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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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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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部门“三定”方案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点击查看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如下: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二、燃气经营许可。

三、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四、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五、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八、对检测人员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等行为的处罚。

九、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十、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十一、对涉及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违法装修等行为的处罚。

十二、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十三、对未取得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各类中介组织企业资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十四、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行为的处罚。

十五、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十六、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十七、对工程勘察企业使用的勘察仪器、设备不满足相关规定的处罚。

十八、对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十九、对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十、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处罚。

二十一、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

二十二、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违规从事审查活动的处罚。

二十三、对审查机构出具虚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或者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处罚。

二十四、对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十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二十六、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二十七、对承包单位(含中介组织)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二十八、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等事项的处罚。

二十九、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三十、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十一、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十二、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三十三、****点击查看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三十四、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三十五、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三十六、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十七、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三十八、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基础施工资料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十九、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四十、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的处罚。

四十一、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四十二、对监理单位未审查安全技术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四十三、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四十四、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全施工措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四十五、对安装单位未按安全技术标准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四十六、对使用单位未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四十七、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处罚。

四十八、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四十九、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存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五十、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五十一、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等行为的处罚。

五十二、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五十三、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五十四、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五十五、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五十六、对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处罚。

五十七、对检测机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五十八、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处罚。

五十九、对因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被罚款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六十、对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六十一、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六十二、对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文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六十三、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处罚。

六十四、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六十五、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六十六、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行为的处罚。

六十七、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等标志的处罚。

六十八、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六十九、对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七十、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七十一、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七十二、对单位和个人出卖、出借、出租、转让、涂改、伪造资质(格)证书和勘察、设计的图章、图签等行为的处罚。

七十三、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七十四、对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七十五、对验收后经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七十六、对建设单位未在验收后备案的处罚。

七十七、对建设单位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处罚。

七十八、对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处罚。

七十九、对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八十、对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八十一、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全事故的处罚。

八十二、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八十三、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八十四、对施工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八十五、对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等行为的处罚。

八十六、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等行为的处罚。

八十七、对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等行为的处罚。

八十八、对监理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等行为的处罚。

八十九、对监测单位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等行为的处罚。

九十、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包的处罚。

九十一、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九十二、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申请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九十三、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

九十四、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对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罚。

九十五、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有关资料报送备案的处罚。

九十六、对违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处罚。

九十七、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九十八、对建设单位未移**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九十九、对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一百、检测机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处罚。

一百〇一、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一百〇二、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处罚。

一百〇三、对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处罚。

一百〇四、对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的,或者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一百〇五、对设计单位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等行为的处罚。

一百〇六、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一百〇七、对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处罚。

一百〇八、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处罚。

一百〇九、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处罚。

一百一十、对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等行为的处罚。

一百一十一、对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果的处罚。

一百一十二、对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处罚。

一百一十三、对因违反《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被罚款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一百一十四、对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等行为的处罚。

一百一十五、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一百一十六、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一百一十七、对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一百一十八、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一百一十九、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一百二十、对燃气经营者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一百二十一、对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

一百二十二、对燃气经营者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处罚。

一百二十三、对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处罚。

一百二十四、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一百二十五、对燃气经营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一百二十六、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一百二十七、对燃气经营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处罚。

一百二十八、对燃气经营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一百二十九、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等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一百三十、对单位和个人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百三十一、对单位和个人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一百三十二、对单位和个人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一百三十三、对建设单位未**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一百三十四、对瓶装燃气经营者购销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的处罚。

一百三十五、对燃气用户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改变气瓶标识、电子标签或者漆色加热、摔砸或者倒置气瓶、用气瓶倒灌燃气或者倾倒气瓶内残液的处罚。

一百三十六、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处罚。

一百三十七、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一百三十八、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一百三十九、对未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百四十、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百四十一、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处罚。

一百四十二、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一百四十三、对在取得施工****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未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未采取保护措施,即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一百四十四、对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处罚。

一百四十五、对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未在二十四小时内,****点击查看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一百四十六、对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点击查看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在限期内排除危险的处罚。

一百四十七、对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在危险排除之前使用或者转让的处罚。

一百四十八、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

一百四十九、对建设施工工程生产安全的监督检查。

一百五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百五十一、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一百五十二、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百五十三、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

一百五十四、对城市地下工程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百五十五、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百五十六、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百五十七、对燃气经营者经营安全状况,燃气经营者实施用户安全用气检查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一百五十八、对建筑市场监管。

一百五十九、对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监管。

一百六十、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运营和应急管理;指导和监督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及工程质量安全。

一百六十一、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一百六十二、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

一百六十三、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负责市管建设工程和跨县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标准规范,制订工作指南、业务手册等细化工作制度措施,推进和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