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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供应商:
我公司于2025年7月2日17时收到质疑人以快递、邮件****点击查看公司代理的****点击查看**校区2025年监控设备采购项目(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点击查看)的质疑函原件。****点击查看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我公****点击查看小组协助论证贵方所质疑的事项,现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2017年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贵方。相关质疑事项及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 我司依法参与[项目名称:****点击查看**校区2025年监控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点击查看]项目的投标活动。在项目结果环节中,我公司最终得分为****点击查看分,排名***。我公司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均按无偏离进行响应,但并未获得应得的客观分数,按照我司响应内容测算,我公司应得分不低于:技术分22分+人员配置分3分+业绩分12分+商务及政策分14分+价格分***分=***分。
故我公司认为,本项目评审缺乏合理依据,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损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
答复:****点击查看小组核查,评标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贵公司的响应内容测算属于自行测算,没有事实依据,****点击查看委员会的实际评审结果,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点击查看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和方法进行独立打分,依法依规完成评审,开评标全程录音录像,得分及排名真实有效。
法律依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点击查看小组****点击查看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点击查看
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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