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时间:2024-11-06 14:16
90天 |
其他 |
200,000元 人民币 |
10,406,567.35元 人民币 |
房建施工-综合评估法 |
1.由于系统固定格式版本问题,现对招标文件的施工合同作出澄清,删除原招标文件P95至P230页《**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具体详见本项目更新后的招标文件。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10.14的内容作出如下澄清修改: 原内容 修改 10.1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经济标、技术标除外)的评审应当以投标人在**市公共**交易综合管理云平台投标人主体信息库中正式入库的信息为评审依据,投标人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材料应与投标人主体信息库一致,否则证明材料无效(社保证明、进粤企业及人员信息登记等网页打印件除外,企业诚信信息以我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诚信管理系统内的信息为准),投标人未录入投标人主体信息库中的信息不予认可。请投标人及时维护、更新企业投标人主体信息库的信息,确保其有效性。因投标人未及时维护、更新库内信息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以投标文件提供的信息为准。 注:《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应的内容亦同时按上述修改。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可按上述修改,如未按上述修改,投标文件也为有效,****点击查看委员会评审时,将按上述修改后的条款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因电子标格式固化原因,若出现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技术标格式不能编缉的情况时,投标人可将技术标资料放在经济标其他资料或资信标其他资料中,均视为已提供。 |