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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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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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招中标信息历史招中标信息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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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关系 基本编码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1 ****点击查看 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17日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 ****点击查看
2 000****点击查看3700Y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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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00****点击查看37012 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条。 ****点击查看
4 000****点击查看37013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条。 ****点击查看
5 000****点击查看37015 ****点击查看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条。 ****点击查看
6 000****点击查看37016 (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点击查看**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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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000****点击查看37018 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或跨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点击查看**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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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000****点击查看39000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011年修订)第六条第一款。 ****点击查看
9 000****点击查看45000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点击查看
10 000****点击查看4600Y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点击查看
11 000****点击查看46002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点击查看
12 ****点击查看06006W00 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点击查看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点击查看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点击查看
13 ****点击查看06010W00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7号,由中华人民**国第十一届****点击查看**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点击查看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点击查看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点击查看
14 ****点击查看06011W00 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点击查看地震局令第7号)第十三条 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点击查看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点击查看
15 ****点击查看06013W00 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7号,由中华人民**国第十一届****点击查看**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点击查看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点击查看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点击查看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点击查看
16 ****点击查看06017W00 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点击查看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点击查看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点击查看
17 ****点击查看06018W00 对侵占、毁损、拆除、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7号,由中华人民**国第十一届****点击查看**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点击查看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点击查看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点击查看
18 ****点击查看25001W00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资格证外,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资格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格证。 ****点击查看
19 ****点击查看70001W00 对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13〕第65号)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点击查看
20 ****点击查看70002W00 对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13〕第65号)第二十五条 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 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自购买或者销售之日起3日内****点击查看监管局备案。 ****点击查看
21 ****点击查看70003W00 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2009〕第18号)第四十二条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点击查看
22 ****点击查看70004W00 对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2009〕第18号)第四十三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点击查看
23 ****点击查看70005W00 对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2009〕第18号)第四十四条 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点击查看
24 ****点击查看70006W0Y 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11〕第36号)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审批通过或者颁发有关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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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点击查看70006W01 对食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点击查看总局令〔2015〕第80号)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2.《****点击查看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5月29日发布,2015年7月1日实施)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点击查看总局对涉及劳动防护用品、矿山救护队资质、安全培训、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食品生产企业、中介服务组织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等方面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
一、对2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废止《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005 年 7 月 22 日 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第1号发布)。
(二)废止《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2005 年 8 月 23 日 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第2号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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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点击查看70007W00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点击查看
27 ****点击查看70008W00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的批准擅自进行变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11〕第38号)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点击查看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点击查看
28 ****点击查看70009W00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尾矿库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尾矿库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尾矿库管理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 应急预案未按规定报备案和演练;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做好作业计划的编制、运行、保存工作;尾矿库管理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尾矿库出现重大险情,生产经营单位或尾矿库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报告和抢险;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经批准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尾矿库管理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11〕第38号)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点击查看
29 ****点击查看70010W00 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15〕第78号)第二十八条 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点击查看
30 ****点击查看70011W0Y 安全培训机构违反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2015〕第80号)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点击查看
31 ****点击查看70011W01 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2015〕第80号)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点击查看
32 ****点击查看70011W02 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2015〕第80号)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点击查看
33 ****点击查看70011W03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2015〕第80号)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点击查看
34 ****点击查看70011W04 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2015〕第80号)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点击查看
35 ****点击查看70012W00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2013〕第645号)第六十一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点击查看
36 ****点击查看70013W00 地质勘探单位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15〕第78号)第二十六条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点击查看
37 ****点击查看70014W00 非煤矿矿山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令〔2004〕第18号)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点击查看
38 ****点击查看70015W00 对冶金企业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点击查看
39 ****点击查看70016W00 煤矿企业未达到规定的煤炭**回采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煤炭法》 第二十九条 开采****点击查看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回采率。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开采煤炭****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回采率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的回采率的,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点击查看
40 ****点击查看70017W00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点击查看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点击查看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2.《中华人民**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号)第五十二条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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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点击查看70018W00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点击查看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六条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点击查看
42 ****点击查看70019W00 对煤矿企业未为每位职****点击查看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的处罚 行政处罚 《****点击查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免****点击查看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点击查看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点击查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点击查看
43 ****点击查看70020W00 未经批准或者****点击查看煤矿采****点击查看煤矿安全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煤炭法》 第六十二条 何单****点击查看煤矿采区范****点击查看煤矿安全的作业时,****点击查看煤矿企业同意,****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点击查看煤矿安全作业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点击查看
44 ****点击查看70021W00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有关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点击查看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点击查看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点击查看
45 ****点击查看70022W00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办理变更、违反销售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12〕第54号)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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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点击查看70023W00 对放炮母线不绝缘,未分别挂在巷道两侧,或未挂在电缆下端0.3米处以下,未避开运输和电器设备,未扭结成短路,随用随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三百三十四条 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炸药和电雷管在同一列车内运输时,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者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
(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当铺有胶皮或者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置1层爆炸物品箱.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运输炸药、电雷管的矿车或者车厢必须有专门的警示标识.
(三)爆炸物品必须由井下爆炸物品库负责人或者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专人护送.跟车工、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当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四)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五)装有爆炸物品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井下采用无轨胶轮车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按照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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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点击查看70024W00 对用人车运送人员时,违章操作、超员乘坐、超速提升;用人车运送人员时,保护装置、信号装置不完善或者损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煤矿安全规程》( 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三百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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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点击查看70025W00 对未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做好防治水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 〔2009〕28号)第一百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二百五十六条 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上消防材料库应当设在井口附近,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
(二)井下消防材料库应当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者主要运输大巷中,并装备消防车辆.
