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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答 复 书
质疑供应商:****点击查看
地址:****点击查看市**区津头街道凤岭南路16****点击查看广场3栋1303
法定代表人:冯欢欢
2025年7月30日收到质疑供应商送达的对智能化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点击查看)的质疑函,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1.质疑事项1: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里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第四小节商务资信(2)企业信誉能力分(满分6分)
质疑一:(1)投标人具有有效的IS0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5分;(2)投标人具有有效的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5分;(3)投标人具有有效的IS0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得1.5分;(4)投标人具有有效的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5分;(将认证证书作为加分奖项的做法是不合规。根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点,将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点击查看公司的做法,应当予以纠正,还招投标市场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
质疑事项1答复:采购人设置该评分内容与项目核心需求直接相关,旨在筛选具备可靠质量管理体系的供应商,以降低项目实施风险。
供应商具有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是供应商履约及售后服务能力的客观体现。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认定是供应商具备企业管理、质量管理行业规范与标准、并有降低成本风险,提高内部管理水**流程效率的直观反映。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供应商履约及售后服务能力的客观体现。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均与网络安全息息相关的产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认定,代表着供应商具备建立系统化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能力,对数据加密、访问控制、应急响应等关键领域能有针对性的措施,能有效降低数据泄露、系统瘫痪等风险。
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质量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均不属于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并非《****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所指的“奖项”,也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因此,该评分设置贴合项目需求,既未排除潜在供应商,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质疑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1不成立。
2.质疑事项2: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里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第五小节商务资信(3)业绩分(满分2分)
质疑二: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承接过类似项目的(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提供一份项目合同业绩的得1分,本项满分4分。(根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把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当作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以差别化待遇排斥**企业的情形,应当加以纠正,从而营造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秩序)。
质疑事项2答复:本项目评分标准中的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承接过类似项目的(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提供一份项目合同业绩的得1分,本项满分4分”,其评审因素与项目服务水平、履约能力相关;类似项目业绩代表供应商具有相关工作经验,与项目的实施运行有密切联系,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供应商更理解项目重点与难点,提前规划并有效执行,保障项目顺利开展,按时按质完成交付;采购人并未限制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加分条件,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因此,质疑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2不成立。
二、处理情况
根据上述的质疑处理意见,质疑供应商的质疑事项无事实依据,质疑事项1、2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质疑供应商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点击查看财政局投诉。****点击查看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点击查看
202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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