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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点击查看政府采购计划,****点击查看政府采购范畴,不适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项目基本信息
售后服务要求
踏勘需求
采购产品需求清单
序号 | 商品分类 | 产品名称 | 参考品牌 | 参考型号 | 计量单位 | 采购数量 | 是否允许进口商品报价 | 现货要求 | 原装正品要求 | 技术指标 |
1 | 消防设备 | 泡沫灭火剂 | 海狮 | 3% AFFF -40℃ 抗海水 | 台 | 6 | 否 | 是 | 是 | 一、基础标准与型号界定执行标准:本采购标准基于GB15308—2006(泡沫灭火剂),全部条款要求均为实质性响应,涵盖水成膜抗海水泡沫灭火剂的技术判定、检验方法、验收规则,不允许任何条款偏离。型号规格:依据标准4.2型号编制规则,明确产品型号为“3%(AFFF,-40℃)-耐海水”,“6%(AFFF,-40℃)-耐海水”。二、核心技术要求(一)一般要求水质适应性:确保在海水环境中使用时性能无偏差。混合禁忌:严禁与规格型号不同、生产工艺不同的其他泡沫液混合使用(如不得与蛋白泡沫液、抗溶性泡沫液等混合),避免因兼容性问题导致灭火性能失效。环保与安全:原材料及生产工艺需符合国家关于人身健康、安全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得含有对环境或人体有害的禁用成分。(二)物理化学性能(低倍水成膜泡沫液)凝固点:温度处理前,实际凝固点需在特征值(-40℃)±4℃范围内,即-44℃~-36℃,确保-40℃环境下不凝固抗冻结、融化性:温度处理前、后均无可见分层和非均相现象;需经4个冻结-融化循环(冷冻温度低于凝固点10℃,保持24h后,在20±5℃环境放置24~96h)沉淀物:老化前沉淀物体积分数≤0.25%(v/v),老化后≤1.00%(v/v),且沉淀物需能通过180μm筛(符合GB/T6003.1标准);老化条件为(60±3)℃密封放置(24±2)h后冷却至室温粘度 :温度处理前、后,牛顿型泡沫液粘度≤200mm2/s,假塑型泡沫液在剪切速率375/s时粘度≤120mPa●s;试验温度需覆盖最低使用温度(-40℃,即凝固点+5℃,依据3.20)pH值:温度处理前、后均为6.0~8.5;用pH缓冲剂校准酸度计(精度0.1pH),在20±2℃条件下测定,两次平行试验结果偏差≤0.1pH表面张力(成膜型特性):温度处理前,实际值与特征值偏差不大于10%;用表面张力仪(分度值0.1mN/m),在20±1℃条件下,按供应商推荐浓度配制泡沫溶液测定界面张力(成膜型特性):温度处理前,实际值与特征值偏差不大于1.0mN/m或不大于特征值的10%(取两者中较大值判定);测完表面张力后,在泡沫溶液上加5~7mm厚20±1℃的环己烷,静置6±1min后测定扩散系数(成膜型特性):温度处理前、后均为正值;按公式S=γc-γf-γi计算(γc为环己烷表面张力,γf为泡沫溶液表面张力,γi为两者界面张力)(三)泡沫性能发泡倍数:温度处理前、后,实际发泡倍数与特征值偏差不大于1.0或不大于特征值的20%(取两者中较大值判定);试验用低倍泡沫枪(0.63±0.03MPa压力下,水流量11.4±0.4L/min),泡沫温度控制在15~20℃,按公式E=ρV/(m4-m3)计算(ρ取1.0g/mL,V为泡沫接收罐容积)。25%析液时间:温度处理前后,实际时间与特征值偏差不大于20%;试验同发泡倍数测试,记录泡沫析出25%质量液体的时间(按m5=(m4-m3)/4计算25%析液质量,析出液体达m5时停止计时)。(四)灭火性能(针对非水溶性液体燃料)最低性能要求:作为AFFF型泡沫液,需达到灭火性能级别I、抗烧水平C,具体指标如下:缓施放:抗烧时间≥10min,不要求灭火时间;强施放:灭火时间≤3min,不测试抗烧时间;燃料采用符合SH0004要求的橡胶工业用溶剂油,试验环境温度10~30℃、泡沫温度15~20℃、燃料温度10~30℃、风速≤3m/s(接近油盘处)。海水灭火验证:需用人工海水(1L淡水中加25.0g氯化钠、11.0g氯化镁●6HO、1.6g氯化钙●2HO、4.0g硫酸钠)配制泡沫溶液,重复上述灭火试验,确保灭火性能与淡水配制时一致。三、检验规则(一)取样要求桶装产品:取样前需将桶内泡沫液充分摇匀;罐装产品:从罐的上、中、下三个部位各取1/3样品,混合均匀后作为检测样品,确保样品具有代表性。每项性能测试前,需再次将样品摇匀,避免因分层导致测试结果偏差。(二)出厂检验供应商需提供每批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必检项目包括:温度处理前样品的凝固点、pH值、沉淀物、扩散系数、发泡倍数、25%析液时间,报告需明确标注符合GB15308—2006对应条款要求,采购时需随货附带。