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点击查看项目名称:****点击查看重**全风险防控项目
品目编号:****点击查看001品目名称:****点击查看重**全风险防控项目
采购代理:****点击查看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点击查看
地址:**省**市**区溪北街道甲秀南路亨特﹒公园里B区负1层1号 **省**市花****点击查看社区甲秀南路亨特﹒公园里B区负1层1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价格因素所占权重偏低(仅占10%),这削弱了价格竞争的作用,与招投标旨在“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相悖;采购类别的归类存在错误,将服务类采购中包含大量货物采购,这涉嫌规避了货物招标的正当程序;采购标的性质与要求不符,本次采购的核心需求为设备货物,理应属于货物采购的范畴,应采用公开招标货物采购的方式。然而,本次招标文件却采取了服务采购的方式,这可能导致评审标准、合同条款等无法精确对应货物采购的需求,从而影响采购结果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事实依据:采购清单包含大量硬件设备(如路由器、交换机、服务****点击查看园区安全管控平台),应急部已经**批准了3批园区安全管控平台建设,即便没有案例的第一批国补项目的全定制开发软件在2400万中也没有超过1000万的案例,****点击查看园区的建设软硬件已经很成熟,及时是**的**、**、**均建设完成,均是设备费用占主导,均属于货物和工程的采购范畴。 本项目针对采购实体产品的货物清单设有明确的参数要求,其内容显然与技术、咨询、维护、培训等无形服务活动无关: 机房网络和改造 出口路由器 2 核心交换机 2 管理交换机 1 业务交换机 1 网络运维系统 1 计算设备和存储系统 国产化服务器 2 国产化操作系统 2 视频监控及智能分析平台 视频监控 1 AI服务器 1 视频存储服务器 1 平台服务器 1 园区网络建设 核心交换机 2 OLT 2 4口ONU 40 接入交换机 10 分光器 5 机房基础设施改造 模块化机房 指挥中心建设 无线AP 3 交换机 1 等级保护建设 出口防火墙 2 园区边界防火墙 2 业务区边界防火墙 2 运维系统 1 日志审计 1 IPS 2 上网行为管理 1 终端安全管理 200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采购方式应符合项目特点。
质疑事项2:资质要求与评分项无关联,违反“采购需求与评审规则相匹配”原则;招标文件第163-164页“评分表”中“基础设施改造实力”,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1.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得2分;2.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得2分;3.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得2分;4.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贰级及以上得2分。“深化设计能力”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1.工程设计(电子通信广电行业)专业资质,乙级资质得1分,甲级资质得2分;2.投标人需具备有效期内的工程勘察资质,乙级资质得1分,甲级资质得2分。经核实,上述资质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无直接关联,属于不合理限制条件,违反了《****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事实依据:如果以上资质要求成立,那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点击查看园区的综合建设应该按照工程类(含土建、设备、系统集成,整体属建设工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需求应与项目特点相适应,不得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
质疑事项3:软件如果是服务类模式,强调服务能力著作权归供应商,采购方仅获有限期服务权限。
事实依据:但是本项目要求:招标文件第26页,6,“须提供源代码,无条件开放接口”;7,项目智能化管控平台等软件建设成****点击查看区管委会单独所有,验收资产移交时应提供经第三方测评通过后的源代码,若软件供应商对该版权有他用时需经该项目业主单位同意。 货物类,强调软件性能(如并发数、响应速度),强调永久使用权或所有权。以“所有权转移”为核心,服务模式:以“按需使用”为核心,适用于轻资产、弹性需求场景,按年/月分期支付。通过合同条款、支付方式、技术参数三点本软件都是买断的“货物模式”。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采购方式应符合项目特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质疑事项4:拟投入本项目的其他团队人员(不含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1.具有 1 名软件设计师或系统架构设计师得 1分;2.具有 1 名网络工程师得 1 分,满分 3 分;3.具有 1 名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得 1 分,满分 5 分;4.具有 5 名及以**处作业操作证的,得 5 分,不足 5 名不得分;5.具有5名及以上低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得 5 分,不足 5 名不得分。
事实依据:建议,明确人员能力标准(如“具有高级网络工程师证书得2分”),而非简单以人数计分。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且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 ● 禁止行为:设定与项目履约无关的评审因素,或通过人员数量、证书数量变相排斥中小企业。 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包括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或评分条件。 3.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 ● 不得以企业规模、人员数量等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网络工程师为系统集成项目的常规需求,但“满分3分”需满足3名人员,项目管理工程师是合理要求,但满分需5名人员,远超一般项目需求(通常1-2名)。高处作业涉及施工安全,若项目包含设备高空安装(如机房布线、摄像头架设),属合理要求;低压电工证适用于电气设备安装调试,若项目涉及强电操作(如机房配电),属合理要求;本项目仅为弱电或IT集成,则涉嫌设置无关条件。同时各个岗位,可能超出中小企业的合理人员配置,涉嫌违反《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
请求:1、修改招标文件;2、调整价格分占比至行业合理水平;3、重新拆分硬件采购与服务,明确正确的招标模式;4、降低人员数量要求至合理范围,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中小企业参与;5、书面回复处理结果。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详见附件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六、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