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诏安县2025-2027年公务用车定点 维修和保养服务类采购入围结果公告

诏安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诏安县2025-2027年公务用车定点 维修和保养服务类采购入围结果公告

发布于 2025-06-20
诏安****务部
联系人联系人1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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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引荐人脉可引荐人脉57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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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招中标信息历史招中标信息2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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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集项目概况

1、征集项目名称:**县2025-2027年公务用车定点 维修和保养服务类采购

2、征集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3、征集项目简介:****点击查看面向社会征集一定数量的车辆维保服务机构,开展2025年-2027****点击查看机关****点击查看中心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工作。本项目系采购在**县区。

二、征集人信息

1、征集人名称:****点击查看

2、联系人: 小赵

3、联系方式: 059****点击查看6946

4、联系地址: **省**市**县中**路109号

三、入围供应商信息

1、采购包号:1

(1)采购包名称:**县2025-2027年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和保养服务类采购

(2)入围供应商信息:

入围供应商名称:****点击查看

地址:****点击查看水厂隔壁

服务要求:

1
服务名称: 车辆维修服务内容

协议折扣率(%): 68

主要服务内容: 1.1、采购人向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购买公务车辆维修保养服务,涉及服务内容为:公务车辆的各类维修、更换各类零部件和零配件、定期保养、事故车辆施救等。 注:因公出差的车辆发生故障,需要紧急维修,无法到框架协议采购入围的维修企业维修的,可以按规定就地、就近维修;新能源车辆或在保修期内的车辆,可按规定到生产厂家指定的4S店进行维护保养;在框架协议采购入围的所有维修企业均因技术等条件原因无法维修的车辆,或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因条件所限无法在框架协议采购入围的维修企业中获取维修服务 的,采购人按规定程序报本单位相关部门和领导批准后可到未经框架协议采购入围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 1.2、入围供应商应在签订合同****点击查看停车场,经营场所需为**县范围。

服务标准: 1.1、采购人向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购买公务车辆维修保养服务,涉及服务内容为:公务车辆的各类维修、更换各类零部件和零配件、定期保养、事故车辆施救等。 注:因公出差的车辆发生故障,需要紧急维修,无法到框架协议采购入围的维修企业维修的,可以按规定就地、就近维修;新能源车辆或在保修期内的车辆,可按规定到生产厂家指定的4S店进行维护保养;在框架协议采购入围的所有维修企业均因技术等条件原因无法维修的车辆,或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因条件所限无法在框架协议采购入围的维修企业中获取维修服务 的,采购人按规定程序报本单位相关部门和领导批准后可到未经框架协议采购入围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 1.2、入围供应商应在签订合同****点击查看停车场,经营场所需为**县范围。

供应商响应内容: 我司完全响应服务内容条款:1.1、采购人向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购买公务车辆维修保养服务,涉及服务内容为:公务车辆的各类维修、更换各类零部件和零配件、定期保养、事故车辆施救等。 注:因公出差的车辆发生故障,需要紧急维修,无法到框架协议采购入围的维修企业维修的,可以按规定就地、就近维修;新能源车辆或在保修期内的车辆,可按规定到生产厂家指定的4S店进行维护保养;在框架协议采购入围的所有维修企业均因技术等条件原因无法维修的车辆,或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因条件所限无法在框架协议采购入围的维修企业中获取维修服务 的,采购人按规定程序报本单位相关部门和领导批准后可到未经框架协议采购入围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 1.2、入围供应商应在签订合同****点击查看停车场,经营场所需为**县范围。

