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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6-09-30
各潜在投标人:
根据**区消防救援站项目—****点击查看**救援中心EPC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规定,现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进行澄清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投标人提问部分
提问1:合同协议书第四、3条(招标文件P77页):“**工程费包括实施和完成本项目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任务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调试、缺陷修复、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编制及评审、临时道路修建与拆除、临时占地、临时供电、供水、通信设施、防疫抗疫费用、保险费(包括工程一切险、意外伤害保险、农民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专家评审、差旅、会务、验收、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及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约定的各种风险因素和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未提及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发生的费用。”合同专用合同条件第4.1.(7)条(招标文件P133页):“****点击查看建设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头〔2024〕449号)、《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建设规〔2024〕4号、《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委托检测业务行为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75号)等文件要求,本工程质量检测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在监理工程师见证下及时取样送检和报检,全力配合检测工作,并自行承担与之相关的检测配合费用及由此产生的破坏、损失等风险。若承包人没有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送检和报检,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若承包人进行送检和报检的检验结果不合格而须复检的,复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须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发包人不对此类检测费用另行支付。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将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方案按规定程序报监理、发包人审批。”以上关于质量检测费用均为业主二类费,不应由施工方承担。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2:合同专用合同条件第13.3.3.1条(招标文件P133页):“本款所称**工程费项目清单实质性错漏项:指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费项目清单未包含的、为完成合同约定工程内容所必需的、初步设计文件中构成工程主体结构或达成项目主要目标及功能所必需的主体工程清单项目(不含其配套必要的附属工序、节点完善、工艺细化类内容),且非承包人报价漏算、漏报的项目;承包人应在设计施工图纸审查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提交书面申报资料(如错漏项具体位置、图纸页码、工程量测算依据、与原清单的对比说明等);因项目规模大、图纸复杂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申报的,需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申请延期,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同意后可适当**;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该部分工作内容费用已纳入其他清单项目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结算。”施工图纸审查合格后,承包方根据深化施工图对原清单的漏项漏量进行申报,20天时间太紧张,可否**。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3:合同专用合同条件第21.16条(招标文件P157页):“承包人上报的竣工结算金额与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内审审定金额的审减率超过3%以上的,承包人对3%以上追加审计费全额予以承担(即按**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表鄂价工服[2012]149号文规定的工程结算审核(2)追加收费审减额8%),由施工单位支付或由发包人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通常审减率超过6%以上时,施工单位对6%以上追加审计费予以承担,3%能否调整为6%。
答:关于合同专用合同条件第21.16条我方对该条款作如下修改:承包人上报的竣工结算金额与审计审定金额的审减率超过6%以上的,承包人对6%以上追加审计费全额予以承担(即按**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表鄂价工服[2012]149号文规定的工程结算审核(2)追加收费审减额8%),由发包人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提问4:本项智能化工程设综合布线系统与监控系统,弱电机房电视墙、核心交换机、磁盘阵列存储、UPS等弱电机房智能化相关设备是否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答: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提问5:1#****点击查看园区高压开闭所,图纸仅暂定给10KV高压市政引入点。请明确:1#箱变进线电源是否在本次招标范围内若在,****点击查看园区10kV高压市政引入点作为起算点,由投标人按暂定引入点计入总价包干工程量,中标后因接入点、路径及工程量变化据实调整
答: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二、招标文件澄清部分
1、因系统调整,“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形式评审标准、资格评审标准现调整为固定格式。原相应内容已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一“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进行补充。具体详见答疑文件。
2、本项目招标文件以本次澄清修改发布的答疑文件为准,请各投标人及时下载并严格按照此次发布的答疑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本澄清修改公告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修改公告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澄清修改公告为准。
招标人:****点击查看
地址:**市**区正大路27号
联系人:刘杰
联系电话:0717-****点击查看981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查看
地址:**市**区**路25****点击查看科技园小区B区H栋3楼
联系人:张舒杨、向华洲
电话:132****点击查看6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