(三)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消防材料和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消防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 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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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点击查看70026W00 对违章指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六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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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点击查看70027W00 对地面积水区、塌陷区对矿井造成威胁,未进行治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当符合表5要求。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者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以按表5规定执行.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5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表5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s. ****点击查看
51 ****点击查看70028W0Y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等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 ****点击查看
52 ****点击查看70028W01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点击查看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点击查看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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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点击查看70028W02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 ****点击查看
54 ****点击查看70029W0Y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等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 ****点击查看
55 ****点击查看70029W01 对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2013〕第645号)第八十条第四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点击查看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点击查看
56 ****点击查看70029W02 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13〕第65号)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点击查看监管局备案的; (八)仓储设施**、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点击查看
57 ****点击查看70029W03 对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或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或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13〕第65号)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点击查看监管局备案的; (八)仓储设施**、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三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点击查看
58 ****点击查看70029W04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或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13〕第65号)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点击查看监管局备案的; (八)仓储设施**、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三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点击查看
59 ****点击查看70029W05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 ****点击查看
60 ****点击查看70029W06 批发公司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三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13〕65号)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点击查看监管局备案的; (八)仓储设施**、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三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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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点击查看70029W07 批发公司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13〕第65号)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点击查看监管局备案的;
(八)仓储设施**、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三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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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点击查看70030W00 对未按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等违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点击查看总局令40号)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 ****点击查看
63 ****点击查看70031W0Y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8月23****点击查看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点击查看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三十三条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实施。 " ****点击查看
64 ****点击查看70031W01 非煤矿山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13〕62号)第三十三条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点击查看
65 ****点击查看70032W00 ****点击查看采石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点击查看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令第19号)第三十七条 ****点击查看
66 ****点击查看70033W00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点击查看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三条 ****点击查看
67 ****点击查看70034W00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 ****点击查看
68 ****点击查看70035W0Y 对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点击查看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点击查看
69 ****点击查看70035W01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等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点击查看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四)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五)未教育和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本规定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的。
****点击查看
70 ****点击查看70035W02 对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点击查看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点击查看
71 ****点击查看70036W0Y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等违反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点击查看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点击查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点击查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点击查看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点击查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点击查看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点击查看
72 ****点击查看70036W01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点击查看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点击查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点击查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点击查看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第三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点击查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点击查看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点击查看
73 ****点击查看70037W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一条 ****点击查看
74 ****点击查看70039W00 对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备案等违反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点击查看总局令第34号)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 ****点击查看
75 ****点击查看70040W0Y 对发包单位违反规定****点击查看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九条 ****点击查看
76 ****点击查看70040W01 非煤矿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13〕62号)第三十二条 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第三十五条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 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第三十八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承包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九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点击查看**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点击查看**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13〕62号)第三十三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点击查看
77 ****点击查看70040W02 非煤矿山发包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经2013年7月29日国家****点击查看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8月23日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第62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至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三十四条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第三十五条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承包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承包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承包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改,2014年12月1日施行)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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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点击查看70041W00 对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等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2004〕11号)第四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
第四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
(二)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点击查看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
(三)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四)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
(二)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第四十七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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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点击查看70043W00 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 ****点击查看
80 ****点击查看70044W0Y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第九十八条 ****点击查看
81 ****点击查看70044W01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八条 ****点击查看
82 ****点击查看70044W02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点击查看
83 ****点击查看70044W03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或者构件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点击查看
84 ****点击查看70045W0Y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点击查看
85 ****点击查看70045W01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点击查看
86 ****点击查看70045W02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点击查看
87 ****点击查看70046W00 对矿安全管理人员下井检查时对事故预兆或者对发现的重**全隐患未及时上报矿调度室、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点击查看**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点击查看**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点击查看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15号)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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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点击查看70047W01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保证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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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点击查看70048W00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五条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点击查看
90 ****点击查看70049W0Y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点击查看
91 ****点击查看70049W01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五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点击查看
92 ****点击查看70049W02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等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点击查看
93 ****点击查看70050W00 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暂无 ****点击查看
94 ****点击查看70051W00 煤矿企业、矿井未按照规定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的处罚 行政处罚 《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第28号)第一百三十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点击查看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第一百四十条 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点击查看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 ****点击查看
95 ****点击查看70052W00 煤矿企业井下探放水不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或使用煤电钻探放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第28号)第一百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 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第一百四十条 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点击查看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 ****点击查看
96 ****点击查看70053W00 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点击查看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点击查看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四十四条 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决定。****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或者****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实施。 ****点击查看
97 ****点击查看70054W00 对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向井下输送混凝土时,必须制**全技术措施.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 C40或者输送深度大于400m 时,严禁采用溜灰管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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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点击查看70055W00 对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等违反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点击查看
99 ****点击查看70056W01 对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等违反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49号)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三)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四)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六)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点击查看
100 ****点击查看70057W00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点击查看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九条 ****点击查看
101 ****点击查看70058W00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六条;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二条;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九条 ****点击查看
102 ****点击查看70059W00 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13〕65号) 第三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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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点击查看70060W00 有关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13〕第62号)第三十四条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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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点击查看70061W00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一条 ****点击查看
105 ****点击查看70062W00 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或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4日《****点击查看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点击查看
106 ****点击查看70063W00 对斜井提升时,蹬钩、行人或搭乘矿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三百七十二条 处理拒爆、残爆时,应当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完成处理工作,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二)在距拒爆炮眼03m 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三)严禁用镐刨或者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者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使用打孔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使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四)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
(五)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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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点击查看70064W00 对在停风或瓦斯超限区域作业;闲置巷道未按规定打好栅栏、悬挂警示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一百四十条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应当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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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点击查看70065W00 对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10〕第36号)第三十一条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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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点击查看70066W00 对出现拒爆现象后,未严格按规定检查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15号)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煤矿安全规程》****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监察局令第16号)第三百四十一条 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以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物品,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物品.
第三百四十二条 由爆炸物品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当由爆破工或者在爆破工监护下运送.
(二)爆炸物品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不得将电雷管和炸药混装.严禁将爆炸物品装在衣袋内.领 到 爆 炸 物 品 后,应 当 直 接 送 到 工 作 地 点,严 禁 中 途逗留.
(三)携带爆炸物品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四)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物品人员沿井筒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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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点击查看70067W00 对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未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15号)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煤矿安全规程》( 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 试采前,必须完成建 (构)筑物、水体、铁路,主要井巷工程及其地质、水文地质调查,观测点设置以及加固和保护等准备工作;试采时,必须及时观测,对受到开采影响的受护体,必须及时维修.试采结束后,必须由原试采方案设计单位提出试采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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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点击查看70068W00 对未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实测图纸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十二条 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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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点击查看70069W00 对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井底车场没有配备灭火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四百六十条 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 “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警示牌.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醒目悬挂 “高压危险”警示牌.
