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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 | 地址**市**区南水镇高栏港大道1961号 | |
葛易辉 | 联系电话187****点击查看9980 | |
****点击查看 | 地址**市**区银桦路317号 | |
纪琳琳、莫茵 | 联系电话0756-****点击查看640 | |
各投标人: ****点击查看开发区****点击查看基地项目(一期)施工(项目编号:****点击查看)相关疑问答复如下: 问题1:请问经济标书中投标人信息:合同工期、工程质量、实际工期可否填: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答:可以。 问题2: 1.合同条款约定:“具体施工范围及内容以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的施工图纸为准,发包人有权对工程施工范围及内容进行增减,总承包人对此无异议”。对于该条款的承包范围是否可理解施工图纸所含内容均为总承包范围,如不是,请详细列清楚承包范围项;还有图纸未体现而清单项有的是否也为承包范围 2.合同约定工程量按实计算,协议书中约定的结算工程量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预算编制计算原则,该份标准主要为计价规范,且未明确预算编制计算原则,故请明确详细的工程量计算原则,是否同时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 ) 3.清单单价组价是否按招标清单设置的项目特征所含内容考虑,如后续该项清单项目特征与招标文件不符或招标清单所设项目特征有缺漏,则价格如何考虑,是否能按新组价处理 4.合同专用条款11.1:“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差不调整”,请问安装工程设备主材也是不列入调差范围吗 5.合同专用条款20.5.1.63约定:“施工场地的临时用水、用电、排水、排污,由总承包人负责办理临时相关许可手续。由总承包人按招标人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设置及接通,接通距离无论远近,所需费用在报价中综合考虑,结算时不予调整,亦不因此**工期。”,故请提供具体的临水电的电源点,是否为红线范围内 6.合同约定的总承包人管理及协调服务工作,请问总承包管理配合费是否能在投标清单中单独列项考虑计算,请明确 7.场地的三通一平按通常做法,是由业主做好交给总包单位的,现由总包负责,在结算时是否能按实际进行补偿 8.16. 15之(4),单项造价增减额大于100万,其中"单项造价"指哪些范围 9.事故池、管道等涉挡土及降水的技术措施费,清单中没有,结算时是否按批准的施工方案计价 10.垃圾处理消纳等或在施工期间新增的政策性规定增加的费用,是否可以按实结算 答: 1.发包人书面确认的施工图纸及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含内容均为总承包范围,发包人有权对工程施工范围及内容进行增减,总承包人对此无异议。 2.除合同或招标文件约定计算规则外,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已明确工程量应当按照相关工程的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依据招标文件16.14造价调整条件及范围、16.15造价调整方式约定。 4.依据招标文件不进行调差。 5.临水临电现场无接驳点,由投标人自行考虑。 6.配合费综合考虑,不单独计取。 7.不补偿,按招标文件及招标合同执行。 8.依据招标文件造价16.15造价调整方式约定,指的是单项设计变更工程。 9.依据招标文件16.11承包风险第7、23点约定,满足安全施工所需的工程措施费用在措施费中考虑,除合同约定外,中标后不予调整。 10.投标时自行综合考虑,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2025年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