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五里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候鸟关键栖息地保护修复(监测设备采购安装)项目答疑补遗文件

重庆五里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候鸟关键栖息地保护修复(监测设备采购安装)项目答疑补遗文件

发布于 2025-08-19

招标详情

重庆五里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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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设备采购安装)项目

答疑及补遗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本项目答疑及补遗通知如下,如答疑及补遗通知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次答疑及补遗通知为准。

答疑通知

提问一:一、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招标文件中商务部分产品质量要求存在不合理性,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2.2.4(2)商务部分产品质量要求:鸟类监测云台、无人机、网络视频录像机、风光互补供电系统、枪球一体摄像机具有 CNAS 检测报告的,每有 1 个得2 分;网络传输具有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证书(应急响应)的得 2 分。本项最多得 12 分。

产品质量项以 “CNAS 检测报告”、“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证书”作为加分依据,未认可其他同等效力的第三方认证,此项要求倾向特定的供应商,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事实依据1:

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中(招标文件第44页),相关商务部分产品质量要求提供相关报告或证书:“CNAS 检测报告”、“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证书”,存在较强的指向性,限制潜在投标人的参与,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2.《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质疑事项2:

1.招标公告相关规定:该项目招标公告于**市公共**交易网(www.****点击查看.com)发布,其中4.2条明确指出,投标人可在本项目招标公告网页下方 “我要提问” 栏提出疑问,提问时间为从公告发布起至 2025 年 8 月 17 日 17:00(**时间)前。

2.招标文件相关规定: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 2.4 条显示,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澄清修改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同时,招标文件 5.2 条明确该项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4 日 10:30,据此推算,招标文件规定的提出异议截止时间应为 2025 年 8 月 25 日。

上述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出异议截止时间(2025年8月25日)与项目招标公告显示的截止时间(2025年8月17日17:00)存在明显不一致,该情况已严重影响我**常参与投标活动。

事实依据2:

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2.4条显示“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澄清修改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项目招标公告(https://ggzyjyjgj.****点击查看.cn/xmxx/002007/****点击查看0813/fac12228-a5a7-4848-8e82-3c4423ee1ef8.html)中4.2条显示“投标人可在本项目招标公告网页下方“我要提问”栏提出疑问,提问时间为从公告发布起至2025年8月17日17:00(**时间)前”。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出异议截止时间(经计算为2025年8月25日)与项目招标公告显示的截止时间(2025年8月17日17:00)存在明显不一致。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1、删除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2.2.4(2)商务部分产品质量评分办法及标准,保证本次招标活动的公平性与公正性。

2、招标文件出现此类低级错误,专业性、严谨性存在缺失,鉴于此,要求招标人重新评估本次招标的专业性,以保证项目招标工作的顺利开展。

答:1、该项目实施区域位于海波2000米左右范围,气候条件差,对招标的主要核心设备设立提供“CNAS检测报告”加分项,是为了所招标的产品在满足初设技术参数的情况下,避免采购“三无”产品,以高质量产品服务于该项目最终绩效管理目标。“CNAS检测报告”在国内外具有广泛的互认性和公认性,是证明产品/服务符合性特定要求的有效技术文件。第三方机构资质可通过公开途径获取,任何供应商均可自主委托。

产品分为有形产品和无形产品,“网络传输”属于无形产品,且是招标工程项目中的重要一项内容,列入“产品质量”加分项非常必要。该项目建设内容及目的是为了加强候鸟迁徙通道监测和保护,监测****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相关数据,对时效性、安全性具有要求,因此对网络传输提出了“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证书”作为加分内容。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是依据《通讯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通讯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对通讯网络安全服务单位的技术能力、服务能力、质量保证能力、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等方面的综合评定,本项目要保障前端监测设备数据的实时传输,网络服务能力是基础,固然要通讯网络安全服务能力。满足这个资质的供应商非常多,不存在唯一性和指向性,潜在投标方均可委托获取相关证书。

2、本项目招标公告网页中的提问截止时间为从公告发布起至 2025 年 8 月 17 日 17:00(**时间)止,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前附表第2.2.1款规定“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及附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前在本项目招标公告网页下方“我要提问”栏提交。”各潜在投标人对本项目有疑问的均可在此期间内提问。根据本招标文件前附表第2.2.2款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和时间规定“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前,在**市公共**交易网发布澄清。”和第2.3.1款“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前,在**市公共**交易网发布修改。”招标人根据各潜在投标人的提问进行答疑补遗。

根据本招标文件前附表第2.4款规定“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澄清修改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答复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以修改的形式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市公共**交易网澄清修改区发布。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须相应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投标人均可提出异议,并不与提问截止时间冲突。

综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合理合规,相关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二:一、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招标文件中商务部分产品质量要求存在不合理性,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2.2.4(2)商务部分产品质量要求:鸟类监测云台、无人机、网络视频录像机、风光互补供电系统、枪球一体摄像机具有 CNAS 检测报告的,每有 1 个得2 分;网络传输具有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证书(应急响应)的得 2 分。本项最多得 12 分。产品质量项以 “CNAS 检测报告”、“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证书”作为加分依据,未认可其他同等效力的第三方认证,此项要求倾向特定的供应商,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事实依据1:

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中(招标文件第44页),相关商务部分产品质量要求提供相关报告或证书:“CNAS 检测报告”、“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证书”,存在较强的指向性,限制潜在投标人的参与,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2.《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质疑事项2:

1.招标公告相关规定:该项目招标公告于**市公共**交易网(www.****点击查看.com)发布,其中4.2条明确指出,投标人可在本项目招标公告网页下方 “我要提问” 栏提出疑问,提问时间为从公告发布起至 2025 年 8 月 17 日 17:00(**时间)前。

2.招标文件相关规定: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 2.4 条显示,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澄清修改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同时,招标文件 5.2 条明确该项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4 日 10:30,据此推算,招标文件规定的提出异议截止时间应为 2025 年 8 月 25 日。

上述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出异议截止时间(2025年8月25日)与项目招标公告显示的截止时间(2025年8月17日17:00)存在明显不一致,该情况已严重影响我**常参与投标活动。

事实依据2:

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2.4条显示“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澄清修改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项目招标公告(https://ggzyjyjgj.****点击查看.cn/xmxx/002007/****点击查看0813/fac12228-a5a7-4848-8e82-3c4423ee1ef8.html)中4.2条显示“投标人可在本项目招标公告网页下方“我要提问”栏提出疑问,提问时间为从公告发布起至2025年8月17日17:00(**时间)前”。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出异议截止时间(经计算为2025年8月25日)与项目招标公告显示的截止时间(2025年8月17日17:00)存在明显不一致。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1、删除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2.2.4(2)商务部分产品质量评分办法及标准,保证本次招标活动的公平性与公正性。

2、招标文件出现此类低级错误,专业性、严谨性存在缺失,鉴于此,要求招标人重新评估本次招标的专业性,以保证项目招标工作的顺利开展。

答:详见问题一回答。

提问三: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资格要求中,要求制造商、代理商应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授权后能否投标

答:本项目投标人为制造商或投标人为代理商的资格条件已调整,详见补遗。

提问四:一、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一)异议事项

1、基本事实

招标文件部分采购产品前后参数要求不一致、逻辑矛盾、需求不明晰,投标方无法合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与投标活动,已经严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

(1)鸟类高清监测云台参数要求前后不一致

招标文件第97页,鸟类高清监测云台设备选型要求:“最大分辨率:≥3840×2160”;附件“****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候鸟关键栖息地保护修复监测设备采购安装项目”第1页要求鸟类高清监测云台“最大分辨率:2560×1440”。设备参数要求不一致。

(2)红外相机参数要求前后不一致

招标文件第105页,红外相机系统主要参数第(2)条要求“通讯距离≥200米”;附件“****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候鸟关键栖息地保护修复监测设备采购安装项目”第13页要求WIFI版红外相机“通讯距离大于100米”。设备参数要求不一致。

2、涉及事项的证据、证明材料

(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二、请求及主张

1、对“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质量标准)”进行梳理与澄清,以清晰、准确、无歧义的方式,确定唯一且统一的产品参数标准。

答: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已调整,详见附件。

提问五:一、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一)异议事项1

1、基本事实

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网络传输”生产供应者。

招标文件第96页,对“视频监测系统网络传输”的网络专线要求如下:

“葱坪区域铺设24芯光缆16皮长公里,光缆接入点为运营商****点击查看葱坪基站(31.397205°110.035990°),实现13个视频监测点的网络组网。

神门湾区域铺设12芯光缆8皮长公里,光缆接入点为运营商****点击查看红岩基站(31.3636°109.9998°),实现8个视频监测的网络组网。”

网络传输为定制服务或产品,光缆接入点的选址不属于不可替代内容,招标文件要求精确的网络专线接入基站,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属于“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

2、涉及事项的证据、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二)异议事项2

1、基本事实

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存在歧义,评分标准制定混乱,有明显的低级错误。

招标文件第44页“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商务部分(B)评分标准-产品质量”要求“网络传输具有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证书(应急响应)的得2分。本项最多得12分”。

网络传输为定制化产品,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证书(应急响应)属于供应商资质证书,不属于产品质量相关证书,描述存在明显低级错误。

2、涉及事项的证据、证明材料

(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异议事项3

1、基本事实

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文件第44页“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商务部分(B)评分标准-产品质量”要求“网络传输具有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证书(应急响应)的得2分。本项最多得12分”。

按照招标文件第96页,已标明特定的“网络传输”生产供应者为运营商的情况下,又对网络传输提出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证书(应急响应)要求,有理由怀疑评分标准明显倾向运营商。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此评分标准属于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供应商,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涉及事项的证据、证明材料

(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2)《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请求及主张

1、删除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商务部分(B)评分标准-产品质量”中“网络传输具有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证书(应急响应)”相关歧视性评分标准要求。

