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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5-09-09
各潜在投标人:
根据**区汪家冲片区开发项目A地块剩余工程量施工(标段编号:****点击查看)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现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进行澄清与修改,具体澄清与修改内容如下:
一、投标人提问及回复部分
提问1: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1.13条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在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清单工程量存在偏差、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时调整,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一次性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及工程量偏差等招标工程量清单问题,逾期提交的视为承包人放弃上述清单问题所增加的费用,发包人结算时不予认可。此条限定期限,是否合理。
回复1: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2: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14.2及14.4条 竣工结算审核、最终结清的审核审批期限和付款期限未明确。
回复2:已明确。竣工结算审核期限按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 369号)文件执行;最终结清的审核审批期限和付款期限按招标文件付款约定执行。
提问3:专用合同条款10.7.4条暂估价的结算(3)总承包服务费:专业暂估价中的景观工程及道排工程不计取总承包服务费,该条款是否有误
回复3:招标清单中景观道排工程已计算总承包服务费,招标文件的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0.7.4表述有误,已修订。
提问4:专用合同条款11.1.1条:人工费占比比例设置是否合理,比例偏低。
回复4: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5:非人防地下室消防工程第286项清单:根据《**省建设项目总投资组成及其他费用定额 (2022版)》费用组成明确,消防检测费用不属于**费用类别,属单独费用,预算纳入检测费用与相关执行的政策规定文件不符。
回复5:消防检测工作,已从招标范围剔除,招标清单已相应调整。
提问6:合同专用条款3.1.1
专用条款中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与市政干道相邻部分的施工围****点击查看市政府的要求制作文化围墙(围挡),所有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红线内施工围墙、小区大门、门卫房、冲洗槽、临时道路等已实施,相应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承包人承担。前期已完成部分和本次招标部分界面如何划分,本次招标针对红线内已完成的部分工作结算额如何分摊
回复6:1)现场临时设施(包含但不限于红线内施工围墙、小区大门、门卫房、冲洗槽、临时道路等),****点击查看示范区总包方另行施工,费用约150万元(实际金额以建设单位审核的结算价为准),该费用由前期已退场的大区总包、本次中标单位共同承担,本次中标单位承担结算价的75%,前期已退场的大区总包承担结算价的25%。
2)前期已退场的大区总包完成的现场临时设施,其费用在其结算价中列支,现场剩余的临时设施施工费用,在本次招标确定的合同价款内列支,前期已完部分与本次招标部分的临时设施的界面以现场交接为准。
提问7:图纸:招标文件里面的变更图纸是否包含本次招标之前已出的全部设计变更图纸请于明确。
回复7:招标文件里面的变更图纸,****点击查看设计院已发出的设计变更图纸,但现场已实施的变更部分不在本次招标清单范围之内。
提问8:合同专用条款12.4.7条 合同款项支付给承包人牵头人,由承包人牵头人在付款前向发包人开具发票。是否可修改为:合同款项支付给实际施工联合体成员,由实际施工联合体成员在付款前向发包人开具发票。
回复8:12.4.7条修改为:如本合同为联合体中标且需对联合体牵头人及联合体成员分别付款的,发包人根据联合体牵头人提交的经各成员单位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及付款申请》(需注明各成员单位对应工程量及金额),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及周期,分别向各成员单位支付工程款。最终结算时,对各成员单位付款比例应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比例一致。
提问9:关于招标文件后附专项合同条款21.4的第18条内容,请问是否应将本条调整为联合体双方在关于合同的主张、沟通上拥有同样直接权利,发包人对联合体成员单位均直接付款,以对应合同中提及的联合体双方均就本合同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回复9:21.4(18)修改为:如本合同为联合体中标的,则本合同所称承包方/承包人,如无特别说明,均指代由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主体责任,联合体牵头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成员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牵头人及成员单位内部权利义务,与发包人无关
二、招标人澄清及修改部分
1、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贰亿零捌佰柒拾万伍仟柒佰叁拾贰元肆角捌分(¥****点击查看05732.48元),请各投标人在“工程建设—招标控制价文件领取”菜单中自行下载本项目的招标控制价文件。
2、增补部分图纸,请各投标人及时下载。
3、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以本次澄清修改发布的版本为准。
4、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中“3.3.3 经济标详细评审J、H、L值”的范围已公布;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已进行修改,请各投标人及时下载并严格按照此次发布的澄清修改文件来编制投标文件。
本次澄清修改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修改文件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澄清修改文件为准。
招标人:****点击查看
联系地址:**市**区同强路
联 系 人:付杨
联系电话:0717-****点击查看549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查看
联系地址:****点击查看开发区**路9号**鸟时尚创意园A224
联 系 人:李淑琼
联系电话:134****点击查看7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