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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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点击查看70070W00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逃匿、迟报或者漏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点击查看
114 ****点击查看70071W00 对在各种防隔水煤柱中采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二百五十九条 矿井防灭火使用的凝胶、阻化剂及进行充填、堵漏、加固用的高分子材料,应当对其安全性和环保性进行评估,并制**全监测制度和防范措施.使用时,井巷空气成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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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点击查看70072W00 对井下电工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四百五十五条 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二)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金属架构及露天架空引入(出)井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对金属体设置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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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点击查看70073W01 对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点击查看
117 ****点击查看70073W02 对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点击查看
118 ****点击查看70073W03 对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点击查看
119 ****点击查看70074W00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第88号)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点击查看
120 ****点击查看70075W00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等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至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51号)第三十四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48号)第十四条(限10款);《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50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点击查看
121 ****点击查看70077W00 对违反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未同时抄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等违反《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点击查看总局令第66号)第二十六条 ****点击查看
122 ****点击查看70078W00 对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较大涉险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21号 )第二十五条 ****点击查看
123 ****点击查看70080W00 对斜井提升时,提升设备保险装置、声光信号传输系统不齐全或损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15号)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煤矿安全规程》( 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四百二十八条 变电峒室长度超过6米时,必须在峒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出口必须符合本规程第426条的要求。四百七十九条 每一**应有三级急救机构,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第一级急救机构为地面井口急救站和井下急救站。矿设井口保健站,一矿多井的矿井,设综合保健站,井口急救站设在保健站内。大、中型矿井应设井下急救站。急救员接到呼救通知后,在两分钟内做好准备,奔赴现场急救。井口和井下急救站都由保健站领导;
二、第****点击查看医院。医生随时应召奔赴现场参加抢救,危****点击查看医院救治,不转院,****点击查看医院求援;
三、第三级****点击查看医院。除了接受转诊来的伤员抢救外,****点击查看医院解决创伤疑难病例,****点击查看小组,随时应召出动。
****点击查看
124 ****点击查看70082W00 对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和未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13〕62号)第三十七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承包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承包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点击查看
125 ****点击查看70083W00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12〕55号)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点击查看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点击查看
126 ****点击查看70084W0Y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六条 ****点击查看
127 ****点击查看70084W01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六条 ****点击查看
128 ****点击查看70084W02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六条 ****点击查看
129 ****点击查看70085W00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管理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点击查看
130 ****点击查看70086W00 对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 ****点击查看
131 ****点击查看70087W0Y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2004〕397号) 第十四条第二款,安全生****点击查看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三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点击查看
132 ****点击查看70087W01 对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安全生****点击查看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三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点击查看
133 ****点击查看70088W00 对无探放水措施,无探放水管理台账或未按规定及时填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15号)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二百八十五条 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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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点击查看70090W00 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点击查看总局令第12号)第二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点击查看
135 ****点击查看70091W00 对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配备不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四条 ****点击查看
136 ****点击查看70092W00 对采掘工作面防尘洒水装置不完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15号)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一百五十四条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密闭墙,全部封闭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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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点击查看70094W00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出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点击查看
138 ****点击查看70095W00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一条 ****点击查看
139 ****点击查看70096W00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九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点击查看
140 ****点击查看70097W00 对爆破作业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三百一十六条 井下采区、巷道有突水危险或者可能积水的,应当优先施工安装防、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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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点击查看70098W00 对掘进斜井、下山时,未设置防跑车装置或防跑车装置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 第四十六条 采用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沿斜长方向冻结终端位置应当保证斜井井筒顶板位于相对稳定的隔水地层5m 以上,每段竖孔冻结深度应当穿过斜井冻结段井筒底板5m 以上。
(二)沿斜井井筒方向掘进的工作面,距离每段冻结终端不得小于5m。
(三)冻结段初次支护及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最大距离、掘进到永久支护完成的间隔时间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并制定处理冻结管和解冻后防治水的专项措施.永久支护完成后,方可停止该段井筒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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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点击查看70099W00 对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特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点击查看总局令第1号)第二十六 ****点击查看
143 ****点击查看70100W00 对倾角在25 deg;以上的小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煤仓、溜煤(矸)眼,未设有防止人员坠落的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九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不得任意留顶煤和底煤,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采煤工作面的浮煤应当清理干净.
