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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河社区板块老旧小区消防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公告
丁招(2025)235-2号
1.招标条件
****点击查看社区板块老旧小区消防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点击查看政府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点击查看,建设资金来自财政。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技术服务要求
2.1项目地点:南河社区
2.2项目工期:签订合同后60个自然日内完成
2.3 项目内容:完善设备
2.4合同估算价:381058.01元(报价不得高于或等于此价格,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2.5付款方式:以合同为准
2.6标段划分:1个标段
2.7其他要求:按附件要求供货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必须符合《****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消防技术服务);
(2)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国家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
(3)考虑该项目施工与后期维护保养等综合实力考虑,需提供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内信息(查询网址https://shhxf.****点击查看.cn)
系统内资质录入时间为3年以上;
系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需为4人及以上、四级中级技能消防设施操作员需为6人及以上
(4****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点击查看政府采购网(www.****点击查看.cn)中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6)在 信用中国 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公告时间:2025年6月20日~2025年6月24日。
4.2报名时间及方式:2025年6月23日~2025年6月24日8:30~10:30,14:00~16:00,凡有意参加投标者拟派经办人本人携下列资料前往****点击查看服务中心509室报名。报名资料费:300元/份,交纳方式:报名单位需向****点击查看服务中心指定账户交纳,账号:32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100****点击查看0743,户名:宜****点击查看公司,开户行:****点击查看银行丁蜀支行,转账时必须备注报名的工程名称。
4.3报名须提供的资料: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②授权委托书(附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④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资质证书、《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B证;⑤依法缴纳近十二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税收证明;⑥依法缴纳近十二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社会保障资金证明;⑦报名资料费交纳凭证(必须以单位名义);⑧受托人和项目负责人近6个月内任意连续三个月(指2025年1月-2025年6月,法定代表人不需提供)投标单位为其办理的社保交费清单等在职证明文件(必须加盖同报名单位公章);⑨投标保证金本票/汇票正反面复印件(签字加盖公章);⑩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见附件);⑾系统内资质及人员证明。
(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必须按照附件模板制作,不论中标与否一律不予退还),报名时必须由委托人或法人本人携带本单位报名材料、本票/汇票原件及企业资质原件进行报名,不接受委托人或法人以外的其他人代为报名,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能报名成功。报名成功后如需更换报名材料,需于开标前一日上午10时前上交,逾期不予办理。
4.4招标文件的获取:详见公告下方附件,报名成功后现场领取文件解压密匙,开标时带好打印的投标报价文件正本一份(封面加盖公章并密封于袋中,正式开标阶段现场拆封)。
4.5投标保证金
报名单位需交纳投标保证金5000元方可报名(必须以投标单位名义),****点击查看银行本票/汇票(账号:32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100****点击查看0743,户名:宜****点击查看公司,开户行:****点击查看银行丁蜀支行),保证金本票/汇票金额不得分开,缴纳投标保证金时需备注XX工程保证金,不接受直接转账,否则不予以报名。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27日14:00,****点击查看服务中心5楼会议室。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开标时符合性审查原件资料:受托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4.3中③原件及投标保证金本票/汇票原件到场开标,现场查验材料不合格者,将失去投标资格。
6.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支付
按合同支付。
7.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最低价法。
8.其他
8.1有不良行为在公示期内被暂停投标资格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8.2如资格证明材料在年检期间需要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的,证明内容必须明确其有效性,如 同意延期至*年*月*日有效 , 同意继续有效,本证明有效期10天 等。未标明有效期的,统一按出具证明之日起10天内有效。标明有效期的,不得超过30天,标明的有效期如超过30天的,在出具证明之日起30天内有效,超出30天时不予认可。如证明内容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如 正在办理中 等,不予认可。
9.发布公告的媒介
9.1本次招标公****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网上发布。
9.2本公告发布日期从2025年6月20日至2025年6月24日,本公告为第2次发布。
10.联系方式
招标人:****点击查看
联系人:蒋女士
联系电话:139****点击查看5521
邮编:214200
公告发布:****点击查看服务中心
地 址:****点击查看服务中心5楼509室
电 话:0510-****点击查看8602
2025年6月20日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