2
服务名称: 服务标准

协议折扣率(%): 无需报价

主要服务内容: 2.1.1、入围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车辆维修保养行业相关管理规定承接维修保养服务,不得缺项漏项,保证维修质量。 2.1.2、入围供应商应提供详实完整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环保卫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2.1.3、入围供应商遇到维修任务繁重,节假日等特殊时期,应优先为的送修车提供维修服务。 2.1.4、入围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报修电话后**30分钟内予以响应派人赶到救援现场,并能提供上门维修服务。 2.1.5、入围供应商应提供详实完整的送修流程方案。 2.1.6、入围供应商受理各送修单位的公务用车维修业务时还须在**省公务用车信息综合管理系统(“两定一统”信息管理)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在该系统上实时更新送修单位的车辆维修相关数据,为送修单位建立车辆维修档案,档案内容应有送修单等,开展跟踪、提醒服务。需提供承诺函,否则视为无效投标。维修企业入围后,未通过省公车管理系统受理定点维修业 务和未上传维修相关数据的,经两次警告,仍拒不整改的,终止合同。 2.1.7、入围供应商提供的维修保养服务应符合现行国家、**省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并接****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的监督。 2.1.8、入围供应商从事维修保养服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1.9、不许挂靠修理以及先修后补单,不按规定出现差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2.1.10、汽车配件当服务对象要求旧件回收时,修理厂家应予配合,否则按未换件处理。 2.1.11入围供应商在维修保养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零部件、零配件、轮胎、机油、车漆等均应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原厂产品,不得使用“三无”产品,不得以次充好,以旧代新,质价不符,少修多报,乱收费、搞回扣等。违反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追回损失,取消其定点维修服务资格,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2.1.12、车辆维修、保养的操作和维护后的质量应符合DB/35T 164-2013《汽车维护工艺规范》和GB/T 18344-2016《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的要求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实行出厂合格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入围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维修、保养内容以及所签订的协议规定对车辆进行维修及保养,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三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采购方有权自行选择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无需另行支付维修费用。 2.1.13、事故及特殊项目修理,根据作业内容面议定时完工。 2.1.14、入围供应商须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维修期间出现丢失或损毁,应承担赔偿全部责任。 2.1.15、在维修过程中,应以修为主,换为辅。定点维修企业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或**维修时间,应及时通知。 2.1.16、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计算工时、费用、零配件价格,不得擅自提价、虚算工时和重复计算。 2.1.17、入围供应商应对本项目设立专项负责人,并提供专项负责人联系电话,明确该负责人须负责服务对象所有车辆送修任务的统筹工作,专项负责与服务对象的对接工作。 2.2、质量保修承诺 2.2.1、质量保修承诺:车辆大修后,须承诺保修时间为车辆维修交付用车单位后12个月或车辆行驶2.5万公里,车辆小修后,须保修时间为车辆维修交付用车单位后12个月或车辆行驶2万公里(先到为准)。 2.2.2、车辆维修配件质量保证期不少于一年(厂家或国家有更长质量保证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2.2.3、入围供应商承诺更换的轮胎保修期为10个月,并免费两次四轮定位。 2.2.4、入围供应商承诺启停电池保修期为24个月。 2.3、维修配套服务及承诺 2.3.1、中标人须建立微机管理手段,建立车辆档案,对维修/保养过的车辆详细登录具体细节,并注明维修、保养后的质保期,进行车辆跟踪服务,使车辆常年在良好状态下运行。 2.3.2、入围供应商应保存配件进货的所有财务凭证以利监督部门随时抽查。 2.3.3、入围供应商承诺365天,24小时为服务对象提供50公里内免费施救服务。 2.3.4、入围供应商要根据车辆的情况,随到随修,不无故拖延修理周期,一般故障立即排除,二级保养一般不超过24小时,整车大修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若整车做漆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3.5、采购单位因工作需要需紧急快速维修车辆,入围供应商应积极配合、加班加点、保质保量提供应急维修服务。 2.3.6、针对交通事故车辆,保险公司不能全赔支付的情况,维****点击查看公司应负责的理赔金额之外,维修差额部分按本项目规定价格计算办法进行最终结算。 2.3.7、消防设施配备完善,厂区有消防设施消防器材配备完善,有消防应急预案完善且合理。 2.3.8、提供免费检测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 2.3.9、定期保养:车辆每行驶5000公里或半年(先到为准),由中标人通知车主。