答:1、****点击查看林业局发布的《候鸟迁徙通道范围(第一批)》,大巴山脉五里坡上神门湾段迁徙通道,位于**县,涉及****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部分区域,地理坐标为东经110°0′30″—110°4′47″,北纬31°21′39″—31°24′42″。划定面积1488.87公顷。全部位于****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内。为加强候鸟监测和保护,申报了该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区域就是以划定的候鸟迁徙通道范围为主。将网络传输接入基站选在离该项目最近的基站位置,是为了节约项目建设成本。

葱坪区域要实现13个视频监测点的网络组网、神门湾区域需要实现8个视频监测的网络组网。该区域只有基站(31.3636°109.9998°)、基站(31.3636°109.9998°)最近,该基站属于国有资产,潜在投标方均可在此接入,并未标明特定的“网络传输”生产供应者。

2、产品分为有形产品和无形产品,“网络传输”属于无形产品,该项目涉及“5G公网服务、网络专线、WIFI 组网”3项内容,是本次招标工程项目中的核心内容之一,属于“产品质量”范畴,只要提供网络传输具有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证书(应急响应)的,得2分。

3、该项目建设内容及目的是为了加强候鸟迁徙通道监测和保护,监测****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相关数据,对时效性、安全性具有要求,因此对网络传输提出了“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证书”作为加分内容。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是依据《通讯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通讯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对通讯网络安全服务单位的技术能力、服务能力、质量保证能力、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等方面的综合评定,本项目要保障前端监测设备数据的实时传输,网络服务能力是基础,固然要通讯网络安全服务能力。满足这个资质的供应商非常多,不存在唯一性和指向性,潜在投标方均可委托获取相关证书。

提问六:一、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一)异议事项

1、基本事实

招标文件部分采购产品前后参数要求不一致、逻辑矛盾、需求不明晰,投标方无法合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与投标活动,已经严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

(1)鸟类高清监测云台参数要求前后不一致

招标文件第97页,鸟类高清监测云台设备选型要求:“最大分辨率:≥3840×2160”;附件“****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候鸟关键栖息地保护修复监测设备采购安装项目”第1页要求鸟类高清监测云台“最大分辨率:2560×1440”。设备参数要求不一致。

(2)红外相机参数要求前后不一致

招标文件第105页,红外相机系统主要参数第(2)条要求“通讯距离≥200米”;附件“****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候鸟关键栖息地保护修复监测设备采购安装项目”第13页要求WIFI版红外相机“通讯距离大于100米”。设备参数要求不一致。

2、涉及事项的证据、证明材料

(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二、请求及主张

1、对“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质量标准)”进行梳理与澄清,以清晰、准确、无歧义的方式,确定唯一且统一的产品参数标准。

答: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已调整,详见附件。

提问七:一、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一)异议事项1

1、基本事实

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网络传输”生产供应者。

招标文件第96页,对“视频监测系统网络传输”的网络专线要求如下:

“葱坪区域铺设24芯光缆16皮长公里,光缆接入点为运营商****点击查看葱坪基站(31.397205°110.035990°),实现13个视频监测点的网络组网。

神门湾区域铺设12芯光缆8皮长公里,光缆接入点为运营商****点击查看红岩基站(31.3636°109.9998°),实现8个视频监测的网络组网。”

网络传输为定制服务或产品,光缆接入点的选址不属于不可替代内容,招标文件要求精确的网络专线接入基站,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属于“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

2、涉及事项的证据、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二)异议事项2

1、基本事实

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存在歧义,评分标准制定混乱,有明显的低级错误。

招标文件第44页“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商务部分(B)评分标准-产品质量”要求“网络传输具有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证书(应急响应)的得2分。本项最多得12分”。

网络传输为定制化产品,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证书(应急响应)属于供应商资质证书,不属于产品质量相关证书,描述存在明显低级错误。

2、涉及事项的证据、证明材料

(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异议事项3

1、基本事实

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文件第44页“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商务部分(B)评分标准-产品质量”要求“网络传输具有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证书(应急响应)的得2分。本项最多得12分”。

按照招标文件第96页,已标明特定的“网络传输”生产供应者为运营商的情况下,又对网络传输提出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证书(应急响应)要求,有理由怀疑评分标准明显倾向运营商。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此评分标准属于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供应商,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涉及事项的证据、证明材料

(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2)《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请求及主张

1、删除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商务部分(B)评分标准-产品质量”中“网络传输具有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证书(应急响应)”相关歧视性评分标准要求。

答:详见问题五回答。

补遗通知

1、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已调整,详见附件,以本次补遗工程量清单为准。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目录四、资格审查部分“(二)制造商资格声明(制造商投标时提供)或制造商授权书(代理商投标时提供)”修改为“(二)制造商资格声明(制造商投标时提供)”。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3. 投标人资格要求更改为:

“3.1 本次招标允许投标人以投标货物的下列身份参加投标:

√制造商

√代理商(包括经销商、****点击查看公司)

√3.1.1 投标人为制造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1.2 投标人为代理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4、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1.4.1款1.营业执照和资质要求更改为:

“1.营业执照和资质要求

√1.1 投标人为制造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制造商资格声明》(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1.2 投标人为代理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招 标 人:****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查看

2025年8月19日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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