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东部环境资源集运中心建设项目

黄埔区东部环境资源集运中心建设项目

发布于 2024-11-15

中华人民**国

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点击查看122024XS****点击查看446

穗规划**预选〔2024〕4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核发机关: ****点击查看**局
日 期: 2024-11-14
项目名称 **区****点击查看中心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 ****点击查看
综合受理号 hp****点击查看8401X241****点击查看901130
建设单位名称 ****点击查看,**开发区****点击查看管理中心(中新**知识城****点击查看管理中心、**市**区****点击查看管理中心)
项目建设依据 穗埔发改〔2024〕16号
项目拟选位置 **市**区**街道永盛路和永龙大道交叉口东北角地块
拟用地面积(含各地类明细) 地上总用地面积6597.06平方米,农用地5037.5平方米(林地3709.94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327.56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1559.56平方米
拟建设规模 选址范围总用地面积约6597.06㎡,其中净用地面积6597.06㎡(国家2000坐标)

附图及附件名称

附图: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附图 附件: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要求 2、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附注

本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书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附注:本项目建设需按照《**市水务管理条例》《**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效果见附件。
遵守事项
一、本书是经自然**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法定凭据。
二、未经依法审核同意,本书的各项内容不得随意变更。
三、本书所需附图与****点击查看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图指项目规划选址范围图,附件指建设用地要求。
四、本书自核发起有效期三年,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本书。
项目立案号 发文号 电子监管号(流水号) 项目代码 日期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项目名称 综合受理号 项目建设依据 项目拟选位置 拟用地面积(含各地类明细) 拟建设规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附注
202****点击查看****点击查看47016
穗规划**预选〔2024〕448号
****点击查看122024XS****点击查看446
****点击查看
2024-11-14
****点击查看,**开发区****点击查看管理中心(中新**知识城****点击查看管理中心、**市**区****点击查看管理中心)
**区****点击查看中心建设项目
hp****点击查看8401X241****点击查看901130
穗埔发改〔2024〕16号
**市**区**街道永盛路和永龙大道交叉口东北角地块
地上总用地面积6597.06平方米,农用地5037.5平方米(林地3709.94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327.56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1559.56平方米
选址范围总用地面积约6597.06㎡,其中净用地面积6597.06㎡(国家2000坐标)
附图: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附图 附件: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要求 2、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本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书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附注:本项目建设需按照《**市水务管理条例》《**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效果见附件。
本项目-招标进度跟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