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防汛排涝应急设施设备更新工程(LZZC2025-G1-990622-GXDY)质疑答复函

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防汛排涝应急设施设备更新工程(LZZC2025-G1-990622-GXDY)质疑答复函

发布于 2025-09-12

一、质疑人基本情况:

质疑人:**骏源****点击查看公司

地址:**省**市**区光华北七路126号附204号2层258号

邮证编码:610000

联系人:曾义群,授权代表:曾义群

二、质疑项目名称:防汛排涝应急设施设备更新工程

质疑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收到质疑函时间:2025年9月3日

我公司于2025年9月3日收到贵单位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防汛排涝应急设施设备更新工程(项目编号:****点击查看)项目有关问题的质疑函原件。对贵单位****点击查看公司向采购人汇报,经我方与采购人认真核实,现就质疑问题进行答复,具体情况如下:

三、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

质疑事项1:本项目标项二部分技术参数设置不明确。

事实依据:详见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质疑函。

答复:

1、经与采购人核实确认,本次采购的高压清洗吸污车(12m3)、高压清洗吸污车(9m3)、高压清洗疏通车(8.5m3),在车辆总质量方面不设具体限制条件。供应商所投车辆在满足采购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技术参数要求,且符合国家现行车辆制造标准、满足本项目实际使用需求的基础上,可结合自身产品质量与选型自主响应并自行考虑投标报价。

2、经与采购人核实确认,采购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已明确高压清洗吸污车(12m3)、高压清洗吸污车(9m3)的“污水罐容积”与“**罐容积”要求,供应商只需所投车辆的“污水罐容积”与“**罐容积”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容积即可;同时,供应商在满足车辆整体功能及作业需求的前提下,结合自身产品设计进行响应,且符合国家相关车辆制造及使用的规范标准,以保障车辆能切实满足本项目的实际作业要求。

3、经与采购人核实确认,本次采购的“高压清洗疏通车(8.5m3)”,功能上仅需具备清洗与疏通能力,无需包含吸污功能;同时,采购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未对该设备的“吸程”设置技术参数要求。故本次采购的“高压清洗疏通车(8.5m3)”仅为具备清洗、疏通功能的“清洗疏通车”。

经与采购人核实确认,本项目采购需求能够切实实现项目目标,且不存在不清楚明了、表述不规范、含义不明确的情形。贵单位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本项目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未量化、细化,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供应商难以响应,评委难以客观评审,不符合法律规定。

事实依据:详见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质疑函。

答复:本项目评分标准的制定严格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且已结合采购标的特性与项目实际需求完成量化与细化。例如,在采购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已明确“交货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0天内全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使用”,在《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项目实施方案”指标中明确约定“承诺的交货期显著优于采购文件要求,并有详细计划保障提前交付的”得18分;在“应急方案”指标中明确约定“应急团队配置不少于2人,团队成员均具备对应领域专业和应急处理经验,分工明确”的得15分,“应急团队配置不少于1人,团队成员具备相关应急处理能力”的得12分;在“售后服务方案”中明确约定“接到设备报修通知后30分钟内响应,到达故障现场的时间(接到采购人要求到达现场解决故障通知后于2小时内到达现场)”的得15分,“接到设备报修通知后1小时内响应,到达故障现场的时间(接到采购人要求到达现场解决故障通知后于6小时内到达现场)”的得12分。各项评分标准均有明确的判断依据与分值对应规则,不存在“无具体判断标准”的情形,供应商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响应,不存在“难以响应”的障碍。

评分标准中各项指标的分值权重、评分规则均已在采购文件中公开,评委评审时严格按照“依据投标文件材料、对照评分标准细则、独立打分”的要求开展工作,且评审过程全程留痕、接受监督,能够保障评审结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点击查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项目评分标准的设置符合《****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贵单位所提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3:本项目业绩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详见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质疑函。

答复:

1、经与采购人核实确认,采购人在本项目采购时,已通过采购文件中的技术参数等要求,确保供应商所投产品质量符合采购需求。在此基础上,采购人更着重考量供应商的售后服务履约能力,因为车辆投入使用后,故障响应是否及时、维修服务是否高效等售后服务情况,直接关乎项目的持续稳定运行,与实际使用效果和长期效益紧密相连。而产品制造商的销售业绩,更多体现的是其生产制造的专业水平、市场经营状况以及市场认可度,并非与本项目售后服务保障直接相关的核心因素,因此本次业绩评分标准的设置,完全契合采购人对项目实际需求的考量。

2、经核查,本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已明确,****点击查看分所指的“与本次采购标的有关的类似项目业绩”,是一个涵盖范围更广的表述,并非特指某一具体产品或“车型”的业绩。只要是与本次采购标的相关的类似项目业绩,均在认可范围内,并非如贵单位所认为的仅特指某个“车型”的业绩。这样的设置是为了更全面、合理地考量供应商在相关领域的项目经验,不存在因定义不明确而导致投标、评标过程产生歧义,或使采购过程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项目业绩评分标准的设置并未违反《****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贵单位所提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4:本项目标项一的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的内容不合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详见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质疑函。

答复:

1、本项目标项一要求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核心目的是通过独立、客观的第三方专业验证,确认所投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现行制造标准及本项目采购文件明确的技术需求,属于对产品本身质量的必要且合理考量,并非对供应商的经营规模(如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或从业资质(如从业人员数量、利润、纳税额等)设置限制,也不属于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门槛的情形,并不涉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中禁止的“将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的情形,不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2、要求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为了确保所采购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保障项目后续使用效果与安全,这属于对产品质量的必要且合理把控,并非针对供应商设置的经济壁垒。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角度,相关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同时也强调采购活动要保证质量,中小企业若能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同样可参与竞争,该要求未对中小企业构成歧视或不合理限制,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确保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的规定,不存在加重供应商经济负担且违背相关政策的情形。

3、本项目要求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非要求供应商为本次招标专门准备样车开展新检测,供应商可提供产品过往由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能证明质量符合要求的报告,并非必须全新检测。该要求是为让采购人通过客观权威的报告了解产品质量,属于对产品质量证明材料的合理要求,贵单位对采购文件要求存在过度解读。

4、本项目从采购文件发布至投标截止的时间周期,严格遵循《****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中“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的法定要求,该时长足以支撑供应商完成包括全部投标材料准备工作,不存在未给予充分准备时间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项目设定“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的要求,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贵单位所提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5:本项目关于技术参数要求内容设置矛盾;要求不带的参数偏离超过3项(含3项)则无效投标不合理;存在将实质性条款同时作为评审因素,违反法律规定;技术加分项的评分内容中对于“优于/正偏离”的标准不明确。

事实依据:详见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质疑函。

答复:

1、“本一览表中的参考品牌、型号技术参数及其性能(配置)仅起参考作用,投标人可选用其他产品替代,但这些替代的产品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参考品牌型号及其技术参数性能(配置)要求”,此条款是对“替代产品整体水平”的原则性要求。而“本一览表中带‘▲’的技术参数及其性能(配置)为必须满足的项目,投标人必须提供相当于或优于这些技术参数性能(配置)要求”,是明确了项目中核心、关键的技术参数,这些参数直接关乎项目能否达到基本使用和履约要求,属于“实质性要求”。

从逻辑上看,“替代产品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参考品牌型号及其技术参数性能(配置)要求”是整体要求,其中自然包含了对“▲”这类核心关键参数的“相当于或优于”要求,二者是“整体原则”与“核心关键部分细化要求”的关系,并非矛盾。例如:我们要求一批货物整体质量要达到或超过某参考标准,同时又强调其中关键部件质量必须达到或超过对应标准,这是对核心重点的进一步明确,是合理且必要的,不存在冲突、矛盾。

2、不带“▲”的技术参数虽非核心关键的“实质性条款”,但它们是构成产品整体性能、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参数,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产品使用体验、后续运维等方面,并非完全无关紧要的“可随意偏离”内容。