(三)型式检验检验项目:覆盖GB15308—2006第5章全部技术指标(含物理化学性能、泡沫性能、灭火性能、海水适应性);检测机构:需为具备CMA、CNAS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资质范围需包含“泡沫灭火剂全项检测”;触发场景:首次**供应商需提供近2年内(距投标日期)的型式检验报告;生产工艺/材料变更(如表面活性剂供应商更换、生产设备升级)需提供变更后3个月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停产1年及以上恢复生产,需提供恢复生产后首批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质量监督部门要求时,需在要求后1个月内提供;报告要求:需明确“产品型号、检测依据(GB15308—2006)、检测项目、全部测试数据、综合判**论”,CMA、CNAS标识需清晰可查。四、包装、标志、运输与储存(一)包装与运输包装容器需符合GB/T36911《运输包装指南》要求,且不得对泡沫液性能产生不良影响(如采用耐腐蚀、密封良好的容器,避免泄漏或成分变化)。运输过程中需避免剧烈碰撞、阳光暴晒、低温冷冻(运输环境温度需高于产品最低使用温度-40℃),防止包装破损或泡沫液凝固。(二)标志(包装容器需清晰、牢固标注)核心信息:产品名称(水成膜泡沫灭火剂)、型号规格(3%(AFFF,-40℃)-耐海水/6%(AFFF,-40℃)-耐海水)、适用水质(淡水+海水)、灭火性能级别(I级)、抗烧水平(C级)。基础信息:泡沫液容积(或净重)、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GB15308—2006)、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四、相关资质及证明材料( 一、主体资质文件:营业执照 1.需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包含“泡沫灭火剂生产”或“消防产品销售”(生产厂家需含生产资质,贸易商需含销售资质);2.复印件需加盖供应商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生产许可证(仅生产厂家提供)、授权书(代理商提供):1.需提供发《安全生产许可证》;2.许可证经营范围需包含“水成膜泡沫灭火剂(AFFF)”生产,有效期内且无违规记录。 消防产品认证证书(若适用) 1.提供有效期内的CCC认证证书;2.证书需明确产品型号(3%/6%AFFF-40℃抗海水),与投标产品一致。二、产品技术证明材料 型式检验报告 1. 提供具备CMA(中国计量认证)、CNAS(中国****点击查看委员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2.检验依据为GB15308—2006《泡沫灭火剂》,覆盖5章全部技术指标(含凝固点、抗冻结融化性、沉淀物、粘度、pH值、表面张力/界面张力/扩散系数、发泡倍数、25%析液时间、灭火性能等);3.报告需明确产品型号(3%/6%AFFF-40℃抗海水),检验时间距投标日期不超过2年,且无不合格项。二、产品技术证明材料 出厂检验报告(每批次) 1.需提供投标产品对应批次的出厂检验报告(若为多批次供货,需承诺每批次随货提供);2.检验项目需包含GB15308—20067.2规定的必检项目:温度处理前的凝固点、pH值、沉淀物、扩散系数(AFFF型)、发泡倍数、25%析液时间;3.报告需由生产厂家质量部门出具,签字盖章完整,注明检验日期、批次号,与投标产品型号一致。 产品规格型号说明文件 1.需详细说明投标产品型号(3%/6%AFFF-40℃抗海水)的编制依据,对应GB15308—20064.2要求;2.明确产品混合比(3%/6%)、类型(AFFF)、凝固点(-40℃)、抗海水特性的技术参数,附生产厂家出具的特性值声明(如表面张力特征值、发泡倍数特征值等)。 抗海水性能专项证明 1.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厂家自检报告(需附检测方法),证明产品用海水配制时,泡沫溶液浓度与淡水一致,且灭火性能(灭火时间、抗烧时间)与淡水配制时无差异;2.检测用海水需符合GB15308—20066.9.3人工海水配方(1L淡水+25.0gNaCl+11.0gMgCl●6HO+1.6gCaCl●2HO+4.0gNaSO)。三、合规与质保材料 环保与安全合规证明 1.提供生产厂家的《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或《排污许可证》(若有),证明生产过程符合环保要求;2.提供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包含成分组成、危险性概述、急救措施、储存运输要求等,符合GB/T16483要求;3.若产品含氟化物,需提供无氟化物超标证明(符合国家环保法规对氟化物排放/含量的要求)。 质量保证承诺函 1.需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承诺内容包括:-投标产品完全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无虚假参数;-严禁与其他规格/工艺泡沫液混合使用(依据GB15308—20065.1.3);-储存期内(需明确质保期,如1年/2年)产品性能不衰减,若因质量问题导致灭火失效,承担全部责任;-供货时提供每批次出厂检验报告,配合买方抽样送检 3.