服务标准: 2.1.1、入围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车辆维修保养行业相关管理规定承接维修保养服务,不得缺项漏项,保证维修质量。 2.1.2、入围供应商应提供详实完整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环保卫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2.1.3、入围供应商遇到维修任务繁重,节假日等特殊时期,应优先为的送修车提供维修服务。 2.1.4、入围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报修电话后**30分钟内予以响应派人赶到救援现场,并能提供上门维修服务。 2.1.5、入围供应商应提供详实完整的送修流程方案。 2.1.6、入围供应商受理各送修单位的公务用车维修业务时还须在**省公务用车信息综合管理系统(“两定一统”信息管理)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在该系统上实时更新送修单位的车辆维修相关数据,为送修单位建立车辆维修档案,档案内容应有送修单等,开展跟踪、提醒服务。需提供承诺函,否则视为无效投标。维修企业入围后,未通过省公车管理系统受理定点维修业 务和未上传维修相关数据的,经两次警告,仍拒不整改的,终止合同。 2.1.7、入围供应商提供的维修保养服务应符合现行国家、**省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并接****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的监督。 2.1.8、入围供应商从事维修保养服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1.9、不许挂靠修理以及先修后补单,不按规定出现差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2.1.10、汽车配件当服务对象要求旧件回收时,修理厂家应予配合,否则按未换件处理。 2.1.11入围供应商在维修保养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零部件、零配件、轮胎、机油、车漆等均应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原厂产品,不得使用“三无”产品,不得以次充好,以旧代新,质价不符,少修多报,乱收费、搞回扣等。违反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追回损失,取消其定点维修服务资格,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2.1.12、车辆维修、保养的操作和维护后的质量应符合DB/35T 164-2013《汽车维护工艺规范》和GB/T 18344-2016《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的要求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实行出厂合格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入围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维修、保养内容以及所签订的协议规定对车辆进行维修及保养,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三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采购方有权自行选择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无需另行支付维修费用。 2.1.13、事故及特殊项目修理,根据作业内容面议定时完工。 2.1.14、入围供应商须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维修期间出现丢失或损毁,应承担赔偿全部责任。 2.1.15、在维修过程中,应以修为主,换为辅。定点维修企业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或**维修时间,应及时通知。 2.1.16、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计算工时、费用、零配件价格,不得擅自提价、虚算工时和重复计算。 2.1.17、入围供应商应对本项目设立专项负责人,并提供专项负责人联系电话,明确该负责人须负责服务对象所有车辆送修任务的统筹工作,专项负责与服务对象的对接工作。 2.2、质量保修承诺 2.2.1、质量保修承诺:车辆大修后,须承诺保修时间为车辆维修交付用车单位后12个月或车辆行驶2.5万公里,车辆小修后,须保修时间为车辆维修交付用车单位后12个月或车辆行驶2万公里(先到为准)。 2.2.2、车辆维修配件质量保证期不少于一年(厂家或国家有更长质量保证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2.2.3、入围供应商承诺更换的轮胎保修期为10个月,并免费两次四轮定位。 2.2.4、入围供应商承诺启停电池保修期为24个月。 2.3、维修配套服务及承诺 2.3.1、中标人须建立微机管理手段,建立车辆档案,对维修/保养过的车辆详细登录具体细节,并注明维修、保养后的质保期,进行车辆跟踪服务,使车辆常年在良好状态下运行。 2.3.2、入围供应商应保存配件进货的所有财务凭证以利监督部门随时抽查。 2.3.3、入围供应商承诺365天,24小时为服务对象提供50公里内免费施救服务。 2.3.4、入围供应商要根据车辆的情况,随到随修,不无故拖延修理周期,一般故障立即排除,二级保养一般不超过24小时,整车大修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若整车做漆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3.5、采购单位因工作需要需紧急快速维修车辆,入围供应商应积极配合、加班加点、保质保量提供应急维修服务。 2.3.6、针对交通事故车辆,保险公司不能全赔支付的情况,维****点击查看公司应负责的理赔金额之外,维修差额部分按本项目规定价格计算办法进行最终结算。 2.3.7、消防设施配备完善,厂区有消防设施消防器材配备完善,有消防应急预案完善且合理。 2.3.8、提供免费检测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 2.3.9、定期保养:车辆每行驶5000公里或半年(先到为准),由中标人通知车主。

