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弘****点击查看公司
地 址: **市**区**街56号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黄元艺 电话: 199****点击查看2477
你公司关于“****点击查看2025年后勤用品采购(采购项目编号:****点击查看)”C分标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5年8月18日收悉。****点击查看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中标供应商(****点击查看****点击查看商店,以下简称中标供应商)报价表中,中标产品黄色医疗废物脚踏桶15L圆形、黄色医疗废物脚踏桶20L圆形、黄色医疗废物脚踏桶60L、脚踏圾垃桶1100升方形、脚踏圾垃桶110升方形、脚踏圾垃桶115升方形、脚踏圾垃桶120升方形、脚踏圾垃桶1240升方形、脚踏圾垃桶130升方形、脚踏圾垃桶150升方形、脚踏圾垃桶170升方形、脚踏垃圾桶35#、脚踏圾垃桶20升圆形、脚踏圾垃桶15升圆形、脚踏垃圾桶10升生活桶、脚踏带轮垃圾桶240升、脚踏带轮垃圾桶360L、脚踏生活垃圾桶40升、脚踏生活垃圾桶60升。生产厂家为“****点击查看”中标供应商使用的品牌为“幸丰”,经“****点击查看产权局”查询“幸丰”品牌商标注册人是“****点击查看塑胶厂。
质疑事项1答复:质疑事项1部分成立。
事实依据:经核查,中标供应商(****点击查看****点击查看商店)报价表中的生产厂家“****点击查看”为其**的经销商提供的错误资料,中标产品黄色医疗废物脚踏桶15L圆形、黄色医疗废物脚踏桶20L圆形、黄色医疗废物脚踏桶60L不属于****点击查看生产的产品。取消****点击查看****点击查看商店中标资格。
法律依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二、质疑事项2:报价表中,中标产品黑色垃圾袋30#、黑色垃圾袋40#、黑色垃圾袋48#、黑色垃圾袋56#、黑色垃圾袋65#生产厂家为“南****点击查看公司”经“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并不存在名为“南****点击查看公司”的企业。
质疑事项2答复:质疑事项2不成立。
事实依据:经核查,该生产厂家应为“****点击查看**公司”,属于供应商笔误造成的,不属于使用虚假材料竞标。
法律依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综上所述,质疑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事项1部分成立,质疑2事项不成立。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点击查看财政厅****点击查看管理处 (0771-****点击查看544)提起投诉。
特此复函。
采购代理机构:****点击查看
日期:20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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