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城关镇中心小学白河县城关镇第三小学建设项目造价咨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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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4-10-30
陕西****公司
联系人联系人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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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招中标信息历史招中标信息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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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编号:HT-**县-2024-00171
二、合同名称:****点击查看小学建设项目造价咨询合同
三、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四、项目名称:第三小学工程造价咨询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点击查看

地址:白****点击查看社区

联系方式:131****点击查看6566

供应商(乙方):****点击查看

地址:**省**市**区**省****点击查看**办事处南门社区南环路中段20号001室

联系方式:177****点击查看6225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第三小学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1(项) ¥116,800.00 ¥116,800.00 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金额: 116,8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万陆仟捌佰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10月15日至2024年11月14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10月15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10月3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点击查看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1)
造价合同(上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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