技术白皮书能充分验证所投产品是否满足采购需求。依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及《**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发改体改(2024)1742号)第四十七条规定,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属于设定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无关的技术条件,可能排斥未进行专项认证的合规产品。原招标文件设置的相关标准及证明文件与本项目实际采购需求无关。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具有CMA或CNAS标志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均可。 8、本项目货物需求中,电子天平(万分之一)台数原为2台,现更正为1台。 招标文件其他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