供应商响应内容: 我司完全响应服务内容:2.1.1入围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车辆维修保养行业相关管理规定承接维修保养服务,不得缺项漏项,保证维修质量。 2.1.2入围供应商应提供详实完整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环保卫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2.1.3入围供应商遇到维修任务繁重,节假日等特殊时期,应优先为的送修车提供维修服务。 2.1.4入围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报修电话后**30分钟内予以响应派人赶到救援现场,并能提供上门维修服务。 2.1.5入围供应商应提供详实完整的送修流程方案。 2.1.6入围供应商受理各送修单位的公务用车维修业务时还须在**省公务用车信息综合管理系统(“两定一统”信息管理)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在该系统上实时更新送修单位的车辆维修相关数据,为送修单位建立车辆维修档案,档案内容应有送修单等,开展跟踪、提醒服务。需提供承诺函,否则视为无效投标。维修企业入围后,未通过省公车管理系统受理定点维修业 务和未上传维修相关数据的,经两次警告,仍拒不整改的,终止合同。 2.1.7入围供应商提供的维修保养服务应符合现行国家、**省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并接****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的监督。 2.1.8入围供应商从事维修保养服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1.9不许挂靠修理以及先修后补单,不按规定出现差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2.1.10汽车配件当服务对象要求旧件回收时,修理厂家应予配合,否则按未换件处理。 2.1.11入围供应商在维修保养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零部件、零配件、轮胎、机油、车漆等均应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原厂产品,不得使用“三无”产品,不得以次充好,以旧代新,质价不符,少修多报,乱收费、搞回扣等。违反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追回损失,取消其定点维修服务资格,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2.1.12、车辆维修、保养的操作和维护后的质量应符合DB/35T 164-2013《汽车维护工艺规范》和GB/T 18344-2016《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的要求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实行出厂合格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入围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维修、保养内容以及所签订的协议规定对车辆进行维修及保养,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三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采购方有权自行选择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无需另行支付维修费用。 2.1.13、事故及特殊项目修理,根据作业内容面议定时完工。 2.1.14、入围供应商须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维修期间出现丢失或损毁,应承担赔偿全部责任。 2.1.15在维修过程中,应以修为主,换为辅。定点维修企业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或**维修时间,应及时通知。 2.1.16、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计算工时、费用、零配件价格,不得擅自提价、虚算工时和重复计算。 2.1.17入围供应商应对本项目设立专项负责人,并提供专项负责人联系电话,明确该负责人须负责服务对象所有车辆送修任务的统筹工作,专项负责与服务对象的对接工作。 2.2、质量保修承诺 2.2.1、质量保修承诺:车辆大修后,须承诺保修时间为车辆维修交付用车单位后12个月或车辆行驶2.5万公里,车辆小修后,须保修时间为车辆维修交付用车单位后12个月或车辆行驶2万公里(先到为准)。 2.2.2、车辆维修配件质量保证期不少于一年(厂家或国家有更长质量保证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2.2.3、入围供应商承诺更换的轮胎保修期为10个月,并免费两次四轮定位。 2.2.4、入围供应商承诺启停电池保修期为24个月。 2.3、维修配套服务及承诺 2.3.1、中标人须建立微机管理手段,建立车辆档案,对维修/保养过的车辆详细登录具体细节,并注明维修、保养后的质保期,进行车辆跟踪服务,使车辆常年在良好状态下运行。 2.3.2、入围供应商应保存配件进货的所有财务凭证以利监督部门随时抽查。 2.3.3、入围供应商承诺365天,24小时为服务对象提供50公里内免费施救服务。 2.3.4、入围供应商要根据车辆的情况,随到随修,不无故拖延修理周期,一般故障立即排除,二级保养一般不超过24小时,整车大修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若整车做漆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3.5、采购单位因工作需要需紧急快速维修车辆,入围供应商应积极配合、加班加点、保质保量提供应急维修服务。 2.3.6、针对交通事故车辆,保险公司不能全赔支付的情况,维****点击查看公司应负责的理赔金额之外,维修差额部分按本项目规定价格计算办法进行最终结算。 2.3.7、消防设施配备完善,厂区有消防设施消防器材配备完善,有消防应急预案完善且合理。 2.3.8、提供免费检测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 2.3.9、定期保养:车辆每行驶5000公里或半年(先到为准),由中标人通知车主