第九十九条 台阶采煤工作面必须设置安全脚手板、护身板和溜煤板.倒台阶采煤工作面,还必须在台阶的底脚加设保护台板.阶檐的宽度、台阶面长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个数,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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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点击查看70102W00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11〕89号)第四十七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决定。****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或者****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实施。 ****点击查看
145 ****点击查看70103W00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12月3****点击查看总局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点击查看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五条 国家****点击查看总局对**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点击查看
146 ****点击查看70104W00 对用人车运送人员时,每班运送人员前,未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或未先放1次空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三百六十七条 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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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点击查看70105W00 对有重**全隐患隐瞒不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点击查看**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点击查看**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炭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3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点击查看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 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点击查看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点击查看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点击查看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点击查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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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点击查看70106W00 对采煤工作面空顶作业;支护失效未及时修复;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未制**全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的保险盘或者留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支护完成,制**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险盘或者掘凿保护岩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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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点击查看70107W0Y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备案等违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点击查看总局第17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点击查看
150 ****点击查看70107W01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调查的;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点击查看管理部令〔2019〕第2号)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点击查看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点击查看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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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点击查看70108W00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主动实施闭库等违反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点击查看总局令第38号)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 ****点击查看
152 ****点击查看70109W0Y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五条至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 ****点击查看
153 ****点击查看70109W01 向不具有条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五条至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 ****点击查看
154 ****点击查看70109W02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五条至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 ****点击查看
155 ****点击查看70109W03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344号) 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监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点击查看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点击查看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点击查看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点击查看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点击查看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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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点击查看70110W00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点击查看
157 ****点击查看70111W00 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13〕62号)第三十三条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点击查看
158 ****点击查看70112W00 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点击查看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八条 ****点击查看
159 ****点击查看70113W0Y 对转让、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9〕第20号)第四十一条 取得安****点击查看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第四十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点击查看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13〕第65号)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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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点击查看70113W01 对企业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12〕第54号)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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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点击查看70113W02 对企业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12〕第54号)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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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点击查看70115W00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证照或有关人员的职业资格、岗位证书进行相关的处罚 行政处罚 暂无 ****点击查看
163 ****点击查看70117W00 对未严格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10〕第33号)第十八条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点击查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点击查看管理部****点击查看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 ****点击查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点击查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点击查看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点击查看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第十九条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点击查看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点击查看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点击查看煤矿****点击查看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点击查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点击查看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点击查看煤矿****点击查看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点击查看煤矿,其主要负责人****点击查看煤矿的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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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点击查看70118W00 对违反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13号)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点击查看
165 ****点击查看70119W00 对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未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15号))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一百零九条 用水砂充填法控制顶板时,采空区和三角点必须充填满.充填地点的下方,严禁人员通行或者停留.注砂井和充填地点之间,应当保持电话联络,联络中断时,必须立即停止注砂。
清理因跑砂堵塞的倾斜井巷前,必须制**全措施。
****点击查看
166 ****点击查看70120W0Y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51号)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二)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三)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点击查看
167 ****点击查看70121W0Y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点击查看
168 ****点击查看70121W01 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2016〕第666号)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13〕第65号)第三十三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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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点击查看70122W00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2004〕397号)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点击查看
170 ****点击查看70123W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将尾矿回采再利用后进行回填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11〕38号)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实施处罚。 ****点击查看
171 ****点击查看70124W00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点击查看总局第65号令)第三十六条 ****点击查看
172 ****点击查看70125W00 对承包单位未对所属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八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承包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点击查看
173 ****点击查看70128W00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点击查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3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点击查看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点击查看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点击查看煤矿****点击查看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点击查看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第33号)第二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点击查看管理部门(以下分****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点击查看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点击查看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点击查看
174 ****点击查看70130W00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点击查看总局令第34号)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点击查看
175 ****点击查看70131W00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露报、谎报或瞒报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21号 )第二十四条 ****点击查看
176 ****点击查看70132W00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改,2014年12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点击查看
177 ****点击查看70133W00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2月22日国家****点击查看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点击查看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点击查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点击查看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点击查看
178 ****点击查看70134W00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13号)第九条 ****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点击查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点击查看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 ****点击查看
179 ****点击查看70135W00 ****点击查看采石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点击查看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点击查看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令第19号)第三十八条 ****点击查看
180 ****点击查看70136W00 对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未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或者用混凝土砌 (浇)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点击查看
181 ****点击查看70137W00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点击查看
182 ****点击查看70138W00 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九条,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点击查看机关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点击查看
183 ****点击查看70139W0Y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点击查看
184 ****点击查看70139W01 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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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点击查看70140W00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点击查看
186 ****点击查看70141W00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16号)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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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点击查看70143W00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10〕第36号)第二十九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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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点击查看70144W00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10〕34号)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点击查看
189 ****点击查看70145W00 对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六条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点击查看
190 ****点击查看70146W00 对水文地质调查资料更新不及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第15号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二百五十一条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 内,不得有烟火或者用火炉取暖.****点击查看广场以外时,除开采有瓦斯喷出的矿井和突出矿井外,可用隔焰式火炉或者防爆式电热器取暖.
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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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点击查看70147W00 对掘进巷道未安装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15号)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七条 修复旧井巷时,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只有在回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空气成分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要求时,才能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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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点击查看70148W00 对破坏、偷挖保安煤柱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冬季或者用冻结法开凿井筒时,必须有防冻、清除冰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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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点击查看70149W00 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人员下井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炭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自2005年9月3日起施行。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点击查看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第八条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15号)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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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点击查看70150W00 对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工作面供风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15号)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八条 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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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点击查看70152W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点击查看
196 ****点击查看70153W00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资质的单位、个人以及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点击查看
197 ****点击查看70156W0Y 对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等违反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点击查看
198 ****点击查看70156W01 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伪造申请材料骗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使用他人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2006〕第5号)第三十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
(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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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点击查看70156W02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3月21日国家****点击查看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
(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点击查看
200 ****点击查看70157W00 对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等违反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点击查看
201 ****点击查看70158W00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和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10〕34号)
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点击查看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矿山企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
****点击查看
202 ****点击查看70159W00 对****点击查看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点击查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2013〕第638号)第十一条 对****点击查看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全资格证。
****点击查看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点击查看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点击查看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点击查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点击查看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点击查看政府予以关闭。
****点击查看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点击查看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点击查看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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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点击查看70160W00 对矿井排水机电能力不够,没有配备探水设备或设备不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 〔2009〕28号)第一百三十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 第二百七十八条 永久性密闭墙的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个密闭墙附近必须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
(二)定期测定和分析密闭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三)定期检查密闭墙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密闭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密闭墙墙体.发现封闭不严、有其他缺陷或者火区有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四)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必须记入防火记录簿.
(五)矿井做大幅度风量调整时,应当测定密闭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六)井下所有永久性密闭墙都应当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中注明.密****点击查看煤矿企业统一制定.
****点击查看
204 ****点击查看70161W00 对爆破工未将放炮钥匙、放炮器随身携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地面运输爆炸物品时,必须遵守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标准规定。
****点击查看
205 ****点击查看70162W00 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点击查看机关决定。安全生****点击查看机关可以委托县级****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 ****点击查看
206 ****点击查看70164W00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六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点击查看
207 ****点击查看70165W00 对井底车场、绞车房没有安装本质安全型电话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1996〕第4号)第五十二条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四百七十八条 下列地点应当装设局部接地极:
(一)采区变电所 ****点击查看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二)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三)低压配电点或者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四)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带式
输送机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 (至少分别设置1个局部接地极).
