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射线专用检测仪器采购项目意向公开(第二次)(2025-JQ34-W1027)(第1包)

医用射线专用检测仪器采购项目意向公开(第二次)(2025-JQ34-W1027)(第1包)

项目所在地:**省

医用射线专用检测仪器采购项目意向公开

我方就该项目进行意向公开,欢迎广大供应商提出意见建议并参与采购活动。如对该项目公示内容存有意见,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后于公示截止时间前发送到邮箱。(无须报名)

一、项目名称:医用射线专用检测仪器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三、项目概况: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预算单价(万元)

预算总价(万元)

分包情况

1

辐射剂量检测报警设备

1

75

75

第1包

2

晨检仪

1

35

35

3

表面沾污仪

2

0.7

1.4

4

放射性薄层扫描仪

1

20

20

合计

5

131.4

详细参数要求见附件1。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控股企业(外资控股企业,是指中国境外的股东出资****点击查看公司股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点击查看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本项目特定资质:

1.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生产备案凭证;投标人为代理商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代理商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代理商提供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所投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的无需提供,但须提供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2.所投产品为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CFDA认证),所投产品为一类医疗器械提供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所投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的无需提供,但须提供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七)进口设备须提供外生产商或者其**(大区)总代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授权链完整)。授权书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书写,但必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文。产品销售商(代理商)出具的代理授权书无效。授权书须在授权书上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港澳台资企业或港澳台资控股企业和国内生产的外品牌设备视为进口设备)。

五、交货地点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六、意见反馈

1.如有任何意见建议,须在公示期内以电子邮件方式递交我方(附件2)。递交要求:

(1)邮件主题:xx采购项目xx公司反馈资料;

(2)邮件内容:列明公司名称、授权代表姓名及联系方式;

(3)邮件附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意见建议反馈表》(见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制作成1个PDF格式文件,文件名称与主题一致,发送至邮箱****点击查看@qq.com。

2.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它潜在供应商。反馈材料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为提升意见建议采信程度,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对于项目关键设备技术参数需求不满足三个品牌产品或三家供应商的,需求个别条款的描述具有倾向性或排斥性的,当事人应明确指出可能涉及的品牌或供应商。

4.对于本项目的供应商资格要求,有国家强制要求但未写明的,当事人可以明确指出并提供依据材料。

5.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我方进一步论证完善需求的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方也不作书面回复。采购需求、资格条件等相关要求最终以本项目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七、参与意向

如有参与意向,须在公示期内以电子邮件方式递交我方(附件3)。填写《采购需求调研表》,并加盖公章,制作成PDF格式文件,发送至邮箱****点击查看@qq.com。

本次调研仅为采购需求形成前的市场信息收集,不属于招标或询价程序,不涉及任何投标承诺或价格谈判。贵司反馈信息不会作为后续招标评审依据。如涉及商业机密信息,请自行脱敏处理

八、公示期限

2025年8月28日至2025年9月12日

九、需求单位联系方式

联系人:蒋助理

电 话:0931-****点击查看647

附件(6)
附件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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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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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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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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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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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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