3
服务名称: 报价要求

协议折扣率(%): 无需报价

主要服务内容: 1、人工费报价,报一个统一的折扣率(最高控制价:85%),; 2、施救费: ①市区一定范围内施救一律免费,****点击查看中心,参照地点和公里数,免费范围不少于50公里。 ②免费范围外,每公里施救费用,拖车施救单价不高于1.5元,吊车施救单价不高于3元,超过此范围则认定为无效投标。 3、****点击查看修理厂) 维修材料由中标的维修企业提供的,保修责任由维修企业承担;维修材料费等于材料的进货价(配件必须开具国家正式发票)加材料管理费。维修材料管理费加成比例不高于2%; 维修材料由车辆单位提供的,只计工时费,不加收材料管理费。若维修出现问题,需区分责任,若因车辆单位提供的材料问题由车辆单位承担责任,若因维修企业维修技术等问题由维修企业承担责任。

服务标准: 1、人工费报价,报一个统一的折扣率(最高控制价:85%),; 2、施救费: ①市区一定范围内施救一律免费,****点击查看中心,参照地点和公里数,免费范围不少于50公里。 ②免费范围外,每公里施救费用,拖车施救单价不高于1.5元,吊车施救单价不高于3元,超过此范围则认定为无效投标。 3、****点击查看修理厂) 维修材料由中标的维修企业提供的,保修责任由维修企业承担;维修材料费等于材料的进货价(配件必须开具国家正式发票)加材料管理费。维修材料管理费加成比例不高于2%; 维修材料由车辆单位提供的,只计工时费,不加收材料管理费。若维修出现问题,需区分责任,若因车辆单位提供的材料问题由车辆单位承担责任,若因维修企业维修技术等问题由维修企业承担责任。

供应商响应内容: 我司完全响应服务内容条款:1、人工费报价,报一个统一的折扣率(最高控制价:85%),; 2、施救费: ①市区一定范围内施救一律免费,****点击查看中心,参照地点和公里数,免费范围不少于50公里。 ②免费范围外,每公里施救费用,拖车施救单价不高于1.5元,吊车施救单价不高于3元,超过此范围则认定为无效投标。 3、****点击查看修理厂) 维修材料由中标的维修企业提供的,保修责任由维修企业承担;维修材料费等于材料的进货价(配件必须开具国家正式发票)加材料管理费。维修材料管理费加成比例不高于2%; 维修材料由车辆单位提供的,只计工时费,不加收材料管理费。若维修出现问题,需区分责任,若因车辆单位提供的材料问题由车辆单位承担责任,若因维修企业维修技术等问题由维修企业承担责任。