售后服务方案与承诺 1.提供详细的售后服务方案,包含:-技术支持:如现场指导泡沫液配制、灭火系统适配调试(需明确响应时间,如24小时内);-退换货机制:若产品到货检验不合格,需在7日内完成退换货;-质保期内维护:如定期回访产品储存状态,提供储存环境建议(依据GB15308—20068.3)。四、信誉材料 信誉证明材料 1.提供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承诺函(需加盖公章),若有行政处罚记录需如实说明;2.****点击查看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近6个月内)或信用中国(www.****点击查看.cn)查询截图,证明无失信被执行人记录。 备注:计量单位为吨投标文件组成(电子文件需对应分类上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CCC 认证证书、型式检验报告等);技术响应文件(对照采购需求逐项说明响应情况,附产品规格型号说明、抗海水性能专项证明等);商务响应文件(合规质保材料相关内容);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 / 残疾人福利企业证明;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函 |
2 | 消防设备 | 泡沫灭火剂 | 海狮 | 6%AFFF -40℃ 抗海水 | 台 | 13 | 否 | 是 | 是 | 一、基础标准与型号界定执行标准:本采购标准基于GB15308—2006(泡沫灭火剂),全部条款要求均为实质性响应,涵盖水成膜抗海水泡沫灭火剂的技术判定、检验方法、验收规则,不允许任何条款偏离。型号规格:依据标准4.2型号编制规则,明确产品型号为“3%(AFFF,-40℃)-耐海水”,“6%(AFFF,-40℃)-耐海水”。二、核心技术要求(一)一般要求水质适应性:确保在海水环境中使用时性能无偏差。混合禁忌:严禁与规格型号不同、生产工艺不同的其他泡沫液混合使用(如不得与蛋白泡沫液、抗溶性泡沫液等混合),避免因兼容性问题导致灭火性能失效。环保与安全:原材料及生产工艺需符合国家关于人身健康、安全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得含有对环境或人体有害的禁用成分。(二)物理化学性能(低倍水成膜泡沫液)凝固点:温度处理前,实际凝固点需在特征值(-40℃)±4℃范围内,即-44℃~-36℃,确保-40℃环境下不凝固抗冻结、融化性:温度处理前、后均无可见分层和非均相现象;需经4个冻结-融化循环(冷冻温度低于凝固点10℃,保持24h后,在20±5℃环境放置24~96h)沉淀物:老化前沉淀物体积分数≤0.25%(v/v),老化后≤1.00%(v/v),且沉淀物需能通过180μm筛(符合GB/T6003.1标准);老化条件为(60±3)℃密封放置(24±2)h后冷却至室温粘度 :温度处理前、后,牛顿型泡沫液粘度≤200mm2/s,假塑型泡沫液在剪切速率375/s时粘度≤120mPa●s;试验温度需覆盖最低使用温度(-40℃,即凝固点+5℃,依据3.20)pH值:温度处理前、后均为6.0~8.5;用pH缓冲剂校准酸度计(精度0.1pH),在20±2℃条件下测定,两次平行试验结果偏差≤0.1pH表面张力(成膜型特性):温度处理前,实际值与特征值偏差不大于10%;用表面张力仪(分度值0.1mN/m),在20±1℃条件下,按供应商推荐浓度配制泡沫溶液测定界面张力(成膜型特性):温度处理前,实际值与特征值偏差不大于1.0mN/m或不大于特征值的10%(取两者中较大值判定);测完表面张力后,在泡沫溶液上加5~7mm厚20±1℃的环己烷,静置6±1min后测定扩散系数(成膜型特性):温度处理前、后均为正值;按公式S=γc-γf-γi计算(γc为环己烷表面张力,γf为泡沫溶液表面张力,γi为两者界面张力)(三)泡沫性能发泡倍数:温度处理前、后,实际发泡倍数与特征值偏差不大于1.0或不大于特征值的20%(取两者中较大值判定);试验用低倍泡沫枪(0.63±0.03MPa压力下,水流量11.4±0.4L/min),泡沫温度控制在15~20℃,按公式E=ρV/(m4-m3)计算(ρ取1.0g/mL,V为泡沫接收罐容积)。25%析液时间:温度处理前后,实际时间与特征值偏差不大于20%;试验同发泡倍数测试,记录泡沫析出25%质量液体的时间(按m5=(m4-m3)/4计算25%析液质量,析出液体达m5时停止计时)。(四)灭火性能(针对非水溶性液体燃料)最低性能要求:作为AFFF型泡沫液,需达到灭火性能级别I、抗烧水平C,具体指标如下:缓施放:抗烧时间≥10min,不要求灭火时间;强施放:灭火时间≤3min,不测试抗烧时间;燃料采用符合SH0004要求的橡胶工业用溶剂油,试验环境温度10~30℃、泡沫温度15~20℃、燃料温度10~30℃、风速≤3m/s(接近油盘处)。海水灭火验证:需用人工海水(1L淡水中加25.0g氯化钠、11.0g氯化镁●6HO、1.6g氯化钙●2HO、4.0g硫酸钠)配制泡沫溶液,重复上述灭火试验,确保灭火性能与淡水配制时一致。