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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二、项目名称:****点击查看审判大楼当事人专用电梯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6-2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点击查看**公司
地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凯旋路16****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基地**大厦十二层1206房
被投诉人 1 :****点击查看
地址:**市**大道**名城D区9栋三单元202号
被投诉人 2 :****点击查看
地址:**市**区津安路1号
五、基本情况
****点击查看**公司对“****点击查看审判大楼当事人专用电梯项目”(项目编号:****点击查看)质疑答复表示不满,向我机关提请投诉。
投诉事项1:投诉人提出成交供应商****点击查看提交的磋商报价表落款时间在采购文件发布之前,投标流程不符合正常采购流程,存在中标供应商提前知悉采购需求的可能,影响本次采购活动公正性质疑,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函未给予合理答复。
投诉事项2:投诉人提出成交供应商****点击查看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关条款要求,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电梯安装(含修理)资质证书”的质疑,被投诉人****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的质疑答复函回复与采购文件冲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
(二)处理结果: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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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财政局
2025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