4
服务名称: 违约责任

协议折扣率(%): 无需报价

主要服务内容: 因入围供应商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的,视为入围供应商违约。 1.1★ 违约责任 对服务对象造成的损失的,入围供应商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2、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入围供应商违约: 1.2.1、签定合同后,入围供应商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的; 1.2.2、入围供应商逾期履行合同的,逾期一次,予以警告,逾期两次取消定点资格; 1.2.3、入围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 1.2.4、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入围供应商要求解除合同的; 1.3、入围供应商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服务对象有权取消定点资格。 1.4、因入围供应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服务对象有权保留更换成交供应商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5、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服务对象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全事故或特**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招标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招标人或服务对象均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给服务对象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6、在明确违约责任后,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赔偿金等。 1.7、本征集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时,由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双方协商订立。 1.8、本项目不允许入围供应商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主体、非主体、关键性工作、非关键性工作进行转包、分包,如有发现,服务对象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且视为入围供应商违约,入围供应商违约对服务对象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9、凡因成交供应商修理质量,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经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由第三方权威部门认定后,要由成交供应商赔偿采购人的全部损失。若成交供应商不予赔偿采购人损失,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双方**协商未果,可追究成交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1.10、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采购人查实后,将依照与成交供应商签订的定点维修合同及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或作出终止合同、取消定点维修资格等处理,由此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负责赔偿: 1.10.1、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采购人车辆保养、维修业务的,拒绝承接一次罚款1000元,拒绝承接两次的罚款5000元,拒绝承接三次的,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负责赔偿; 1.10.2、不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或使用劣质维修材料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1.10.3、采购人在服务期内有权对车辆维修市场价进行调研,若发现成交供应商的配品配件价格高于市场合理价的,第一次发现罚款1000元,第二次发现罚款5000元,第三次发现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 交供应商还应负责赔偿; 1.10.4、采购人发现成交供应商提供的维修项目与实际维修项目不符的,第一次发现罚款1000元,第二次发现罚款5000元,第三次发现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负责赔偿。车辆维修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1.10.5、入围供应商将自己的定点资格转让给其他无定点维修资格的维修企业的; 1.10.6、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问题拒绝免费返修的; 1.10.7、未经服务单位同意,擅自将车辆转厂外修的,或者将车辆开离定点维 修厂区的; 1.10.8、维修企业不能将有关资料完整保存的; 1.10.9、服务态度极差,造成恶劣影响的; 1.10.10、服务期内被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确因入围供应商责任)。 1.10.11、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行为。 1.11、因费用结算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

服务标准: 因入围供应商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的,视为入围供应商违约。 1.1★ 违约责任 对服务对象造成的损失的,入围供应商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2、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入围供应商违约: 1.2.1、签定合同后,入围供应商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的; 1.2.2、入围供应商逾期履行合同的,逾期一次,予以警告,逾期两次取消定点资格; 1.2.3、入围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 1.2.4、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入围供应商要求解除合同的; 1.3、入围供应商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服务对象有权取消定点资格。 1.4、因入围供应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服务对象有权保留更换成交供应商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5、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服务对象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全事故或特**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招标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招标人或服务对象均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给服务对象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6、在明确违约责任后,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赔偿金等。 1.7、本征集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时,由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双方协商订立。 1.8、本项目不允许入围供应商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主体、非主体、关键性工作、非关键性工作进行转包、分包,如有发现,服务对象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且视为入围供应商违约,入围供应商违约对服务对象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9、凡因成交供应商修理质量,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经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由第三方权威部门认定后,要由成交供应商赔偿采购人的全部损失。若成交供应商不予赔偿采购人损失,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双方**协商未果,可追究成交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1.10、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采购人查实后,将依照与成交供应商签订的定点维修合同及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或作出终止合同、取消定点维修资格等处理,由此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负责赔偿: 1.10.1、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采购人车辆保养、维修业务的,拒绝承接一次罚款1000元,拒绝承接两次的罚款5000元,拒绝承接三次的,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负责赔偿; 1.10.2、不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或使用劣质维修材料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1.10.3、采购人在服务期内有权对车辆维修市场价进行调研,若发现成交供应商的配品配件价格高于市场合理价的,第一次发现罚款1000元,第二次发现罚款5000元,第三次发现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 交供应商还应负责赔偿; 1.10.4、采购人发现成交供应商提供的维修项目与实际维修项目不符的,第一次发现罚款1000元,第二次发现罚款5000元,第三次发现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负责赔偿。车辆维修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1.10.5、入围供应商将自己的定点资格转让给其他无定点维修资格的维修企业的; 1.10.6、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问题拒绝免费返修的; 1.10.7、未经服务单位同意,擅自将车辆转厂外修的,或者将车辆开离定点维 修厂区的; 1.10.8、维修企业不能将有关资料完整保存的; 1.10.9、服务态度极差,造成恶劣影响的; 1.10.10、服务期内被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确因入围供应商责任)。 1.10.11、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行为。 1.11、因费用结算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

