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点击查看
地址:**省**市**市君悦丽湖小区
联系电话:152****点击查看9337
联系人:梁家英
邮编:332200
我公司于2025年5月31日收到质疑人以快递送达的关于****点击查看数字****点击查看中心设备采购(项目编号:****点击查看)项目的质疑函。对贵公司****点击查看公司已报采购人收悉。并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对意见函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技术参数存在排他性条款,限制潜在供应商公平参与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质疑事项1答复:(1)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而形成的基本技术要求,与项目实际紧密相关的功能条款、技术指标相对应。并没有限定固定范围和某家企业独有的生产工艺,该设备参数并非特定品牌才具备,能够提供该参数设备的制造商不少于三家,不存在排他性、唯一性,未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的情况,因此质疑人提出的此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内容不成立。
(2)演示部分非强制性要求,不作为资格要求,该项评分设定是结合本项目实际需要,优先选择优质的产品,采购人有权择优选择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设置和设备质量相关的评审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广泛征集潜在投标人,公开择优的过程。招标文件的设置与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对所有投标人执行统一评审标准,并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存在侵害任何小微企业的利益,也未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只要符合本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参加本项目投标。贵公司所述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内容不成立。
质疑事项2: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存在倾向性和排他性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1)你公司提出的未明确“负偏离”的具体判定标准,导致评审标准主观化,可能对供应商造成不公平扣分。 供应商响应文件时,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和商务条款逐条作出明确响应,并作出偏离说明。“正偏离数优先”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参数优于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标注“▲”条款)的情形,评审时将依据投标文件中的具体参数对比表进行量化判定。参照《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指南(2023版)》4.2.3条,同类项目普遍采用“参数优于▲条款即计为正偏离”的操作惯例。同时在招标文件第43页“投标人须知正文”中2.8至2.11条款中已明确对技术参数负偏离的认定和相关说明。贵公司所述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内容不成立。
(2)根据本项目特点及实际需求,采购人出于对所采购产品及服务的要求,设置和设备质量相关的评审要求,与本项目需求相适应,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同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规定,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需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依据上述规定,政府采购明确允许将“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纳入评审因素。供应商的项目团队人员资质(如职称、专业经验)则直接影响项目实施质量,是衡量履约能力的关键要素。并未对企业从业人员的规模条件进行评审,也并未将从业人员的规模条件和技术水平列为资格条件。投标人资格条件详见第一章 公开招标公告的“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具备《****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不构成不合理限制,质疑不成立。因此,本项目采购需求书所涉及的技术条款设置不存在排他性。贵公司所述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内容不成立。
(3)功能视频演示部分非强制性要求,不作为资格要求,该项评分设定是结合本项目实际需要,优先选择优质的产品,采购人有权择优选择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设置和设备质量相关的评审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对所有投标人执行统一评审标准,并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存在侵害任何小微企业的利益,也未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贵公司所述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内容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次招标技术参数设定未排斥潜在投标人,亦未超出项目实际需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投诉。****点击查看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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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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