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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塘横片区水质净化厂项目-****点击查看泵站工程和厂外配套管道工程监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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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塘横片区水质净化厂项目-****点击查看泵站工程和厂外配套管道工程监理评标公示 |
正常 |
2025-09-12 17:30:00 |
2025-09-17 17:30:00 |
2025-09-12 17:16:51 |
投资项目代码 | ****点击查看 | |||||||||||||||||||||||
投资项目名称 | 大亚湾塘横片区水质净化厂项目 | |||||||||||||||||||||||
招标项目名称 | 大亚湾塘横片区水质净化厂项目-****点击查看泵站工程和厂外配套管道工程监理 | |||||||||||||||||||||||
标段(包)名称 | / | |||||||||||||||||||||||
公示名称 | 大亚湾塘横片区水质净化厂项目-****点击查看泵站工程和厂外配套管道工程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 |||||||||||||||||||||||
开标日期 | 2025年9月11日 | |||||||||||||||||||||||
评标情况 | 一、评标情况: (一)评标时间:2025年9月11日 (二)评标地点:****点击查看交易中心****点击查看中心3号评标室 ****点击查看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分别是1位招标人评委代表以及4位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 (四)评标办法:定量评审,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 (五)参与评标环节的投标单位有7家,分别是: 1、****点击查看**公司; 2、****点击查看**公司; 3、**元丰****点击查看公司; 4、****点击查看**公司; 5、**经济****点击查看公司; 6、**志宏****点击查看公司; 7、****点击查看。 (六)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对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 1、特征码检查:按照《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全面启用投标文件特征码检测功能的通知》(惠公易函〔2020〕78号)要求,评标委员会借****点击查看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对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特征码检查;7家投标单位通过特征码检查。 2、初步评审不通过情况:**元丰****点击查看公司监理服务期限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项规定。 4、初步评审结果:6家投标单位通过初步评审,分别是****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经济****点击查看公司、**志宏****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 (七)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各自独立根据评标办法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八)废标情况:**元丰****点击查看公司监理服务期限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项规定,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九)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规定的条款进行打分,经评审并推荐以下五位定标候选人:
二、定标情况: (一)定标时间:2025年9月11日 (二)定标地点:****点击查看交易中心****点击查看中心3号评标室 ****点击查看委员会组成:5人,由招标人按相关规定组建。 (四)定标方法:票决定标法。 (五)定标结果: 第一中标候选人:****点击查看; 第二中标候选人:**志宏****点击查看公司; 第三中标候选人:****点击查看**公司。 |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点击查看 | |||||||||||||||||||||||
投标报价 | 16.00%(下浮率) | |||||||||||||||||||||||
质量标准 | 执行国家、省或行业现行的工程建设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须达到合格标准。 | 监理服务 期限 | 施工工期为210日历天。本工程监理服务期限从本工程施工准备阶段起,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 | |||||||||||||||||||||
总监理工程师 | 李俊 | 资质资格 (证书编号) |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注册监理工程师 ****点击查看7161 | |||||||||||||||||||||
业绩 | / | |||||||||||||||||||||||
资格能力条件 | 资格情况 | ****点击查看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监理企业。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该投标人已在**市建筑业信用信息平台办理并通过信用信息录入,拟派驻本工程的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市建筑业信用信息平台录入的对应岗位人员。 | ||||||||||||||||||||||
业绩情况 | 1、**四路(塘横大道-新荷大道段)市政工程监理; 2、中兴二路(中兴北路至中兴南路段)工程监理; 3、**省****点击查看**开发区恒力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理。 |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志宏****点击查看公司 | |||||||||||||||||||||||
投标报价 | 15.33%(下浮率) | |||||||||||||||||||||||
质量标准 | 执行国家、省或行业现行的工程建设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须达到合格标准。 | 监理服务 期限 | 施工工期为210日历天。本工程监理服务期限从本工程施工准备阶段起,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 | |||||||||||||||||||||
总监理工程师 | 张为群 | 资质资格 (证书编号) |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注册监理工程师 ****点击查看4533 | |||||||||||||||||||||
业绩 | / | |||||||||||||||||||||||
资格能力条件 | 资格情况 | **志宏****点击查看公司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监理企业。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具有**工程师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自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起算,以发证日期为准)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应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该投标人已在**市建筑业信用信息平台办理并通过信用信息录入,拟派驻本工程的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市建筑业信用信息平台录入的对应岗位人员。 | ||||||||||||||||||||||
业绩情况 | 1、**区新圩镇2023年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程项目(监理); 2、东江****点击查看工业园四期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区亚来路(岭湖路-三联路)建设工程。 | |||||||||||||||||||||||
第三中标候选人 | ****点击查看**公司 | |||||||||||||||||||||||
投标报价 | 15.35%(下浮率) | |||||||||||||||||||||||
质量标准 | 执行国家、省或行业现行的工程建设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须达到合格标准。 | 监理服务 期限 | 施工工期为210日历天。本工程监理服务期限从本工程施工准备阶段起,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 | |||||||||||||||||||||
总监理工程师 | 刘东 | 资质资格 (证书编号) |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注册监理工程师 ****点击查看1998 | |||||||||||||||||||||
业绩 | / | |||||||||||||||||||||||
资格能力条件 | 资格情况 | ****点击查看**公司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监理企业。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具有给水排水施工工程师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自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起算,以发证日期为准)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应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该投标人已在**市建筑业信用信息平台办理并通过信用信息录入,拟派驻本工程的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市建筑业信用信息平台录入的对应岗位人员。 | ||||||||||||||||||||||
业绩情况 | 1、**大道南段市政工程; 2、中韩(**)产业园起步区**首批市政工程-军民路(监理); 3、****点击查看工业园三期道路提升改造工程。 | |||||||||||||||||||||||
异议受理部门 | ****点击查看 | 联系地址 | **大亚湾澳头中兴北路368****点击查看花园 5栋46号 | |||||||||||||||||||||
异议受理部门 联系人 | 林工 | 联系电话 | 0752-****点击查看576 | |||||||||||||||||||||
招标投标监督 部门 | 惠****点击查看开发区管理委员****点击查看执法局 | 联系电话 | 0752-****点击查看830 | |||||||||||||||||||||
联系地址 | 惠****点击查看开发区中兴五路 | |||||||||||||||||||||||
公示开始 时间 | 2025年9月12日 | 公示结束 日期 | 2025年9月17日 | |||||||||||||||||||||
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等规定,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如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2013年4月修订)的规定,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名提交投诉材料。具体操作流程为进入“建设工程招投标业务系统”-“服务评价”-“项目质疑投诉”进行编辑投诉内容并上传。(业务咨询电话:0752-****点击查看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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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