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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竞争询邀函
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
我院受理的(2024)川1304民初6235号,**市建铖金****点击查看公司、**宏大****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决定采用“竞争+摇号”方式确定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省内非失信被执行人、符合资质条件、具备鉴定能力、状态正常的机构自愿报名参与竞争。现将相关信息公布如下:
案号 | (2024)川1304民初6235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申请鉴定人 | ****点击查看集团有限公司 | |||||
被申请鉴定人 | **市建铖金****点击查看公司 **宏大****点击查看公司 | |||||
回避情形 |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及鉴定人员 | |||||
案情简介 | 原告诉称:2019年4月12日,原告一与原告二签订《合伙协议》,双方约定以原告二的名义与被告签订合同,承接被告总承包位于案涉工程。后原告二与被告签订了案涉合同。 合同约定了价款及支付、工程质量保修、工期、等相关项目内容。合同中约定项目价格为总价包干,合同金额为22,100,000.00元,税费各承担一半。合同签定后,原告 依约全面完成了约定工程内容,案涉项目已经于2022年5月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被告方在合同施工期间及完工后陆续支付了部分劳务款,经结算,被告仍欠付原告 劳务款3,188,137.9元,该欠款至今未付。 被告答辩称:一、被告公司已向二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点击查看6462.1元,经结算,二原告实际完成工程价款为****点击查看6400元,****点击查看公司已超付工程款****点击查看062.10元;二、 原告陈述“合同中约定项目价格为总价包干,合同金额为****点击查看0000.00元,税费各承担一半”,不属实。****点击查看公司与原告于2019年4月22日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第 四条第(一)款中约定“该项目劳务费单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90元人民币计算,闭口价包干,建筑面积约为45088 m2(结算按2015年定额计算实做建筑面积,屋顶花架 按实做地平面面积计算),劳务费合同总金额约为2210万元”,该约定明显系劳务费单价包干,不是总价包干; 被告反诉:1、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点击查看062.1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因工期延误造成损失****点击查看980.19元; 3、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维修费用137048.4元;4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工伤赔偿款88946.02元;5、判令反诉被告二向反诉原告开具****点击查看763.00元工程款 对应的合法工程发票; | |||||
鉴定对象及内容(名称、数量、地址等) | **商用车新能源客车及新能源商用车动车总成项目生活区**工程相关项目。 | |||||
鉴定事项、要求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 1.对总成项目生活区**工程被申请人施工的7-12#宿舍楼、活动中心、食堂、消防水泵房的建筑面积进行鉴定; 2.总成项目生活区**工程7-12#宿舍楼、活动中心、食堂、消防水泵房,被申请人未按施工图纸、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点击查看研究院有限公司委托的 ****点击查看**公司对工程造价审减部分对应的劳务费进行鉴定; 3.总成项目生活区**工程7-12#宿舍楼、活动中心、食堂、消防泵房,被申请人未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施工,申请人另委托第三人施工部分(如消防未预埋、凉 衣杆未安装、清洗保清未做、部分辅材未购买等)应扣减的劳务费进行鉴定; 4.对申请人项目负责人与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于2021年3月25日签订的《承诺书》340万项下(1)因2020年春节发生新冠肺炎影响而产生的额外全部费用;(2)因劳务 合同及报价清单的内容未明确或未包含的项目而产生的额外全部费用;(3)涉及施工图中(除消防、门窗专业分包及总平外),已经发生增加的项目和后面可能增加的项目 所有劳务费用,三项实际产生的劳务费进行鉴定; 5.对被申请人延误工期导致的申请人的损失(含业主方延迟拨款资金占用利息及管理人员工资)进行鉴定。 | |||||
鉴定材料 | 1.2025.****点击查看.09申请书;2.诉状、反诉状、答辩状;3.庭审笔录、复庭笔录;4.****点击查看0217质证意见、****点击查看0422质证意见;5.证据目录;6.原告补充证据;7.被告证据材料1本; 8.结算总价1本(原件);9.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1本(原件);10.造价清单施工日志光盘1张;11.施工图、竣工图光盘1张。 | |||||
本鉴定项目人员要求 | 土木建筑工程专业一级造价工程师2人及以上(其中至少1名高级工程师)、安装工程专业一级造价工程师2人及以上(其中至少1名高级工程师)。 | |||||
鉴定基准用时 (自然日) | 以参与竞争机构承诺用时的平均值为基准用时 (完成鉴定时间:30日- 45日) | |||||
基准鉴定费(含差旅费、出庭费等所有费用) | 以参与竞争机构报价平均值为基准鉴定费 | |||||
报名截止时间(以收到材料时间为准) | 2025.6.11 下午18:00 | 报名方式 | 现场提交或邮寄 | |||
联系人 | 李天平 | 联系电话 | 136****点击查看3030 | |||
法院地址 | **省**市**区**街41号 | 监督电话 | 0817-****点击查看254 | |||
评审时间 | 2025.6.13 上午09:30 | 评审地点 | ****点击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