(五)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局部接地极可以设置于巷道水沟内或者其他就近的潮湿处.设置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当用面积不小于0.6㎡、厚度不小于3mm 的钢板或者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平放于水沟深处.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以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 的钢管制成,管上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全部垂直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1m 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
****点击查看
208 ****点击查看70166W00 对放炮时未按规定设置岗哨、悬挂放炮警示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三百三十三条 井下爆炸物品库必须采用砌碹或者用非金属不燃性材料支护,不得渗漏水,并采取防潮措施.爆炸物品库出口两侧的巷道,必须采用砌碹或者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支护长度不得小于5m.库房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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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点击查看70168W00 对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点击查看
210 ****点击查看70169W0Y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试生产(使用)方案****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45号)第四十三条 ****点击查看
211 ****点击查看70169W0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未组织研究论证,未制定周密方案或未对方案进行审查、对有关条件进行检查确认,未将方案报安监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12〕第45号)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五)试生产(使用)方案****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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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点击查看70169W0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申请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12〕第45号)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五)试生产(使用)方案****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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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点击查看70169W03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12〕第45号)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五)试生产(使用)方案****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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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点击查看70169W04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12〕第45号)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五)试生产(使用)方案****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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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点击查看70169W05 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45号)第四十三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12〕第45号)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五)试生产(使用)方案****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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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点击查看70170W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点击查看总局令第30号)第三十九条 ****点击查看
217 ****点击查看70171W00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点击查看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9〕20号)第四十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点击查看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点击查看机关决定。安全生****点击查看机关可以委托县级****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 ****点击查看
218 ****点击查看70172W00 对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未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小于10m,未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八条 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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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点击查看70173W00 对采、掘工作面未实行独立通风、****点击查看联通风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15号)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四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 规定: (一)必须根据矿井各个生产环节、煤层地质条件、厚度、 倾角、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和矿山压力等因素,编制工作 面设计. (二)运送、安装和拆除综采设备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 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 (三)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支 架间的煤、矸必须清理干净.倾角大于15 deg;时,液压支架必须采 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 deg;时,必须有防止煤 (矸)窜出 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四)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 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全措施. (五)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移架滞后采煤机的距离, 应当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 或者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六)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有效支护高 度.当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有效支护高度. (七)当采高超过3m 或者煤壁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 设护帮板.当采高超过4.5m时,必须采取防片帮伤人措施.(八)工作面两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者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九)工作面转载机配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十)处理倒架、歪架、压架,更换支架,以及拆修顶梁、
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十一)在工作面内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十二)乳化液的配制、水质、配比等,必须符合有关要求.泵箱应当设自动给液装置,防止吸空.(十三)采煤工作面必须进行矿压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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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点击查看70174W00 对未对矿灯统一管理,矿灯数量配备不足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四百七十五条 电压在36V 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 (钢 丝)、铅皮 (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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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点击查看70175W00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二条 ****点击查看
222 ****点击查看70176W00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11〕89号)第四十六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决定。****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或者****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实施。 ****点击查看
223 ****点击查看70177W00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55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点击查看
224 ****点击查看70178W00 对发包单位违反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二条 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点击查看
225 ****点击查看70179W00 对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9〕20号)第四十五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点击查看
226 ****点击查看70180W00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九条 ****点击查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点击查看
227 ****点击查看70181W00 对采空区未及时封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 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 规定: (一)采煤机上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 置.启动采煤机前,必须先巡视采煤机四周,发出预警信号,确 认人员无危险后,方可接通电源.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 隔离开关和离合器.采煤机停止工作或者检修时,必须切断采煤 机前级供电开关电源并断开其隔离开关,断开采煤机隔离开关, 打开截割部离合器. (二)工作面遇****点击查看铁矿结核时,应当采取松 动爆破处理措施,严禁用采煤机强行截割. (三)工作面倾角在15 deg;以上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四)使用有链牵引采煤机时,在开机和改变牵引方向前, 必须发出信号.只有在收到返向信号后,才能开机或者改变牵引 方向,防止牵引链跳动或者断链伤人.必须经常检查牵引链及其 两端的固定连接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采煤机运行时,所有 人员必须避开牵引链. (五)更换截齿和滚筒时,采煤机上下3m 范围内,必须护 帮护顶,禁止操作液压支架.必须切断采煤机前级供电开关电源 并断开其隔离开关,断开采煤机隔离开关,打开截割部离合器, 并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 (六)采煤机用刮板输送机作轨道时,必须经常检查刮板输 送机的溜槽、挡煤板导向管的连接情况,防止采煤机牵引链因过 载而断链;采煤机为无链牵引时,齿 (销、链)轨的安设必须紧 固、完好,并经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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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点击查看70182W00 对未配备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瓦斯检测仪、多种气体检测仪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劳动部令〔1996〕第4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一百零六条 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 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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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点击查看70183W00 对各类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三条 ****点击查看
230 ****点击查看70185W00 对炸药、**未分箱存放并上锁,爆破材料箱未避开机械或电器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三百二十四条 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时,应当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分析原因,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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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点击查看70186W00 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点击查看煤矿安全生产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煤炭法》(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点击查看**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十二条 ****点击查看管理部门依法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点击查看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点击查看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由劳动行政****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点击查看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点击查看
232 ****点击查看70187W00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点击查看
233 ****点击查看70189W00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点击查看
234 ****点击查看70190W00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12〕55号)第三十三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点击查看
235 ****点击查看70191W00 突出矿井发生突出后没有立即停产采取措施消除突出隐患、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后没有立即停产采取措施继续生产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9〕19号)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第一百一十二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第十一条;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第十八条;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点击查看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9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改正的,****点击查看政府予以关闭。、第一百一十四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
****点击查看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
****点击查看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点击查看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
****点击查看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点击查看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点击查看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
****点击查看煤矿企业未按本规定要求落实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逾期仍不改正的,****点击查看政府予以关闭。
第一百二十二条评估或鉴定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评估或鉴**论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取消鉴定资质;由于提供虚假鉴**论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点击查看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点击查看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点击查看
236 ****点击查看70193W0Y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点击查看
237 ****点击查看70193W01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点击查看
238 ****点击查看70193W04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12〕第54号)第四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

(二)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点击查看
239 ****点击查看70194W00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10〕34号)第二十一条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点击查看
240 ****点击查看70195W00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点击查看
241 ****点击查看70196W0Y 对未配备专业技术人****点击查看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点击查看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点击查看总局令第39号)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条 ****点击查看
242 ****点击查看70196W01 ****点击查看采石场未按规定配备或聘用相关技术人员、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点击查看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11〕39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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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点击查看70196W02 违反《****点击查看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点击查看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11〕第39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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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点击查看70196W03 违反《****点击查看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点击查看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11〕39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点击查看
245 ****点击查看70196W04 ****点击查看采石场未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点击查看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11〕第39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点击查看
246 ****点击查看70196W05 ****点击查看采石场违反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点击查看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点击查看总局令第39号)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条
《****点击查看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点击查看
247 ****点击查看70196W06 ****点击查看采石场安全防护措施违反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点击查看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11〕第39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点击查看
248 ****点击查看70197W0Y 对建设项目没有安全****点击查看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令〔2014〕18号)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 (四)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点击查看
249 ****点击查看70197W01 对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1月3日国家****点击查看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二十九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点击查看
250 ****点击查看70197W02 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 ,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令〔2004〕18号)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
(四)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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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点击查看70198W00 ****点击查看煤矿矿用标志的非阻燃电缆,电缆功率不能满足供电电路负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四百六十七条 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点击查看
