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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
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点击查看支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0500MB1B207356。
机构地址:****点击查看5组119号。
负责人:林志。
委托代理人:姜英,男,汉族,1982年9月13号出生,住**省****点击查看社区*组*号。
申请事项:**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报建审批。
申请****点击查看支队(以下简称**消防)于2025年7月11****点击查看机关申请新****点击查看支队佘湖消防站项目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报建审批,本机关即日予以受理。
经审查,申请人**消防于2025年3月31****点击查看机关《关****点击查看支队佘湖消防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邵市发改投〔2025〕38号),建设规模及内容包括总占地面积3505.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692.72平方米,项目估算总投资1906.61万元等。2025年6月9日,本机关下发《关于同****点击查看支队佘湖消防救援站项目调整总投资及建设内容的通知》(邵市发改审〔2025〕84号),项目总投资调整为1536万元,总建筑面积调整为1967.02平方米。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可研批复、调整通知、建筑面积复核报告书、总平面图等资料证实,本机关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消防本次报****点击查看支队佘湖消防站项目总建筑面积为1967.02平方米,应建防空地下室98.4平方米(1967.02×5%),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且属于公益建筑。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易地建设费。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97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申请****点击查看支队在建****点击查看支队佘湖消防站项目时,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易地建设费。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点击查看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点击查看委员会
****点击查看办公室)
2025年7月14日
抄送:****点击查看规划局、****点击查看建设局
****点击查看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7月14日印发
附
法律法规条文
一、《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二、《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三、《**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97号)第十八条:**民用建筑因地形、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含)平方米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下列建设项目,除国防战备需要外,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易地建设费:
(三)公益建筑,包括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纪念塔、殡葬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