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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办公楼消防改造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点击查看办公楼消防改造 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点击查看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6月9日09点30分(**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项目名称:****点击查看办公楼消防改造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52.78万元;
最高限价:52.78万元;
采购需求:****点击查看办公楼消防改造,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合同履行期限:工期:120天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1.满足《****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资质要求: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项目经理要求: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且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4)通过“信用中国”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获取采购文件
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5月28日至2025年6月4日,每日上午09:00至11:00,14:00至17:00时(节假日除外,**时间,下同),携带以下资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套到****点击查看2201室(**市**区**路与体育大街**东北角,开元大楼,22楼)报名:
(1)营业执照副本;
(2)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3)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承诺书(“项目经理无在建承诺书”具体格式,详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附件1);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参加报名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本人身份证);
(5)供应商满足《****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函(具体格式,详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附件2);
(6)中小企业声明函(具体格式,详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附件3)
2.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1.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年6月9日09点30分(**时间)
地点为:****点击查看会议室2207室(**市**区**路与体育大街**东北角,开元大楼,22楼)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拒收。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本公告发布媒体:。
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点击查看
地 址:**市**区东岗路35号
联系方式:杨雄波 0311-****点击查看120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点击查看
地 址:**省**市**区方北路58号剑桥春雨5号楼(开元大楼)2201、2202、2207、2208
联系方式:郑世盼 0311-****点击查看750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郑世盼
电 话:0311-****点击查看7500
附件1
项目经理无在建承诺书
————————(采购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 (项目名称)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或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致: (采购人)
我方已经详细阅读了 (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文件,充分了解了本项目的采购条件、项目情况、合同条款,并完全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及投标的各种经济风险责任。我方决定参加本项目投标,并做如下承诺:
一、我方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参加 (项目名称)项目的投标;
二、我方特此承诺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我方保证在本次投标中不出现虚假恶意投诉,决不利用投诉进行不正当竞争及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决不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否则,我方自愿被行政主管部门列入招标投标投诉“黑名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若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接受取消投标资格、记入信用档案、罚款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如已中标的,自动放弃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附件3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 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工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80000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80000 | 5000≤Z<80000 | 300≤Z<5000 | Z<300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20≤X<200 | 5≤X<20 | X<5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5000≤Y<40000 | 1000≤Y<5000 | Y<1000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50≤X<300 | 10≤X<5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3000≤Y<30000 | 200≤Y<3000 | Y<200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100≤X<200 | 20≤X<1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1000≤Y<30000 | 100≤Y<1000 | Y<100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2000≤Y<30000 | 100≤Y<2000 | Y<100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0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0 | 1000≤Y<100000 | 100≤Y<1000 | Y<100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1000≤Y<10000 | 50≤Y<1000 | Y<50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0 | 1000≤Y<200000 | 100≤Y<1000 | Y<1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0000 | 5000≤Z<10000 | 2000≤Z<5000 | Z<2000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5000 | 1000≤Y<5000 | 500≤Y<1000 | Y<500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20000 | 8000≤Z<120000 | 100≤Z<8000 | Z<100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