252 ****点击查看70200W00 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4月27****点击查看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点击查看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四十七条 已经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其资质。 ****点击查看
253 ****点击查看70201W00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或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点击查看监管局,****点击查看监管局****点击查看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点击查看机关决定。" ****点击查看
254 ****点击查看70202W00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九条 ****点击查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点击查看
255 ****点击查看70203W0Y 未配备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未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九条 国****点击查看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点击查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点击查看总局令〔2015〕第80号)第二十七条安全生****点击查看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2015〕第80号)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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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点击查看70203W01 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相应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九条 国****点击查看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点击查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点击查看总局令〔2015〕第80号)第二十七条安全生****点击查看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2015〕第80号)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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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点击查看70203W02 ****点击查看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13号)第九条 第九十四条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点击查看总局第80号令)第二十七条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根据2015年5月29****点击查看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点击查看
258 ****点击查看70204W0Y 对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2012〕第57号) 第三十八条 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点击查看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点击查看
259 ****点击查看70204W01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2012〕第57号)第三十八条 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点击查看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点击查看
260 ****点击查看70205W00 对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井下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二百二十条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装置、隔离式自救器、远距离爆破等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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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点击查看70206W00 对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布置多个回采工作面和3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冬季或者用冻结法开凿井筒时,必须有防冻、清除冰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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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点击查看70207W00 对水仓容量不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二百八十条 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全措施. 启封火区时,应当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一氧化 碳、甲烷浓度和风流温度。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 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 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在启封火区工作完毕后的3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 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分。只有在确认火— 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后,方可进行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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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点击查看70208W00 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七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点击查看
264 ****点击查看70209W00 对回采残煤未形成两个安全出口时,未制定专门安全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五十条 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钻井设计与施工的最终位置必须穿过冲积层,并进入不透水的稳定基岩中5m以上.(二)钻井临时锁口深度应当大于4m,且进入稳定地层中3m以上,遇特殊情况应当采取专门措施.(三)钻井期间,必须封盖井口,并采取可靠的防坠措施;钻井泥浆浆面必须高于地下静止水位0.5m,且不得低于临时锁口下端1m;井口必须安装泥浆浆面高度报警装置.(四)泥浆沟槽、泥浆沉淀池、临时蓄浆池均应当设置防护设施.泥浆的排放和固化应当满足环保要求.(五)钻井时必须及时测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井筒偏斜度及测点的间距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钻井完毕后,必须绘制井筒的纵横剖面图,井筒中心线和截面必须符合设计.(六)井壁下沉时井壁上沿应当高出泥浆浆面1.5以上.井壁对接找正时,内吊盘工作人员不得超过4人.(七)下沉井壁、壁后充填及充填质量检查、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开掘马头门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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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点击查看70210W00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41号) 第四十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点击查看
266 ****点击查看70211W00 对水泵、水管等排水设施设备在每年雨季以前,未及时进行全面检修;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未及时清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二百八十一条 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两侧、煤层倾角小于35 deg;的火区下部区段、火区下方邻近煤层进行采掘时,必须编制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留有足够宽(厚)度的隔离火区煤(岩)柱,回采时及回采后能有效隔离火区,不影响火区的灭火工作.(二)掘进巷道时,必须有防止误冒、误透火区的安全措施.煤层倾角在35 deg;及以上的火区下部区段严禁进行采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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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点击查看70212W00 对未严格执行有害气体检测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水**采(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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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点击查看70213W0Y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4日《****点击查看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点击查看
269 ****点击查看70213W01 生产、存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点击查看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点击查看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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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点击查看70213W02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点击查看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点击查看机关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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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点击查看70213W03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后未履行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4日《****点击查看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点击查看
272 ****点击查看70214W00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或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13号)第九条 ****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点击查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点击查看
273 ****点击查看70215W00 对未认真落实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下井检身制度;职工携带香烟、打火机等物品下井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点击查看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点击查看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点击查看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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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点击查看70216W00 瓦斯超限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点击查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2005年9月3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点击查看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条 煤矿有下列重**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第十条第一款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点击查看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点击查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全生产隐患,****点击查看煤矿,****点击查看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点击查看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点击查看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点击查看
275 ****点击查看70217W00 对随意停开局部风机;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未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九条 报废的巷道必须封闭.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必须留泄水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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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点击查看70218W00 对电气设施设备没有矿用安全标志或失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第四百五十二条 井下配电网路 (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必须具有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保护装置必须保证配电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者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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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点击查看70219W0Y 对未对职工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及其他行业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第15号)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中华人民**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劳动部令〔1996〕第4号)第二十一条 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探水**:
(一)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时;
(二)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时;
(三)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
(四)发现有出水征兆时;
(五)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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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点击查看70219W01 生产经营单位编造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培训记录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第15号)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中华人民**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劳动部令〔1996〕第4号)第二十一条 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探水**:
(一)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时;
(二)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时;
(三)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
(四)发现有出水征兆时;
(五)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5年12月28日国家****点击查看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8月29日总局第63号令修改,2015年2月26日总局第80号令修改)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二) 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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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点击查看70220W00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反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点击查看机关****点击查看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点击查看
280 ****点击查看70221W0Y 事故发生单位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点击查看**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点击查看**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点击查看
281 ****点击查看70221W01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点击查看**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点击查看**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点击查看
282 ****点击查看70221W02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点击查看
283 ****点击查看70221W03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人员和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点击查看
284 ****点击查看70222W00 违反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15号)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点击查看
285 ****点击查看70223W00 对爆破后未严格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直接从事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三百四十条 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炸药和电雷管在同一列车内运输时,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者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当铺有胶皮或者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置1层爆炸物品箱.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运输炸药、电雷管的矿车或者车厢必须有专门的警示标识.(三)爆炸物品必须由井下爆炸物品库负责人或者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专人护送.跟车工、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当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四)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五)装有爆炸物品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井下采用无轨胶轮车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按照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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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点击查看70224W00 对监控系统失灵或损坏未及时修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五条矿井必须从设计和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当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甲烷浓度符合本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本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者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停风或者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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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点击查看70227W0Y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至第九十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七条 ****点击查看
288 ****点击查看70227W01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点击查看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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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点击查看70227W02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点击查看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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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点击查看70227W03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点击查看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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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点击查看70228W00 对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井下设施设备未接地保护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四百四十三条 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非专职人员或者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操作电气设备.(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者站在绝缘台上.(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注:1.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中及沿巷道的机电设备硐室内可以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具、通信、自动控制的仪表、仪器).2.突出矿井井底车场的主泵房内,可以使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3.突出矿井应当采用本安型矿灯.4.远距离传输的监测监控、通信信号应当采用本安型,动力载波信号除外.5.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应当采用EPLMa保护级别.非煤矿专用的便携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甲烷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甲烷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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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点击查看70229W00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点击查看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点击查看