三、检验规则(一)取样要求桶装产品:取样前需将桶内泡沫液充分摇匀;罐装产品:从罐的上、中、下三个部位各取1/3样品,混合均匀后作为检测样品,确保样品具有代表性。每项性能测试前,需再次将样品摇匀,避免因分层导致测试结果偏差。(二)出厂检验供应商需提供每批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必检项目包括:温度处理前样品的凝固点、pH值、沉淀物、扩散系数、发泡倍数、25%析液时间,报告需明确标注符合GB15308—2006对应条款要求,采购时需随货附带。(三)型式检验检验项目:覆盖GB15308—2006第5章全部技术指标(含物理化学性能、泡沫性能、灭火性能、海水适应性);检测机构:需为具备CMA、CNAS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资质范围需包含“泡沫灭火剂全项检测”;触发场景:首次**供应商需提供近2年内(距投标日期)的型式检验报告;生产工艺/材料变更(如表面活性剂供应商更换、生产设备升级)需提供变更后3个月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停产1年及以上恢复生产,需提供恢复生产后首批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质量监督部门要求时,需在要求后1个月内提供;报告要求:需明确“产品型号、检测依据(GB15308—2006)、检测项目、全部测试数据、综合判**论”,CMA、CNAS标识需清晰可查。四、包装、标志、运输与储存(一)包装与运输包装容器需符合GB/T36911《运输包装指南》要求,且不得对泡沫液性能产生不良影响(如采用耐腐蚀、密封良好的容器,避免泄漏或成分变化)。运输过程中需避免剧烈碰撞、阳光暴晒、低温冷冻(运输环境温度需高于产品最低使用温度-40℃),防止包装破损或泡沫液凝固。(二)标志(包装容器需清晰、牢固标注)核心信息:产品名称(水成膜泡沫灭火剂)、型号规格(3%(AFFF,-40℃)-耐海水/6%(AFFF,-40℃)-耐海水)、适用水质(淡水+海水)、灭火性能级别(I级)、抗烧水平(C级)。基础信息:泡沫液容积(或净重)、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GB15308—2006)、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四、相关资质及证明材料( 一、主体资质文件:营业执照 1.需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包含“泡沫灭火剂生产”或“消防产品销售”(生产厂家需含生产资质,贸易商需含销售资质);2.复印件需加盖供应商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生产许可证(仅生产厂家提供)、授权书(代理商提供):1.需提供发《安全生产许可证》;2.许可证经营范围需包含“水成膜泡沫灭火剂(AFFF)”生产,有效期内且无违规记录。 消防产品认证证书(若适用) 1.提供有效期内的CCC认证证书;2.证书需明确产品型号(3%/6%AFFF-40℃抗海水),与投标产品一致。二、产品技术证明材料 型式检验报告 1. 提供具备CMA(中国计量认证)、CNAS(中国****点击查看委员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2.检验依据为GB15308—2006《泡沫灭火剂》,覆盖5章全部技术指标(含凝固点、抗冻结融化性、沉淀物、粘度、pH值、表面张力/界面张力/扩散系数、发泡倍数、25%析液时间、灭火性能等);3.报告需明确产品型号(3%/6%AFFF-40℃抗海水),检验时间距投标日期不超过2年,且无不合格项。二、产品技术证明材料 出厂检验报告(每批次) 1.需提供投标产品对应批次的出厂检验报告(若为多批次供货,需承诺每批次随货提供);2.检验项目需包含GB15308—20067.2规定的必检项目:温度处理前的凝固点、pH值、沉淀物、扩散系数(AFFF型)、发泡倍数、25%析液时间;3.报告需由生产厂家质量部门出具,签字盖章完整,注明检验日期、批次号,与投标产品型号一致。 产品规格型号说明文件 1.需详细说明投标产品型号(3%/6%AFFF-40℃抗海水)的编制依据,对应GB15308—20064.2要求;2.明确产品混合比(3%/6%)、类型(AFFF)、凝固点(-40℃)、抗海水特性的技术参数,附生产厂家出具的特性值声明(如表面张力特征值、发泡倍数特征值等)。 抗海水性能专项证明 1.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厂家自检报告(需附检测方法),证明产品用海水配制时,泡沫溶液浓度与淡水一致,且灭火性能(灭火时间、抗烧时间)与淡水配制时无差异;2.检测用海水需符合GB15308—20066.9.3人工海水配方(1L淡水+25.0gNaCl+11.0gMgCl●6HO+1.6gCaCl●2HO+4.0gNaSO)。