采购人结合项目实际需求,对投标产品设置合理的偏离限制,以确保产品能较好地满足使用需求。本项目设置“不带▲条款偏离超过3项(含3项)投标无效”,是综合考虑项目整体复杂度、采购需求完整性等因素后确定的,具有合理性:一方面,该规定预留了一定的偏离空间,允许投标人在3项以内对不带▲条款进行负偏离,给予了投标人一定的灵活调整空间,便于其结合自身产品实际情况参与投标;另一方面,通过限制不带▲条款的负偏离数量不超过3项,能够防止因过多非核心参数偏离,导致产品整体性能与采购预期出现较大偏差,从而有效保障项目采购质量,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贵单位认为不合理的情形。

采购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明确载明“▲八、本一览表中带‘▲’的技术参数及其性能(配置)为必须满足的项目,投标人必须提供相当于或优于这些技术参数性能(配置)的产品;本一览表中不带‘▲’的技术参数为可负偏离项目,若负偏离超过3项(含3项),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为便于投标人清晰识别关键要求,该条款已通过“▲”符号标注结合加粗字体的方式醒目呈现,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的规定。

3、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经核查,采购文件中关于技术参数的评审属于对投标人的符合性审查,即:评标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响应性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并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款所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贵单位所提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4、结合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设置规则及采购评审逻辑,本项目技术加分项中“优于/正偏离”的标准具体、明确,且“等于”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情况,不判定为“优于/正偏离”,仅判定为“符合/满足要求”,具体如下:

(一)核心判定逻辑

“优于/正偏离”的核心是投标产品参数超出采购文件要求的指标范围,而“等于”仅代表满足基础达标要求,未产生额外优势,故仅归为“符合/满足要求”,不纳入加分范畴。

(二)以应急抢险泵车(600m3/h)为例:

针对非实质性“≥”类技术参数(无“▲”标注)

采购文件参数要求:车载系统“2.排放标准:国六排放,排量≥2200mL”。

若供应商投标产品参数响应为“排量=2200mL”:仅满足“≥2200mL”的基础要求,判定为“符合/满足要求”,不加分;若供应商投标产品参数响应为“排量=2500mL”:投标参数(2500mL)>采购文件要求(2200mL),超出指标范围,判定为“优于/正偏离”,既可以加分。

针对实质性“≥”类技术参数(带“▲”标注)

采购文件参数要求:排水系统“▲1.车载排水抢险单元采用便携式潜水电泵:数量1台,总排水量≥600m3/h”。

若供应商投标产品参数响应为“总排水量=600m3/h”:仅满足带“▲”实质性参数的基础达标要求,判定为“符合/满足要求”,不加分(注:满足该参数是进入评审的前提,不满足则直接否决投标);若供应商投标产品参数响应为“总排水量=650m3/h”:投标参数(650m3/h)>采购文件要求(600m3/h),超出实质性参数的基础指标,判定为“优于/正偏离”,既可以加分。

上述标准通过“投标参数与采购文件参数直接数值对比”即可判定,无需主观判断,且已在采购文件评审细则中明确,评审时可逐一对标核查,不存在“标准不明确”问题。综上所述,技术加分项中“优于/正偏离”的标准清晰、可操作,可有效作为评分依据。

5、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中有明确界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规定。”

在评审环节,采购文件中关于技术参数的评审属于符合性审查范畴,即:评标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响应性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该审查内容并非资格条件评审。

经与采购人核实确认,《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要求,仅为满足项目目标所需的最低技术参数配置,基于此,为保障项目整体质量、实现长期稳定运行,采购人有权选择技术参数优于采购文件要求的产品,并选择“综合实力更优、更契合项目实际需求”的中标人。该技术性能评分标准的设置,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实际需求相适应,也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况。

综上所述,贵单位所提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贵单位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感谢贵单位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复函。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查看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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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质疑函-四川骏源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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