293 ****点击查看70230W0Y 转让或接受转让,冒用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点击查看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4年7月29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点击查看
294 ****点击查看70230W01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转让或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11〕第41号)第四十四条 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决定。****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或者****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实施。 ****点击查看
295 ****点击查看70230W02 对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点击查看
296 ****点击查看70230W03 对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点击查看
297 ****点击查看70233W00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八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点击查看
298 ****点击查看70234W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点击查看总局令第1号)第二十五 ****点击查看
299 ****点击查看70235W0Y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51号)第三十五条 ****点击查看
300 ****点击查看70236W00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点击查看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五条 ****点击查看
301 ****点击查看70237W00 井下需要构筑水闸墙的,由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处罚 行政处罚 《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第28号)第一百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七十条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井下需要构筑水闸墙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否则,不得投入使用。第一百四十条 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点击查看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 ****点击查看
302 ****点击查看70238W00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13〕65号)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点击查看监管局,****点击查看监管局****点击查看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点击查看机关决定。 ****点击查看
303 ****点击查看70239W00 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点击查看
304 ****点击查看70240W00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点击查看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点击查看
305 ****点击查看70242W00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三条 ****点击查看
306 ****点击查看70243W00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或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点击查看总局令第30号)第四十二条 ****点击查看
307 ****点击查看70244W0Y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等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45号)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 ****点击查看
308 ****点击查看70244W01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拒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2013〕第645号)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点击查看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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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点击查看70244W02 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一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12〕第45号)第四十一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五)试生产(使用)方案****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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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点击查看70244W03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12〕第45号)第四十一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五)试生产(使用)方案****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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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点击查看70246W00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13〕62号) 第三十六条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实施。 ****点击查看
312 ****点击查看70247W00 对必须在井下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作业时,未制**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二百二十三条 建 (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以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其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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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点击查看70248W00 对**、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等违反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点击查看总局令第43号)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 ****点击查看
314 ****点击查看70249W00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点击查看
315 ****点击查看70250W00 对存在明接头、明照明、鸡爪子、羊尾巴、三刀开关;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施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七条 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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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点击查看70251W0Y 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点击查看
317 ****点击查看70251W01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点击查看
318 ****点击查看70252W00 对煤矿有《****点击查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点击查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2013〕第638号)第十条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点击查看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点击查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全生产隐患,****点击查看煤矿,****点击查看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点击查看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点击查看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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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点击查看70253W00 对报废斜井、平硐等巷道未及时密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九十四 采 (盘)区结束后、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顶板、防火管理。第九十五条 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的煤柱.严禁任意变更设计确定的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严禁在高速铁路下开采安全煤柱.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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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点击查看70256W00 对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点击查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2013〕第638号)第五条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点击查看煤矿。 ****点击查看
321 ****点击查看70257W00 对在贯通巷道20m前,未按规定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贯通时未按规定设置栅栏及警标,未对通风严格管理;贯通后,未立即调整通风系统恢复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一百零七条 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顶必须铺设完好并搭接严密。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时,必须向采空区注浆或者注水.注浆或者注水的具体要求,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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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点击查看70258W0Y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 ****点击查看
323 ****点击查看70258W01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2013〕第645号)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点击查看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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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点击查看70258W02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等第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2013〕第645号)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点击查看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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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点击查看70259W00 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第43号)第四条 ****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第三十五条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点击查看
326 ****点击查看70260W0Y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5月27日国家****点击查看总局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第79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点击查看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点击查看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点击查看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点击查看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点击查看机关的,其经营****点击查看机关审批、颁发。第三十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决定。其中,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点击查看机关决定。" ****点击查看
327 ****点击查看70260W01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规定销售、购买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5月27日国家****点击查看总局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第79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点击查看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点击查看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点击查看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点击查看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点击查看机关的,其经营****点击查看机关审批、颁发。第三十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决定。其中,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点击查看机关决定。" ****点击查看
328 ****点击查看70263W00 对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四条 ****点击查看
329 ****点击查看70265W00 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九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点击查看
330 ****点击查看70266W0Y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第88号)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点击查看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点击查看
331 ****点击查看70266W01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点击查看管理部令〔2019〕第2号)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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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点击查看70267W00 对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没有每日对整个装置检查1次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15号)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三百六十八条 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者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只有在爆破通电时,方可将把手或者钥匙插入发爆器或者电力起爆接线盒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者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 结 成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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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点击查看70268W00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15号) 第二条 ****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点击查看
334 ****点击查看70270W00 对人力推车时,一次推多桶或桶距小于10m;人力推车时放飞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15号)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三百六十二条 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 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第三百六十九条 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后方可起爆.装药的炮眼应当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已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点击查看
335 ****点击查看70272W01 对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10〕第36号)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审批通过或者颁发有关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二十九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第三十一条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点击查看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对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三同时”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点击查看
336 ****点击查看70273W00 ****点击查看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下达的安全监管指令;未及时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事项;拒绝、妨碍安监人员行政执法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五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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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点击查看70274W00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10〕34号)
第二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以下简称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级****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第五条 ****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二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点击查看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一)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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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点击查看70276W00 对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爆破前掘进工作面10米内未及时加固,爆破后未及时修复支架或维修未按从外到里的顺序进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或者用混凝土砌 (浇)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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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点击查看70277W0Y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点击查看
340 ****点击查看70277W01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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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点击查看70277W02 对生产经营单位: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5、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的;6、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点击查看
342 ****点击查看70277W03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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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点击查看70277W04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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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点击查看70278W00 对每一个作业工作面未编制作业规程,特殊情况未制**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2007〕15号)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十五条 露天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地形地质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
(三)综**文地质图.