三、合规与质保材料 环保与安全合规证明 1.提供生产厂家的《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或《排污许可证》(若有),证明生产过程符合环保要求;2.提供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包含成分组成、危险性概述、急救措施、储存运输要求等,符合GB/T16483要求;3.若产品含氟化物,需提供无氟化物超标证明(符合国家环保法规对氟化物排放/含量的要求)。 质量保证承诺函 1.需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承诺内容包括:-投标产品完全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无虚假参数;-严禁与其他规格/工艺泡沫液混合使用(依据GB15308—20065.1.3);-储存期内(需明确质保期,如1年/2年)产品性能不衰减,若因质量问题导致灭火失效,承担全部责任;-供货时提供每批次出厂检验报告,配合买方抽样送检 3.售后服务方案与承诺 1.提供详细的售后服务方案,包含:-技术支持:如现场指导泡沫液配制、灭火系统适配调试(需明确响应时间,如24小时内);-退换货机制:若产品到货检验不合格,需在7日内完成退换货;-质保期内维护:如定期回访产品储存状态,提供储存环境建议(依据GB15308—20068.3)。四、信誉材料 信誉证明材料 1.提供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承诺函(需加盖公章),若有行政处罚记录需如实说明;2.****点击查看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近6个月内)或信用中国(www.****点击查看.cn)查询截图,证明无失信被执行人记录。 备注:计量单位为吨投标文件组成(电子文件需对应分类上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CCC 认证证书、型式检验报告等);技术响应文件(对照采购需求逐项说明响应情况,附产品规格型号说明、抗海水性能专项证明等);商务响应文件(合规质保材料相关内容);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 / 残疾人福利企业证明;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函 |
1.电子卖场供应商用其上架销售的商品可参与比价报价。
2.采购人按照电子卖场交易商品品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及评审活动禁止行为清单(试行)》及各地区制定的禁止行为文件所规定内容,设定和发布商品的比价需求和初步意向价格,不应将多种商品的比价项目作为一个比价项目发布。
3.供应商参与报价则表示默认满足并接受采购需求项目要求。
4.供应商报价不得高于采购人设定的初步意向价格和供应商上架在售的同款商品价格。
5.其他资质文件:
①供应商响应的若为进口商品或品牌商品,需提供生产厂家或一级经销商授权。(品牌商品名单详见:
②供应商响应的若为生产厂家自产自销商品,应提供《生产厂家自产自销商品证明》和具有合法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检验)报告或证书等必要的证明。
6.比价报价时间截止后,采购人应在满足比价条件并参加报价的供应商中选择排名价最低者成交,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人不应以比价需求发布阶段未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为理由拒绝成交。如需废标的,需在备注栏填写充分、合理的废标理由,无法提供相关情况的,不得废标。
7.比价报价期间,供应商只能报价一次,报价后不可修改报价产品的技术参数、服务标准、证明链接、产品报价等任何信息。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比价项目。
9.供应商报价相同且符合报价规则的,应选择最早报价的成交。
10.对小微企业实行价格优惠政策。比价项目如关联了不专****点击查看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应按照我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填写对小微企业执行的价格扣除比例。供应商响应的所有商品均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的,供应商应上传针对商品生产厂家的《小微企业声明函》,系统自动用扣除后的价格比价、排名,实际成交价为未扣除价格前的供应商响应报价。
11.产生成交结果后,供应商应72小时内确认订单,不可不确认订单或以商品价格错误、商品无库存、物流无法配送等不正当理由取消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