供应商响应内容: 我司完全响应服务内容条款:因入围供应商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的,视为入围供应商违约。 1.1★ 违约责任 对服务对象造成的损失的,入围供应商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2、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入围供应商违约: 1.2.1、签定合同后,入围供应商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的; 1.2.2、入围供应商逾期履行合同的,逾期一次,予以警告,逾期两次取消定点资格; 1.2.3、入围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 1.2.4、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入围供应商要求解除合同的; 1.3、入围供应商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服务对象有权取消定点资格。 1.4、因入围供应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服务对象有权保留更换成交供应商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5、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服务对象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全事故或特**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招标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招标人或服务对象均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给服务对象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6、在明确违约责任后,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赔偿金等。 1.7、本征集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时,由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双方协商订立。 1.8、本项目不允许入围供应商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主体、非主体、关键性工作、非关键性工作进行转包、分包,如有发现,服务对象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且视为入围供应商违约,入围供应商违约对服务对象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9、凡因成交供应商修理质量,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经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由第三方权威部门认定后,要由成交供应商赔偿采购人的全部损失。若成交供应商不予赔偿采购人损失,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双方**协商未果,可追究成交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1.10、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采购人查实后,将依照与成交供应商签订的定点维修合同及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或作出终止合同、取消定点维修资格等处理,由此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负责赔偿: 1.10.1、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采购人车辆保养、维修业务的,拒绝承接一次罚款1000元,拒绝承接两次的罚款5000元,拒绝承接三次的,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负责赔偿; 1.10.2、不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或使用劣质维修材料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1.10.3、采购人在服务期内有权对车辆维修市场价进行调研,若发现成交供应商的配品配件价格高于市场合理价的,第一次发现罚款1000元,第二次发现罚款5000元,第三次发现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 交供应商还应负责赔偿; 1.10.4、采购人发现成交供应商提供的维修项目与实际维修项目不符的,第一次发现罚款1000元,第二次发现罚款5000元,第三次发现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负责赔偿。车辆维修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1.10.5、入围供应商将自己的定点资格转让给其他无定点维修资格的维修企业的; 1.10.6、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问题拒绝免费返修的; 1.10.7、未经服务单位同意,擅自将车辆转厂外修的,或者将车辆开离定点维 修厂区的; 1.10.8、维修企业不能将有关资料完整保存的; 1.10.9、服务态度极差,造成恶劣影响的; 1.10.10、服务期内被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确因入围供应商责任)。 1.10.11、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行为。 1.11、因费用结算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

四、框架协议的期限

本框架协议有效截止日期为2027年06月10日

征集人:****点击查看
2025年06月20日
项目情报
基本情况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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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近五年消防类项目共招标过 1 次; 共合作消防供应商 1
上次中标企业上次中标企业: 诏安****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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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业务: 消防设备, 中标 1次, 占比 100.0%
重点地区: 福建, 中标 1次, 占比 100.0%
中标业绩: 上一年中标 0 次, 中标金额 0.0
潜在竞争对手潜在竞争对手: 共 0 个, 其中与甲方合作关系紧密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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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目暂未找到相关数据,中标机会更大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