(四)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
(五)供配电系统图.
(六)通信系统图.
(七)防排水系统图.
(八)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
(九)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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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点击查看70001W00 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的处理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六十二条 ****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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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点击查看70002W00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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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点击查看70003W00 违反《**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矿山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的,拆除其采矿设备、设施 行政强制 《**省安全生产条例》(根据2014年11月26日**省第十二届****点击查看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矿山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的,责令予以关闭,对其采矿设备、设施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或者关闭后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其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扣押并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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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点击查看70004W0Y 查封、取缔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强制 行政强制 《国务院关于特**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2001〕第302号)第十三条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点击查看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点击查看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不予查封、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点击查看管理部门不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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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点击查看70005W0Y 违反《**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或者关闭后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查封、扣押其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器材 行政强制 《**省安全生产条例》(根据2014年11月26日**省第十二届****点击查看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矿山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的,责令予以关闭,对其采矿设备、设施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或者关闭后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其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扣押并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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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点击查看70005W01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加处罚款、将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冻结的存款划拨抵交罚款及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2017〕第76号)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点击查看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点击查看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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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点击查看70005W02 拆除采矿设备、设施;查封、扣押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器材 行政强制 《**省安全生产条例》(根据2014年11月26日**省第十二届****点击查看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矿山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的,责令予以关闭,对其采矿设备、设施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或者关闭后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其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扣押并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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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点击查看70006W00 对存在重**全隐患拒不停工停产的经营单位停止供电、停止****点击查看*品等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点击查看
353 ****点击查看70007W00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强制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 〔2018〕第15号)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点击查看
354 ****点击查看70008W00 对有依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点击查看
355 ****点击查看70009W00 扣押制毒材料和违法物品、查封有关场所 行政强制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二条 ****点击查看
356 ****点击查看70011W00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 ****点击查看
357 ****点击查看70012W00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行政强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条 ****点击查看
358 ****点击查看70014W01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监督检查时,查封或扣押设施、设备、器材、物品及查封作业场所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六十二条 ****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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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 ****点击查看06003W00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 行政检查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点击查看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点击查看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点击查看
360 ****点击查看70001W00 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院令第455号)第****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点击查看
361 ****点击查看70002W00 对取得安****点击查看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第20号)第三十三条 ****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点击查看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点击查看机关。****点击查看煤矿矿山企业由设****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国家****点击查看总局负责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点击查看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点击查看
362 ****点击查看70003W00 对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按年度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五十九条 ****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点击查看
363 ****点击查看70004W00 对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的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点击查看
364 ****点击查看70005W0Y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点击查看
365 ****点击查看70005W01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点击查看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 ****点击查看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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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点击查看70006W00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点击查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四条 ****点击查看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点击查看煤矿安全监****点击查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点击查看煤矿重**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点击查看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点击查看煤矿重**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点击查看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点击查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全生产隐患,****点击查看煤矿,****点击查看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点击查看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点击查看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点击查看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点击查看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点击查看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点击查看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第十七条 ****点击查看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1个月内3次或者3****点击查看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第十八条 煤矿拒不****点击查看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点击查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全资格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点击查看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点击查看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被责令停****点击查看煤矿,****点击查看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之日起3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点击查看煤矿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点击查看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点击查看煤矿验收合格恢复生产之日起3日内在同一媒体公告。****点击查看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公告的,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公告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第15号)第第二条 ****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煤矿安全监察****点击查看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点击查看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点击查看管理部****点击查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点击查看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点击查看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点击查看机关****点击查看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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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点击查看70007W00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五十三条 ****点击查看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的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点击查看委员会的专家。
****点击查看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六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第六十六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六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
(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四)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五)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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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 ****点击查看70010W0Y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现场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点击查看总局第24号令)第六条至第八条;《**省****点击查看机关行政检查暂行办法》(湘安监﹝2014﹞3号);《**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长政发﹝2010﹞28号);《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九条 ****点击查看
369 ****点击查看70010W01 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点击查看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点击查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点击查看
370 ****点击查看70010W02 对主要煤炭买卖合同履行等情况和煤炭经营主体依法经营以及备案、年度报告情况的定期抽查 行政检查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 ****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煤炭经营主体依法经营以及备案、年度报告情况开展定期抽查。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应对主要煤炭买卖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点击查看
371 ****点击查看70010W03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点击查看
372 ****点击查看70012W0Y 对**、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行政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4日《****点击查看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第十二条 **、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监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点击查看
373 ****点击查看70012W01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五条 ****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 ****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点击查看
374 ****点击查看70012W02 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 ****点击查看政府**机关、****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环****点击查看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