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北海市解决养老服务设施消防审验突出问题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有关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的通告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北海市解决养老服务设施消防审验突出问题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有关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的通告

发布于 202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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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市解决养老服务设施消防审验突出问题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有关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的通告

北建消〔2025〕63号


各有关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公众: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市解决养老服务设施消防审验突出问题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如认为本措施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含有排除或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内容,请于2025年9月8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

通讯地址:**市**大道138号建设大厦213室,****点击查看****点击查看办公室。

邮政编码:536000

联系电话:0779-****点击查看797

电子邮箱:bhszjj_xfb@beihai.****点击查看.cn

附件:**市解决养老服务设施消防审验突出问题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2025年8月25日


附件:


**市解决养老服务设施消防审验突出问题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中关于建设工程消防审验违法违规排查整治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家门口的幸福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从解决“一件事”向办好“一类事”延伸,推动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养老服务设施投入使用,解决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不能通过消防审验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点击查看建设部令第58号)《广****点击查看**厅等5部门印发〈关于持续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5〕1号)《****点击查看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全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措施的通知》(桂建设计消防〔2025〕8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以下情形的养老服务设施,无需实行消防审验制度

(一)不属于**、改建、扩建工程的养老服务设施;

(二)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实施前,已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养老服务设施;

(三)在取得不动产登记或消防验收(备案)合法手续的建筑内,总使用面积小于300平方米,取得第三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满足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的养老服务设施。

二、提供办理消防审验指导服务

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点击查看建设部门申报消防审验材料、现场检查的指导服务。指导服务不作为正式申请消防审验的前置条件,不影响在线申请消防审验的程序。****点击查看建设部门向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不额外收取任何形式的服务费用,不利用影响力干涉项目正常建设进程。

三、解决将既有建筑改为养老服务设施,导致无法办理消防审验的问题

使用既有建筑设置为养老服务设施的,申请人应在改造前,聘请同时具备消防查验和消防安全评估资质的单位,对既有建筑设施条件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在改造条件、改造成本可承受的前提下,再依法依规开展图纸设计、施工图审查、现场施工、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等步骤,并办理消防审验手续。

四、解决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缺失或规划许可过期,无法办理消防审验的问题

申请办理消防审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且无需把关规划许可文件有效期:

(一)建设单位提供与本次申报建设工程建筑规模、使用功能一致的建筑合法性证明材料;

(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符合政策精神要求的,由自然**部门出具相关意见;

****点击查看市委、****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环境局、市涉房地产领域信访积案化解工作专班等市一级相关工作专班等部门之一研究,认定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

五、解决违法违规改扩建,影响结构安全,无法办理消防审验的问题

建筑规模与建筑合法性证明材料不一致,存在违法增加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等改扩建情形的,由辖区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执法部门下达拆除、封堵或禁止使用、恢复等决定的,建设单位应完成整改,并取得第三方出具带有“该建筑结构主要使用功能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且房屋结构安全”结论且具有二维码防伪标识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后,方能申请办理消防审验,****点击查看建设部门不再把关规划调整文件,违法加建区域不予认可。确需保留加建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办理规划调整手续。

因行业主管部门规范化管理或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要求,养老服务设施需增加相应设施的(如:风井、烟道、楼梯、电梯、设备机房、屋顶水箱、光伏发电、连廊等),提供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或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具体要求后,可按现状申请消防审验,无需提交规划调整文件,加建区域予以认可。

六、解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灭失,无法办理消防审验的问题

建设单位灭失,有继承单位的,由继承单位办理;没有继承单位的,由民政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点击查看委员会、业主代表代为申请办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灭失,有继承单位的,可由继承单位配合办理,或者由建设单位聘请与原单位相同资质等级的单位配合办理,并对养老服务设施重新进行检测、核算、验收。依法需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应重新申领。

七、解决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不配合办理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的问题

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不配合办理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的,由民政、****点击查看建设部门通过正式的沟通渠道与相关责任主体协商解决,协商后仍不配合的,建设单位可聘请与原单位相同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配合,在现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请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对切实难以解决的疑难问题,由民政****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组织涉及部门、单位会商研究,形成会议纪要或书面文件,申请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时,可容缺办理。

八、解决设计文件不齐全,无法办理消防审验的问题

由设计单位按照项目建设时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补齐消防方面相关图纸并通过线上施工图审查,可申请办理消防审验。

九、解决消防技术标准执行边界模糊的问题

(一)养老服务设施所执行的消防技术标准,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或自然**部门同意建设时间的文件确定;未取得的,按照筹备开展养老服务的时间确定。

(二)属于既有建筑改造范畴的,按《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2021)等国家标准,分为修缮、内部装修、局部改造、整体改造、专项改造等,改造区域的消防技术标准按《既有建筑改造防火技术标准》实施。在《既有建筑改造防火技术标准》正式实施之前,消防技术标准按如下原则确定:

1.未改变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当改造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时,消防安全水平不得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标准,且不得降低原建造时的防火要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2.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分类、耐火等级、防火分区、防火分隔、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平面布置、门(窗)、疏散楼梯间、建筑保温、装饰装修、消防电梯、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灭火器内容必须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执行;若因改造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可依据建筑建造时适用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组织专家评审。

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改造,确实无法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技术方案,由民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组织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与利害相关人会商解决,确保满足消防安全需要。

十、解决现场确实难以满足申请条件或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仍需使用的问题

经上述措施,现场仍不满足消防审验申请条件或难以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停止使用。当民政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继续使用时,建设单位可聘请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可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等加强措施,加强措施应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和技术先进性。消防安全评****点击查看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联合确认可行、有效后,建设单位按消防安全评估结论整改完毕并报民政部门备案,消防救援机构将该场所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对解决特困人员住房问题,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单层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当同时满足每间居室不大于24平方米且每间居室床位数不大于4床,居室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时,该建筑可按单层住宅标准,配备灭火器等简易消防设施,且无需开展消防安全评估。

消防安全评估是以现场消防安全条件必须达标为前提,解决养老服务设施确实无法办理消防审验的临时方案。因此,使用单位应每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交民政部门存档;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还需将评估报告交消防救援机构存档。每年消防安全评估结论为合格、好、优秀或分数达标的,可继续保留使用;有效期内,未再次取得结论为合格、好、优秀或分数达标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以及未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的养老服务设施,由民政部门依法予以关停,同时将不再允许该场所再次采用评估的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机构发现消防安全评估单位出具虚假、失实报告的,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机构按程序上报各自上级主管部门处理,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消防安全评估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消防安全评估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