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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点击查看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决定组织对“****点击查看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家技术服务”进行比选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的方式诚邀具备承担本项目能力的中介机构参与本项目的比选。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点击查看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家技术服务。
(二)服务期限
2026年9月1日至2028年8月31日。
(三)服务内容
1.安全隐患排查:根据《****点击查看办公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安监总厅﹝2014﹞73号),****点击查看煤矿山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依靠专家查隐患促整改工作制度>
2.应急救援: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根据相关事故初报情况,组织专家赴现场参与事故救援。
3.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点击查看监察局****点击查看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矿安〔2024〕70号)、《****点击查看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44号)等法律法规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查。注: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点击查看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地形地貌、工业场地、周边环境等现场情况进行踏勘,并形成踏勘报告。
(四)服务要求
1.安全隐患排查:需3名专家,专业为采矿、地质、机电、岩土、安全等专业,并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若中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点击查看煤矿山专家库专家参与。
2.应急救援: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根据事故情况,需3名专家,专业为采矿、地质、机电、岩土、安全等专业,并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若中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点击查看煤矿山专家库专家参与。
3.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设计年产100万吨(不含本数)以下或者设计边坡高度150米(不含本数)以下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含矿山附属选矿厂及排土场)审查专家应当不少于5人、且应含采矿、地质、机电、岩土、安全等专业;坑探工程(含生产探矿)安全专篇审查专家应当不少于5人、且应含采矿、地质、机电、岩土、安全等专业;中型、小型独立选矿厂审查专家应当不少于5人、且应含采矿、地质、选矿/矿物加工工程 、安全等专业。若中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点击查看煤矿山专家库专家参与。
4.中介机构派往本项目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必须为提供服务的专家,原则上不得替换,若有特殊原因,需取得****点击查看同意。
5.中介机构编制的资料及形成的报告等必须符合****点击查看要求,若不符合要求,中介机构应予以修改,直至达到****点击查看的要求为止。
(五)服务费用
服务费用按照开展服务座数或者次数计,专家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由服务机构承担,具体分为:
1.安全隐患排查:按照开展检查露天矿山(元/座)、地下矿山(元/座)和尾矿库(元/座)计;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现场踏勘:按开展审查及踏勘的座次计(元/座);
3.应急救援:按开展救援的次数计(元/次)。
二、中介机构资格要求
(一)符合《****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中介机构具体资格条件要求
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许可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
(三)所提供的服务国家如有强制性要求的,必须符合要求。
三、比选资料投递
(一)参选资料投递截止时间:2026年8月28日下午17:30。
(二)投递地址:****点击查看****点击查看办公室。
(三)投递要求:递交密封纸质版材料,需装订并加盖骑缝章或材料每页加盖公章后胶装密封。
(四)投递资料内容
1.公****点击查看公司名称、性质、成立时间、注册资金、规模、主营业务,专业技术力量的介绍,曾获荣誉情况,其他优势等);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
4.单位相关资质证明资料(营业执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商业信誉证明,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或者财务审计报告,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等);
5.承接过同类项目或相关项目的资料;
6.项目实施方案;
7.项目负责人、项目小组成员基本情况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8.项目报价(根据采购需求,细化报价)。
9.其他补充资料(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补充)。
四、比选规则
****点击查看成立比选评审组,根据评审组评审意见确定比选结果。
五、其他事项
(一)应商提交的所有文件和材料需真实、有效,若发现弄虚作假、串通报价等违规行为,将取消其参与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二)采购单位对本次采购活动拥有最终解释权,若因政策调整或单位工作安排变化,有权取消本次采购活动,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采 购 人:****点击查看
地 址:**市**区**大道茶花印象2幢19楼1915室
联 系 人:汪朝贵、吴雅梅
联系电话:0870-****点击查看162、138****点击查看1429、159****点击查看8891
邮 箱:****点击查看@163.com。
****点击查看
2026年8月21日
来源|****点击查看行政审批科
编辑|吕娜
责编|杨鹏仕
编审|陈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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