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安新区抢险救灾物资采购项目(二次)质疑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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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安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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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招中标信息历史招中标信息1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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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区抢险救灾物资采购项目(二次)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点击查看项目名称:贵**区抢险救灾物资采购项目(二次)
品目编号:****点击查看001品目名称:贵**区抢险救灾物资采购项目
采购代理:****点击查看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点击查看
地址:**省**市****点击查看**花园11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评标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本项目“客观分”项下带“★技术参数响应”(满分40分),我单位本次该项得分 34 分。我司对照招标文件评分条款、投标技术响应资料及配套资质证明逐项梳理核对,我方所有标注★的强制性物资参数均达到且优于招标文件要求,不存在负偏离情形,结合招标文件约定的评审标准,我单位对应技术参数响应分应取得满分。****点击查看委员会在评审中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客观评分,导致我司该项得分扣减,严重损害了我司合法权益。
事实依据:我方在获取评标公示后,立即组织人员对我方提交的投标文件及采购文件进行了认真复核,本项目招标文件“客观分”项下带“★技术参数响应”(满分40分),其中共6项带★产品,评审标准要求采购清单中每有一项带 “★”产品的技术参数中每优于 1 项基本参数加 2 分,满分 40 分。 我司投标文件《技术参数响应明细表》对全部 6 项带★产品技术参数逐条完整响应并优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无任何负偏离,逐项对比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点击查看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点击查看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点击查看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点击查看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 94 号令)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请求:1、请求采购****点击查看委员会,对我司投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响应”部分的评审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我司投标技术参数符合满分得分条件的客观事实; 2、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纠正评审过程中的错误,对我司优于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进行加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分规则重新核算,将我司技术参数响应得分更正为满分 40 分; 3、重新核算评审总分,并依法发布更正公告。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贵公司于2026年7月27日提交的《质疑函》已收悉。贵公司质疑事项:****点击查看委员会在评审中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分标准进行客观评分,导致在《本项目“客观分”项下带“技术参数响应”(满分40分)》中得分扣减,该项得分为34分。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质疑请求:1.请求采购****点击查看委员会,对我司投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响应”部分的评审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我司投标技术参数符合满分得分条件的客观事实;2.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纠正评审过程中的错误,对我司优于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进行加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分规则重新核算,将我司技术参数响应得分更正为满分40分;3.重新核算评审总分,并依法发布更正公告。 答复人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全面核查,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答复如下: 1.****点击查看公司客观分评定34分,经全体评审专家独立评审、共同签字确认,全部判定事实均有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条款支撑,评审程序、打分标准符合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要求,不存在异常打分情形。 2.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任何一项。 综上,****点击查看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答复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如对本答复存在异议,可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投诉,由监督部门依法核查并进行判定。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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