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斯特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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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天回镇土门村9、10组,车站村3组工业用房及配套设施项目EPC项目
补遗
编号:01号
致:潜在投标人
1、招标文件附件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专用条款14.3.1工程进度付款申请“(2)建筑工程费用:……发包人按完成工作量的6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现调整为:“(2)建筑工程费用:……发包人按完成工作量的8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4.1履约担保约定“履约保证金=暂定合同价(扣除招标暂定部分)的:10 %”与招标文件附件合同专用条款4.2 履约担保约定“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否”,两者约定不一致。现确定为:以招标文件为准。
3、招标文件附件《重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表》中所列名的品牌供投标人进行参考,“投标人可选择相当于或优于参考品牌表中推荐的品牌的材料、设备”。
4、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作调整,招标文件如有与本补遗中相关内容描述不一致的以本补遗为准。
招标人: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